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木家具风靡全球!背后的三个细节不简单\“城市家具”满足美好生活需要
细节一:观赏性强
实木家具原料来自于天然木材,集自然精华于一身,其纹路色泽比板材家具更加具有质感,这种自然原始的美观是其他材料模仿不来的。设计师将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时尚相结合,为家具赋予新的内涵,既可以打造粗犷的自然美,也可以通过精美的雕刻渲染出精致高贵感,开创实木家具新风尚,引领家具新潮流。我们同九设计推出的家具都是采用胡桃木生产的,光泽柔和,呈浅黑褐色带紫色,切面为美丽的大抛物线花纹,相较于其他木材,木纹大气优美,家具自然更加赏心悦目。
细节二:天然环保
实木家具基本都是由天然的木料直接加工制作成的,在加工制作的过程中,减少了对于黏合胶水的使用,甲醛、苯等有害气体的含量也就会相应减少。而且实木家具都是用的天然木材,这样就更具有环保。因此,实木是现代健康生活的最好选择,符合现代都市人崇尚大自然的心理需求。
细节三:使用寿命长
一般实木家具的平均使用寿命在20年到40年之间,有些甚至高达50年,但是普通的板材家具使用寿命一般为2年到8年。而且,实木家具的稳定性也较好,不会因为长时间的使用而容易产生脱胶、开裂等现象,这也是它的显著优势。另外,由于木材资源越用越少,所以好的实木家具都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那么,从长远看,选择实木家具尽管可能当时看着比其他板材类家具价格贵一些,但是实际上它的性价比更高。
黄海之滨,独特的山海风光和人文景观让秋季的江苏连云港格外迷人。
第二次来连云港旅游的安徽游客李怡然对这座城市有了全新的感受:“连云港的变化显而易见,如今,这里不仅风光美丽,给人印象最深刻的是,整座城市的设施特别人性化,每个公交站台上都有大屏幕能够浏览旅行指南,重新换车无须另外付费,让人感到温暖而舒适,就像在家里一样。”
李怡然所说的城市设施,在连云港被称为“城市家具”。这是近年来兴起的概念,指的是城市中各种户外环境设施蕴含了各类人性化配置,满足了人们对城市生活的需求,使得户外场所也能像自己家里一样方便舒适。
连云港的城市决策者们告诉记者,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地方党委政府要从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着手,在共建共享的过程中,为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走在花果山大道交叉路口,记者看到,采用花岗岩材质制作而成的四个石桩突出于路面,这是挡车路障桩,为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所设置。其色质、尺寸和放置高度都是统一按照《连云港市城市家具工程实施导则》中的规范要求,进行标准化建设安装定位。穿行在连云港的大街小巷,可以看到这里的城市家具主色调以深灰色为主,注重把城市的人文历史和海滨特色融入城市家具。比如,窨井盖纹饰的设计灵感,就来自古老的将军崖岩画。专家介绍,连云港将城市家具科学地划分为5大类28个项目,在讲究精致化、标准化的同时,城市家具还体现出从海州古城、中心商务区到东部港区的微妙渐变。经过连续多年精心打造,连云港城区主次交通干道完成了全套城市家具建设,总长达700余公里,城市家具覆盖率超过80%,并先后对全长33公里的快速公交一号线和总长120公里的海滨大道、海宁大道、朝阳路等几十条城市交通主干道,进行了城市家具改造建设。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孙志伟告诉记者,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是连云港变化最大的五年,尤其是城市家具建设的普及,更加注重人文关怀,使市民享受到更加美好的环境、舒适的空间、完善的服务:在设计公交站亭内部座椅时,邀请市民试坐感受,并发放调查问卷,请群众提出意见,最终确定了座椅的宽度和高度;根据候车人流占位习惯,确定了站亭遮阳板、避雨板更合理的位置;根据公交站台所处的方位,确定挡风玻璃的安装方向;在道路护栏的样式设计时,对所有护栏的边角做倒角处理,保证边角圆滑不易伤人,此后,又发展出美观又安全的六棱柱等样式。
美丽而又舒适的港城环境,得到每一位城市居民和游客的共同呵护。如今的连云港,道路两旁规划的停车位上,车辆停放得整齐有序;老人和孩子在绿荫道上散步嬉戏,总会随手带走果皮垃圾。在学习之余,今年考入淮海工学院的河南籍大学生张苗苗经常会从苍梧路慢跑至苍梧绿园,两三千米的路程,她很享受城市家具的便利和城市环境的整洁。“赶上了我们国家发展最好的时期,我感到非常幸福。”张苗苗说。
据介绍,2016年至今,青岛两级法院共审结与环境资源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457件,其中刑事案件37件、民事案件385件、行政案件35件。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61件,其中刑事案件5件、民事案件156件。
2016年5月30日,青岛中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采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归口集中审判模式,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青岛法院紧紧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理念,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和破环土地资源犯罪,妥善化解环境资源矛盾纠纷,依法有序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为建设美丽青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青岛中院发布的全市法院近年来审理的10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资源类案件,涉及刑事类的污染环境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非法采矿犯罪,民事类的室内环境污染、火灾烟尘污染、污染处置费赔偿,行政类的黄标车治理、行政公益诉讼、环保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等多个领域。这些案件比较全面地反映了目前青岛市环境资源案件的特点,青岛中院通过“法官点评”以案说法,希望提高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全民环保的良好社会氛围。
青岛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1、邵某双等三人诉某家具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邵某双、杨某香系夫妻关系,邵某系二人之子。三原告于2004年购买了被告某家具公司生产的多件“环保型”实木家具。在使用过程中,三原告不同程度出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邵某双为慢性甲醛中毒、慢性浅表性胃炎、食管炎、直肠息肉等;杨某香为慢性甲醛中毒、胃肠功能紊乱、十二指肠溃疡、子宫腺肌瘤、胃息肉等;邵某为胃肠炎、咽炎、双眼结膜炎等疾病。经委托青岛市室内装修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对原告的室内空气进行检测,发现室内甲醛浓度超标,污染源为被告生产的实木家具。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生产的家具导致三原告甲醛中毒,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7834.56元。
法官点评作为一种特殊的环境污染,室内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隐形杀手”,不仅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且侵犯了室内环境权。如果按照一般侵权纠纷处理,受害者往往难以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法院将案由定性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并适用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相关规定,将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污染企业,有利于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2、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某村委负责人期间,召集村两委成员参加由村书记潘某某主持的村委会议,在未经国家土地管理等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本村村东南、村西处部分土地划归村民建房使用,后该村村民先后建成房屋255处。经国土资源局测量,建设的房屋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共计69.37亩。被占用土地种植条件已遭到破坏,无法恢复耕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该村委负责人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耕地划归村民建房使用,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点评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村集体不顾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将耕地、基本农田擅自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生产,造成大量农田毁损。国务院对此下文明确规定“耕地红线不能破”。本案依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进行了惩处,为有类似违法犯罪企图的犯罪分子敲响警种,具有警示意义。
3、某检察机关诉某水利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某市堤上砂场,负责人为张某某。从2014年10月起,被告某水利局发现堤上砂场大面积超采,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同年12月8日,被告在堤上砂场查扣运砂车一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后予以放车。
2015年11月,该市人民检察院向被告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某违法采砂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被告水利局书面回复: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撤销,不能对该案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后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水利局在监管过程中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求确认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责令被告对本案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及怠于履行职责的事实成立,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责令被告对本案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法官点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青岛被确定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地区之一。检察机关可以针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行为及对怠于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本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通过法律裁判方式纠正环保机关违法行为,督促其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该案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山东省首例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4、纪某某等三十三户果农诉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3年6月2日17时许,被告某化工公司发生火灾。2013年6月8日,胶州市农业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原告果园进行现场调查测产,发现果树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落叶、落果、叶片边缘焦黄现象,果园桃、梨、杏果实受损率达80%-90%。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该公司火灾事故与受损果园果木减产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结论为:火灾产生的氟化物最大影响距离不超过500米,而受损果园与火灾最近距离为700余米,故受损果园果木减产与火灾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在鉴定勘验时间为火灾事故发生两年后的客观现实下,法院通过该份报告难以确认2013年6月2日被告公司发生火灾事故而产生的有毒物质与果农果木减产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且除该份鉴定报告外,被告未能再提出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火灾事故与果木减产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审期间,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主动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撤回上诉。
法官点评本案的焦点是如何判断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的特点,有的损害结果往往不是显而易见,而是日积月累慢慢形成。即使产生损害,往往时过境迁,证据灭失。有的是一因多果或多因一果,很难判断损害事实是否由某侵权行为造成。
正是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受害人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有非常大的难度。为了减轻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同时防止滥诉,我国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采取的举证分配原则是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主,以被侵权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为补充。即被侵权人需要证明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以及不排除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而侵权人则需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具有法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5、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简介2012年以来,被告人逄某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开设电镀加工点,从事镀锌件的加工、销售。被告人逄某某私自铺设排水暗管,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经环境监测站对被告人电镀点排污口处水体采样监测,排污口PH<2,总锌为273mg/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加工镀锌件过程中私设暗管、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禁止被告人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作业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动。
法官点评本案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适用了《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缓刑禁止令”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该制度是针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采取的一种“必须遵守,否则可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法纪性制约。该制度的实施不但可以切实保障和强化刑罚的实施效果,同时也能体现我国刑罚制度“刚柔并济”、“因地制宜”的特点,可以切实有效地帮助犯罪人员迷途知返,充分体现我国司法制度中人性化的一面。
6、王某诉某环保局行政处理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5年12月7日,被告某环保局为原告王某所有的小型客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王某主张该车注册日期为2008年6月5日,初次领取的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局的上述行为严重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的上述行为违法,且一并审查《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合法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规定》的规定,被告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有权对原告所有的涉案车辆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规定,原告所有的涉案车辆类别为轻型柴油车,排放标准为国Ⅱ级,被告为原告所有的小型客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系环境保护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文件内容合法、发布程序得当。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当前雾霾现象严重,控制汽车排气总量是环境保护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一项有效举措。该行政行为旨在从源头控制车辆排气污染、促进报废淘汰高污染老旧车辆,从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本案依法维持了某环保局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并审查了《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合法性,维护了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7、某村民委员会诉高某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3年2月4日20时许,原告王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及挂车沿S21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村中石油站弯道处时,因措施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车内装载的30吨重柴油有20吨左右发生泄漏,导致原告村南小河流及周围土壤受到污染。事发后,村委为防止污染扩大,于当日组织了修缮队对污染河流及土壤进行了应急处置并对污染土壤进行了外运,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村委为防止污染扩大而支付的紧急处置费用,高某某、某物流公司作为污染行为实施者应予赔偿。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高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300元,某物流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周边河流、土壤被污染,严重危及村民的生活环境,原告为避免污染扩大和对村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而采取了合理的紧急处理措施,被告作为造成污染损害的实施者依法应赔偿相应费用和损失。
8、张某洲等七人犯非法采矿罪案
案情简介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洲等七人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或结伙至某岛屿海域盗采海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林某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潘某波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耿某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王某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张某威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官点评矿产资源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能源和矿产原料。同时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本案七被告人非法盗采海砂,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9、刘某某诉某环保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14年4月,群众向某环保局举报某村水塘出现死鱼现象,该环保局遂对刘某某建设经营的冷藏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其所建冷库200平方米未经环保部门批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未验收就已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故决定对刘某某罚款3万元。刘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环保局的上述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处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对违法“一般”与“较重”阶次的划分标准,因冷库生产面积200平方米,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目》中应报批类别,且因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属于“较重”阶次,应处6万元罚款;但考虑到冷库正处于停产状态,符合“一般”阶次,环保局决定对原告罚款3万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亦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原告建设经营的冷藏项目,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环保部门依法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并无不当。
10、王某某诉某机械制造公司、某石墨公司、某矿石加工厂水污染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某石墨公司、某矿石加工厂所在工业园内有一干渠通过,原告王某某在干渠下游经营苗圃种植。2014年春天,原告自干渠中取水浇地,几天后,苗圃中苗木陆续死亡。经环保局现场测试,干渠内水质为强酸性。后经调查,该干渠周围用酸企业为上述三家企业。
经法院委托鉴定,意见为:原告苗圃内树和苗的死亡与污水浇地有直接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三被告无证据证明未排放含酸污水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排放了含酸污水。在三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行为与苗木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认定三被告的排酸行为与原告苗木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三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095元。
法官点评水是一种具有流动性和自净能力的环境介质。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涉及水污染侵权纠纷案件的两项处理原则:一是污染行为一旦发生,不因水环境的自净改善而影响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机械制造、化工产品等排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更多的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本案在确定王某某苗木死亡的原因系受到含酸污水污染的情况下,将其灌溉来源上游仅有的三家排酸企业全部列为被告,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三被告无证据证明未排放含酸污水的情况下,认定损害的因果关系成立,应对原告方苗木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责任认定规则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水污染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同时在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改造、兼顾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起到了导向作用。
(来源:青岛新闻网)
目前,印尼贸易部正对大量进出口法规进行修订。但是该部门已经表示将保留禁令。贸易部农业和林业出口部门负责人NurlailaNurMuhammad表示将允许纸浆出口,但原木出口禁令将继续沿用。
印尼政府同意放宽对一些特定木制品的合法性验证程序,以减轻合法性验证给制造商带来的负担。
贸易部NurlailaNurMuhammad表示木材协会对政府简化铁木出口流程,以及撤销木材合法性验证体系(SVLK)对15种增值木制品(包括家具)认证要求的决定表现欢迎。
印尼政府方可SVLK要求引起欧盟和多利益方林业计划(MFP)的关注。MFP要求印尼政府对此决议进行进一步澄清。环境和林业部则反对相关修订工作,因为这可能破坏印尼政府长期在杜绝非法木材贸易方面的努力。
实木家具的优缺点
实木家具的优点
实木家具是指天然木材制成的家具,家具表面能看到木材的天然纹理。实木家具的优点在于它使用天然木材,外观更自然、结实耐用,绿色环保。一般制作工艺合格的实木家具都没有人工添加剂,推荐一个实木家具品牌紫金尚品,极少污染隐患。
实木家具的缺点
1、实木家具的缺点也是由于它使用了天然木材,因此家具的价格一般不便宜。
2、消费者在购买实木家具时可选择的样式和花纹也受到木材本身材质的制约,选择的余地相对较小;
3、实木家具的木材材质多数较软且不能阳光曝晒,在保养上也需更多精力。
4、生产过程中,大多数实木家具的组装使用的都是榫卯结构和胶粘剂,家具成品不能拆卸,搬运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实木家具鉴定方法
1、观察天然缺陷:一般实木家具都有一定量的结疤,有的结疤会延伸到板材背面,看好有疤痕、节子的一面所在位置,再在另一面找是否有相应花纹,若对称,则可以确定是全实木家具。而有的疤痕只延伸到木材中部,这里就不方便去背面观察了。
2、观察木纹:目前实木原材料越来越少,很多地区限伐禁砍,一般现在实木家具用的实木材料很多是实木加工板材,木纹不连续。如果大面积部件木纹美观、对称,则肯定不是全实木家具。另外家具的一面是一种花纹,那么相应着这个花纹变化的位置,在另一面看相应的花纹,如果对应得很好则是纯实木。
3、观察截面:截面一般比较粗糙,能看到年轮,可以看出是否为整块木头制作。
4、闻气味:打开家具柜门、抽屉,观察木质是否干燥、洁白,质地是否紧密、细腻。如果有加入刨花板、密度板及一次成型板等材料制作的家具,要打开柜门或抽屉,闻闻看是否有刺激性气味。实木家具有天然木材味道,无刺激性气味。
5、观察造型:如果看到非常炫丽,造型很艺术,结构形状多变,那很有可能不是全实木材料。
以上文章就是关于实木家具的优缺点以及实木家具鉴定方法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看了以后应该是有所了解了吧。实木家具虽然说在行业中的名气很高,不过它也有不足的地方,大家在选购的时候,一定要了解其优缺点,以免买回家后又后悔了。当然,实木家具也有真假之分,大家一定要掌握一些分辨的方法,这样才不会买到假货。
百万元的黄花梨家具
通讯员盛静李梅洁记者赵典
前不久,徐先生从杭州回到了临安河桥老家,突然发现书房里的一套价值百万的黄花梨家具不翼而飞,着急的徐先生赶紧报警,昌化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展侦查,2天后该案顺利破获,但令人惊讶的是,这贼竟然是管家的儿子。
徐先生,在临安河桥镇造了一套别墅,在2000那年花12万元从杭州购买了一套黄花梨家具,包括一张桌子和六张凳子,徐先生甚是喜欢,就把这套家具放在了一楼的书房里,目前,这套家具的价格也涨了不少。平时,徐先生在杭州,每隔一段时间才回河桥镇小住几天,为了安全起见,他在别墅里养了一条藏獒,并雇佣了一名当地村民叶大伯帮忙照看。叶大伯有个儿子汪某,经常会到徐先生家去干点零活,久而久之,汪某对徐先生的别墅也熟门熟路起来。
3月7日早上,汪某在家里想起自己身负赌债,一时半会还不出钱,平时仅仅靠打工这点钱又不够花,以前听徐先生跟朋友介绍起他书房里的那套黄花梨家具值100、200万的样子,如果把家具偷出来卖掉,岂不是能赚很大一笔!
于是,汪某就打起了这套家具的主意。
为了不让父亲知道,汪某在3月7日下午趁父亲不在的时候偷偷地爬上别墅的围墙,再爬进了别墅的院子里,径直走到了书房门口。虽然书房关着,但书房门上插了一把钥匙,汪某打开了房门,把这套黄花梨家具搬了出来,随即联系了一名驾驶员,让驾驶员帮忙把家具运到了临安昌化镇上的一间房子里。汪某打算等找好了买家,再把家具给卖了。
3月14日,徐先生回到了别墅里,突然发现黄花梨家具没了,连忙向昌化派出所报警。民警立即开展侦查工作,调取了周边监控仔细查看,却一无所获,但民警又发现,徐先生家的藏獒生性凶猛,凡是看到陌生人都会发出狗吠声,而窃贼却能轻松逃过藏獒的这一关,很有可能是熟人作案。这只藏獒只认识徐先生夫妇、管家叶大伯、管家的儿子汪某、保姆方某五人。民警对这五个人的情况进行基本了解之后发现,管家儿子汪某有赌博恶习,在外有欠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接着,民警围绕汪某开着重点调查。
面对民警的调查,汪某渐渐产生了心理压力。3月15日晚上汪某又梦到了九泉之下的母亲,梦到母亲在梦中告诫他对徐先生一家不能恩将仇报。作贼心虚的汪某终于鼓起勇气,于3月16日到了昌化派出所自首,向民警交代了偷窃黄花梨家具的犯罪事实。
目前,汪某已被临安警方刑拘。
稿源:杭报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