> 陕西:木材加工经营企业应至少配备一名兼职检疫员\北美材价格将会持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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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木材加工经营企业应至少配备一名兼职检疫员\北美材价格将会持续上升

时间:2020-10-11     人气:660     来源:     作者:
概述:为了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护森林资源,省司法厅日前发布《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组织1次林业有害......

为了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护森林资源,省司法厅日前发布《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组织1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项调查,建立健全监测网络,配备专(兼)职测报员,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动态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预警预报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违反以上规定擅自发布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辖区的林业植物检疫任务,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员,设置检疫实验室。涉木经营市场、木材加工企业和使用林木种苗、木材及其制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配备不少于1名兼职检疫员,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全省统一制式的兼职检疫员证书。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报告所在地县级林业防治检疫机构,对调入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木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运输林木种苗及其繁殖材料和松木及其制品的车辆进入我省,应接受检疫检查。途经我省从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非疫区运输林木种苗及其繁殖材料和松木及其制品的车辆,仅限在我省全程高速公路通过,中途不得驶出高速公路进入我省停留。
6月20日以前,如对《条例》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致信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陕西省司法厅立法一处(710043)或拨打电话(029)87294499反馈。

受到人民币持续贬值以及海运费用的上涨,近段时间以来北美材的价格一直处于上行通道,国内市场成交量也逐渐走升。据商家反映,就现阶段的市场形势来看,人民币将很有可能会再继续贬值,这也就意味着未来一段时间的价格将会持续上升,这种情况或将维持到春节前。
目前广东木材市场北美铁冷杉长2—4m、A级加工统材报价1490元/立方米;美国南方松长2—4m、A级加工统材报价1510元/立方米;美国黄松长2—4m、A级加工统材报价149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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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7月29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公布2019年第2季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据公告,简菲、艺苑、派尼尔等商标床头柜上不合格名单。

    本次木家具样品在西安、宝鸡、咸阳、渭南等地区的生产及流通领域中抽取,共抽查生产及流通领域的标称生产企业58家,抽取样品60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56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3.33%。

    本次抽查工作依据GB/T3324-2017、GB18584-2001、QB/T2530-2011、QB/T1951.1-2010等相关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对木家具的木工要求、表面理化性能(漆膜)、表面理化性能(软硬质覆面)、力学性能(柜类)、力学性能(桌类)、力学性能(椅凳类)、力学性能(单层床类)、安全性要求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4批次样品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标准要求,涉及甲醛释放量、木工要求、推拉构件强度项目不合格。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已移交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要求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1.什么是欧盟(EU)木材法规?
    2013年3月3日起,欧盟木材法规(EUTR)禁止将非法采伐的木材及来自此类木材的木制品投放欧盟市场。该法规适用于在欧盟内生产及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的木材和木制品。法规要求首次将木制品投放欧盟市场的欧盟公司进行“尽职调查(DueDiligence)”,以降低木制品来自非法采伐的风险。
    “尽职调查”是指该公司对其供应链相关信息的收集[1]、风险评估[2]和风险规避工作[3],须涵盖该木材或木制品从采伐林地到该机构的整个加工贸易链条。
    2.是否存在第三方认证可以帮助企业自动免于检查?
    欧盟木材法规规定,持有FLEGT和CITES许可证的产品将被自动认定为符合此法规的规定(因而这两种认证也被称为“绿色通道”),不需要额外提供尽职调查的文本。FLEGT证书将由与欧盟签订VPA关系协议的国家颁发给其国内的加工和贸易商。由于欧盟与相关国家的谈判进展缓慢、森林管治能力建设等原因,目前市场上还没有产品获得FLEGT证书。中国也并未同欧盟签订该协议。CITES证书是应用于濒危野生动植物贸易的证书,由原产国和贸易国的国家机关颁发,并不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木制品贸易。因此并不存在第三方认证可以赋予企业免检资格。
    3.FSC认证如何帮助企业应对欧盟木材法规?
    FSC可以向企业提供风险规避的工具。当企业加工和贸易FSC认证产品时,FSC就已经提供了供应链可追溯性和木材来源合法性的保障。虽然这样的保障还未能满足符合欧盟木材法规的全部要求,但就目前可获得的解决方案而言,获得认证的产品已经比未经认证的产品具备较低的风险。关于FSC如何全面实现欧盟木材法规要求的情况请见后一个问题。
    当企业需要对非认证材料进行风险评估时,持有FSC-CoC认证的运营商在其证书范围内通过《FSC受控木材鉴定程序》(FSC-STD-40-005)就能对此类原料进行风险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FSC并未规定FSC-CoC证书持有者只能生产FSC贴标产品,因此该证书本身并不能作为木材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只有按照认证程序,获得FSC标签或声明的产品,才具备低风险的特征。FSC也不能对那些非认证产品提供任何有关合法性的保障。
    4.为了保证符合欧盟木材法规,FSC的时间表是什么?
    a.在线声明平台(OCP)。目前认证证书的管理散布于各个认证机构,很难应欧盟的要求提供一整套供应链的追溯文件。FSC也未要求对木材的材种、原产地等信息进行声明。证书持有者需要使用手机或者电脑,将加工或贸易的木材信息提交给OCP数据库,欧盟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就可以对这些信息进行核查。FSC正在建设相关的信息体系和法律文件,以保障这些信息的机密性和可靠性。该体系将于2013年10月开始实施,预计在一年内将所有证书持有者的管理转移到该平台。认证机构和FSC中国代表办公室将向证书持有者提供相关的培训。
    b.产销监管链标准(FSC-STD-40-004)正在修订中。新版的产销监管链标准预期于2013年年中公布。这次修订将逐步禁止“微量组分”这一未认证成分的使用,并规定证书持有者向OCP提交数据。
    c.FSC已经在2013年2月建立了一个指导性的网站(https://ic.fsc.org/ensuring-compliance.493.htm)。该网站指导国家办公室及认证机构将“适用的法律”加入到该国的FSC标准中。
    d.FSC正在修订受控木材标准(FSC-STD-40-005),更改相关的风险验证方案。预期在2013年年中完成。新版本还将说明FSC受控木材如何达到欧盟木材法规的要求。
    5.现阶段围绕FSC认证产品如何应对欧盟木材法规?
    如果您的企业销售的是自有林场产出的木材或木制品,那么您获得的FSC认证本身即可作为“尽职调查”的证明。您可能还需要向您的认证机构核对欧盟所要求的“适用的法律”是否与审核时参考的法律列表相一致。关于适用法律的说明请见《FSC认证产品和FSC受控木材的尽职调查体系》
    如果您的公司在欧盟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并通过这些机构从中国向欧盟市场投放产品,那么这些机构将受欧盟木材法规的直接管辖。您需要核对欧盟木材法规的附录一,了解这些产品是否在法律要求的范围之内。对于范围之内的产品,公司需要追溯木材的原产国,了解材种名称。如有欧盟国家机关要求核查,公司即可出示认证、发票、木材原产国和材种名称资料作为“尽职调查”体系的证据,具体内容请见《FSC认证产品和FSC受控木材的尽职调查体系》。
    如果您的公司加工和销售的木制品最终销往欧盟,您需要协助您的下游客户查找木材的原产国,并确定材种名称。
    [1]该欧盟公司需提交产品目录、产品描述、木材原料的采伐国家、采伐是否遵循该国法律、该木材进入加工贸易链条后的流转信息。
    [2]利用所收集的信息,该公司须对这些信息的可信度和此产品涉及非法采伐的风险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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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占据日本木材出口最大部分的是杉树圆木。主要出口国家为中国、韩国、菲律宾和美国等。过去5年中国进口日本杉树圆木94万立方米,增加22.2%,出口中国市场的日本杉树圆木价格为一立方米900元至1000元人民币。
    报道称,出口中国的日本木材主要用做原料被再次加工,许多中国厂家把日本木材加工成建筑材料出口美国。据日本木材出口振兴协会介绍,“中国木材企业将日本原木加工为木围栏向美国出口的需求正在增长。”

    2019年8月26日,二连浩特市森林公安局联合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科对二连浩特市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开展安全大检查。
    此次检查重点为于木材加工厂内警示标志的设置、场地规范化管理、消防器材的配备、生产加工及用电安全等,以及加工厂内堆放的木材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堆放疫木。同时,民警还结合森林防火工作及上级部门安全生产要求,对木材加工厂负责人进行安全知识警示教育,积极宣传森林防火相关政策法规。
    截止目前,共检查木材经营加工场所2家,检查发现各场所生产经营较规范,未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厂区内堆放的木材来源合法,未发现疫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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