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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之争需要法律给个说法\墨西哥民间城市森林组织开展城市森林种植项目

时间:2020-10-11     人气:552     来源:     作者:
概述:乌木绝对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无论从法理上还是现行法律上讲都存在瑕疵,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据并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法理而言,乌木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乌木这一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有就应该归谁。对......

乌木绝对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无论从法理上还是现行法律上讲都存在瑕疵,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据并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就法理而言,乌木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乌木这一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有就应该归谁。

对偶然性的值钱物的发现,国有权大可不必介入,而是宽容对待公民之偶然所得,只要所得过程和方式不违反法律。

建议适时修改现行《物权法》,或出台司法解释,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出发,对《物权法》第116条之天然孳息进行广义上的解释。

就在彭州乌木事件尚未淡出公众视线时,江西修水县也发生了同样的事。

近日,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目前古树的性质和价值还未完全确定。与彭州乌木事件在自己承包地里挖出乌木不同的是,这次江西修水农民是在河里挖出的乌木,按照当地相关部门的说法“河流是国家的,出土的东西包括矿山资源都是属于国有”。当地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将和发现者协商确定古树归属。

“乌木之争”的本质,是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冲突。

政府收缴乌木必须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否则就有悖于依法行政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但现有的《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法律,均未对乌木的属性进行定性,这种模糊性导致古树的归属权难以确定。

乌木绝对归国家所有的观点,从法理上还是现行法律上都存在一定的瑕疵,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据并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这并不意味没有被列举的均当然地收归国有。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何为埋藏物或隐藏物进行界定,但乌木不属于埋藏物或隐藏物“埋藏”或“隐藏”是有意识地人为地将物品埋藏起来。如果政府主张这是埋藏物或隐藏物,那么就有义务举证证明是有人埋藏或隐藏的,而这显然无法证明。

就法理而言,乌木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乌木这一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有就应该归谁。谁先发现就归谁最具有合理性。

该乌木发掘于村民承包地或者村民能够自主占有的范围,地方政府引据《民法通则》关于“埋藏物”归公的规定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乌木本身应为“土地出产物”,与“埋藏物”概念差距甚远。“埋藏物”是经发现的但现今所有权人不明的包藏于地下的他人之物,早就存在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且在地下也并未发生质变而成新物,只是发现之时所有权人不明而已。乌木属于土地出产物,树木因自然灾害埋入淤泥,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经过成千上万年的碳化过程发生质变实际形成新物,未出产前应视为土地的一部分,分离之后为独立之土地出产物。

《民法通则》是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1986年制定实施的,带有明显的“国家立法主义”色彩,遵循所谓“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一律归国家”的立法逻辑。只要法律不回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以人为本的轨道,私人的权利就可能被堂而皇之假以法律之名不公正地变相剥夺。对于偶然性的有利益的值钱物的发现,强势地位的国有权大可不必介入,而是宽容对待公民之偶然所得,只要所得过程和方式不违反法律。

理论上讲,国有权是“全民所有”,而实际上很难完全实现全民普惠性。确权后的私权,往往更具备市场流转的功能,可以创造新的价值,国家也可以通过藏富于民增强综合实力。片面地规定将一切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反而不利于对资源的开采、保护、利用。

乌木权属争议之所以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折射的是公众对公权滥用的忧虑。

乌木究竟属于公有还是私有,应该得到法律明确的厘定,否则类似的纠纷依然会此起彼伏。建议适时修改现行《物权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出发,对《物权法》第116条之天然孳息进行广义上的解释,包含乌木等土地出产物。同时,将用益物权人扩充到包括以占有为条件的债权人等在内的一切自主占有人,将不经意发掘或发现的自然形成之物归属于用益物权人。

在现行法律依然不明确的背景下,解决乌木之争不妨采取协商的办法。可以由当地政府通过协商从发现者手中“购买”归属权,双方依法签署协议,这样既能有利于乌木的保护,也最大限度尊重发现者本人的意愿,保证发现者的利益。

乌木之争折射了市场经济背景下法律的缺憾和立法导向的偏差,也折射了基层政府公权力的“傲慢与偏见”,倘若还不能从法律上给个具体的说法,打上相关的法律补丁,或许类似的纠纷依然会此起彼伏没完没了。

(作者单位: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


据墨西哥民间城市森林组织(BosqueUrbanodeExtra,BUE)网站6月16日介绍,BUE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民间协会,作为企业家、媒体以及基金会负责人交流的平台,BUE推行城市树木种植项目,通过支持墨西哥居民领养树木,最终达到“每个居民至少养育一棵树木”的目标。
2015年1月7日,墨西哥哈利斯科(Jalisco)州(紧邻墨西哥城)政府将一块约8.9万m2的城镇用地批给BUE。自此,该组织以私人捐赠、企业赞助等形式,在该地区投入超过100多万美元,以推行城市树木种植项目,包括恢复城市自然景观、购买种子及肥料、安装灌溉系统、聘请专业人员等。

城市树木种植项目涵盖了从树木培育到居民领养的全过程,一共分为5个步骤:①选择优质种苗;②种植优质种苗;③每个树苗贴上一个二维码标签;④交给领养者养护;⑤领养者反馈树木生长信息。


在树木育种方面,该组织的专家先对种苗进行筛选,以确保树木能健康生长,最大限度地净化空气,改善环境。其种植区域约7万m2,其中包含5块苗圃,其面积合计3900m2。该组织的目标是至2023年,墨西哥城的树木数量增加一倍,并且让墨西哥城每一个城市居民都领养一棵成熟健康的树。

据该组织2018年公布的年度工作报告称,其种植并被领养的树木达20.5万棵;被领养树木的存活率达94.2%;工作人员平均每周给树木领养者打300个电话,询问树木情况并解答相关问题,并对每一棵树的健康状况和位置进行监测跟踪。该组织在其网站上还开展了相应的问卷调查,通过设计一系列衣食住行等问题来计算每个墨西哥居民产生了多少温室气体以及需要多少树木来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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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10日,记者从乌石农场获悉,在该场居住的职工,大部分家庭都种有黄花梨树。

    花梨木学名为花榈木,归属紫檀类。花梨木是制作名贵家具上乘木材,也可用于中药。而海南黄花梨是各种花梨树中木质最坚实、色泽最亮丽、纹理最精美、香味最浓郁的。据《琼州志》和《西洋朝贡典录》记载,海南黄花梨是明代和清代早期最推崇的木材,明代皇宫40%家具采用海南黄花梨制作,清代初期宫廷家具也有不少是海南黄花梨制作。2011年5月23日,其中4件明代宫廷用品和一件清代宫廷用品首次离开故宫[微博],衣锦还乡,在琼展出。


    2018年7月17日,二连浩特边合区全面开展木材企业隐患排查工作。经检查发现各木材企业均存在乱堆乱放,木屑、粉尘清理不及时现象,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经园区监管中心通知各木材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活动后,远东木材交易园区第一时间落实整改,开展自查自纠隐患排查活动、将堆场乱堆的木材从新摆放,全面清扫清理厂区内的木屑及粉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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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3日,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尽管现在这根树木的性质和价值还没有完全确定,但是这根树木所有权的争论却已经拉开了序幕。

    如果没有梁财,这根树木也许将永远“深埋河道无人知”。挖出个“宝贝”,本是好事,“不仅令梁财喜出望外,就连附近的老百姓也纷纷赶来,希望分到一杯羹”。可是,正在挖出之际,当地政府却通知梁财,这根树木应该归国家所有,虽然也承诺给予一定奖励,但让梁财方难以接受。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还徒增烦恼。

    在现行法律上,当地政府的主张有一定依据。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该规定在物权法第48条也有再述。

    汉语中,“等”字有两种用法,一是表示列举未完,二是表示列举后煞尾。而宪法中运用“等”字表示列举共有14处,大部分是开放式列举。联系到法条上下文,我们可以作出以下理解:只要是自然资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当属于国家。

    而《辞海》对自然资源的定义为:指天然存在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显然,这批树木完全符合自然资源的特征,根据宪法,确实属于国家。梁财只能根据无因管理制度请求一定的补偿。

    看似清晰的法律关系为何屡屡引发诸多争议,似乎这种理解也难以被人们所接受。究其原因,在于这种“自然资源国家主义”与我们日常思维及习惯太不一致,并且如果这种主义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到极致,例如,我在河边喝了一口水,是否意味着侵犯了国家财产;我被草地里的蛇咬了一口,是否能起诉作为蛇主人的国家,要求赔偿;跨国候鸟飞向它国,岂不是国有资产流失?

    这也难怪诸多网友质疑:没有利益的时候,需要承担义务的时候,“国家”不出来,而有“利益”的时候,“国家”咋就冒出来了?其实,一味规定将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反而不利于对资源的开采、保护、利用。如果梁财早就知道乌木属于国家,也许他就不会如此不遗余力地保护性挖掘了。

    当法律规定和人们的日常思维及习惯极端不一致的时候,是不是就意味着法律有修改的必要了呢?其实,相关法律完全可以对类似的“无主偶然发现物”进行例外规定,给予发现者、保护者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如此才是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根本之道。

    舒锐(北京法官)


    2015年5月27日,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泸州临港产业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主任钟华贵莅临四川大西南建材城实地调研。这是继建材城总经理房志明、副经理苏庆宇等2015年5月14日去泸州工业园区调研后的双方再次晤谈,双方就物流合作、港口合作进行深入探讨,达成了共识。
    依托泸州港保税区优惠政策,将打造连接长三角进口木材至四川最低成本的水、陆联运物流通道,为木材商家节约物流成本提供服务,整合木材供求、木材产业上下游资源带来更大的商机。也为下一步青白江市场的经营发展开拓了更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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