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木家具结构“潜规则”\大红酸枝、红酸枝、花酸枝与白酸枝的联系与区别
如果我们细心的观察一些高档实木家具的时候,会发现在家具面板的侧端常常有一条不宽不窄的缝隙。这条缝隙称作伸缩缝或者收缩缝,它并不是由于家具设计制作时的失误造成的。
相反,伸缩缝是有意而为之的聪明“点子”。它的存在,为遏制木材“热胀冷缩”的物理特性、提高实木家具使用寿命起到了巨大的保障作用。
一、实木家具为什么要留伸缩缝?
伸缩缝,是中国古典家具的一种传统加工工艺,对红木家具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一件纯正的红木家具必然会保留明清传统家具的优良制作工艺:榫卯结构,不使用一枚铁钉,通过榫和卯的巧妙组合将家具的各部件组装起来。伸缩缝就是为了当木材受到外界环境影响而收缩或膨胀的时候不致撑裂家具的边框或角榫,导致家具各部件松动,无法正常使用。
实木板面表面的伸缩缝处理,很有必要。称之为美工缝或是工艺缝。多为在接口处,而且是两种不同木纹走向处!
二、伸缩缝的大小多少为宜?
伸缩缝的大小非常重要,伸缩缝的宽窄根据木材的比重大小及最终使用家具的地区气候特征来决定。伸缩缝的宽度一般在0.3-0.5厘米以内,超过0.5厘米就比较难看,如果面板不是太宽,超过0.5完全没有必要,伸缩缝过宽,一般是制作家具时木材没干燥好。
三、留不留伸缩缝受什么影响?
为了减少木材的变形,木材在制作成家具前,有一道严格的烘干流程,有些可能要烘一个多月。规范的厂家为了控制质量,销往不同地区的产品含水量也是不一样的。即便如此,为了防止家具变形,伸缩缝还是必须预留的。
木头纵向收缩性不大,一般两头不需要留伸缩缝,有的厂家四面留缝,这样看起来相对好看。因为四边有缝决定了家具不管是潮湿还是干燥情况下都有缝(木材纵向基本不收缩,两头留缝,受空气干湿影响较小,伸缩缝一直存在)。也有一些厂家做家具并不留伸缩缝,不留并不代表一定没有,因为厂家对木材干燥没有绝对把握,一般木材含水量高于空气含水量,这样即便制作时不留伸缩缝,家具制作完毕后也会有缝,并且相当一部分家具不管干湿季节都有缝,只是大小不同。
那些一年四季环境干湿度差别大的地区,伸缩缝是一定要有的。不同季节、木材干湿都与留不留收缩缝、留多大收缩缝有关。雨季空气湿度大,虽然木材经过人工干燥,但家具制作过程中木材仍会吸收水分,体积增大,一般不需要留伸缩缝,即便不留,冬季气候干燥的时候也会出现伸缩缝;春、冬天气干燥,经过人工烘干木材制作家具时,一般要留伸缩缝,否则,潮湿夏季到来后,会把大边涨坏。
四、其它注意事项
注意,如果是实木家具,那么桌面、板面部分,表面一般不会有工艺缝。如果有,在两种情况下才采用,一是桌面板是框架结构的,二是桌面上有其他特殊的工艺或是材质所导致的。其中框架结构是板木结合家具所最常采用的,要注意区分下。
最后,提醒大家,伸缩缝是实木家具的“自我保护系统”,大小出现不匀时无需担心,季节变化后大多会恢复原貌。
虽然在红木市场上有很多被俗称为XX酸枝(或XX红酸枝)的木头,但是,如果它的学名不在《红木》国标里,那么它就只是“攀亲”的,不属于红木,也不是真正的酸枝或红酸枝。而本文所讨论的全部都是红木国标中的红酸枝。
虽然各个树种都有对应的学名,但实际上在红木市场上用学名进行标注的仍然较少,大多仍然采用俗称来进行标注和交流。
由于红酸枝的学名及俗称交集之下有了狭义和广义之分,加之南北各地的俗称、传统与现代的俗称又有所不同,因此经常容易产生歧义。也经常有木友受此问题困扰而向我们咨询,为此,我们对这些概念进行一次梳理。
2000年,《红木》国家标准颁布,红酸枝正式被确立为一类木材的统称,共包括:交趾黄檀、巴里黄檀、奥氏黄檀、赛州黄檀、绒毛黄檀、中美州黄檀、微凹黄檀七个树种在内。
虽然各个树种都有对应的学名,但实际上在红木市场上用学名进行标注的仍然较少,特别是在工艺品类产品上,大多仍然采用俗称来进行标注。
由于红酸枝的学名及俗称交集之下有了狭义和广义之分,加之南北各地的俗称、传统与现代的俗称又有所不同,因此经常容易产生歧义。也经常有木友受此问题困扰而向我们咨询,为此,我们对这些概念进行一次梳理。
交趾黄檀
学名:交趾黄檀
俗称:大红酸枝、老挝大红酸枝、老红木、老挝红酸枝拉丁名:DalbergiacochinchinensisPierre
交趾黄檀,俗称大红酸枝,是传统意义上的“老红木”、“红木”、“红酸枝”。现在,在大多数地区的大多数商家在标注交趾黄檀时,都会用“大红酸枝”作为俗称。
目前国内的交趾黄檀主要产地为老挝、泰国、柬埔寨,因交趾黄檀老挝料的色泽和油性好而最被市场认可,老挝又是传统产地,因此市场上也习惯性的将交趾黄檀俗称为“老挝大红酸枝”。
不管是用“大红酸枝”还是“老挝大红酸枝”来作为交趾黄檀的俗称,都以强调一个“大”字与“红酸枝”进行区别,一般不会产生岐义。
但是:受传统俗称的影响,在福建等南方地区,目前仍有一部分厂家将交趾黄檀俗称为“老挝红酸枝”。而“老挝红酸枝”这个俗称就与江浙等地区对巴里黄檀的俗称产生了交集。
巴里黄檀
学名:巴里黄檀
俗称:花酸枝、花枝、红酸枝、老挝红酸枝、老挝酸枝、紫酸枝等拉丁名:Dalbergiabariensis
树木及分布:乔木,产柬埔寨、老挝等地。
巴里黄檀的俗称比较多,花枝、红酸枝、老挝红酸枝、老挝酸枝、老挝酸枝、紫酸枝等都有使用。一般在木材市场及生产厂家口头上都以“花枝”作为巴里黄檀的俗称,而成品标注最常见的是以“红酸枝”为材质俗称,也有部分以“老挝红酸枝”或“老挝酸枝”作为成品的俗称。
巴里黄檀这个“老挝红酸枝”的俗称和一部分厂家将交趾黄檀称为“老挝红酸枝”形成了交集,有些木友因此而备受困扰,甚至因误解而出现过争论、纠纷!
奥氏黄檀
学名:奥氏黄檀
俗称:白酸枝、白枝、缅甸酸枝、缅甸红酸枝、新红木等。拉丁名:Dalbergiaoliveri
树木及分布:中至大乔木,树高约25m,一般为为18~24m,主要分布于缅甸、泰国、越南、老挝等地的混交林中。
奥氏黄檀,俗称有白酸枝、白枝、缅甸酸枝、缅甸红酸枝、新红木等。因其主产为缅甸,所以奥氏黄檀常用俗称之一就是缅甸酸枝,其中以缅甸“瓦城料”黒筋多、油性高,密度高而最受推崇。
由于颜色较浅,因此在市场上另一个最常用的俗称就是“白酸枝”。白酸枝这一俗称也让很多人误将白酸枝当作酸枝木中的一类,认为酸枝木分为黑酸枝、红酸枝和白酸枝。实际上,奥氏黄檀(白酸枝)只是《红木》国家标准中红酸枝木类中的一种。
总结:
1、“红酸枝”作为学名,是包括七种红木树种的类别名称,而作为成品的俗称时,基本上都是特定指“巴里黄檀”这一个树种。
2、“交趾黄檀”最常用的俗称为“大红酸枝”或“老挝大红酸枝”,大多数情况下商家都会强调一个“大”字而与“红酸枝”进行区别。
3、在江浙沪及北方,俗称“老挝红酸枝”的基本是指巴里黄檀,而在南方也有可能是指交趾黄檀。
4、白酸枝并非酸枝木中的一类,奥氏黄檀(白酸枝、缅甸酸枝)在《红木》国家标准中归为红酸枝木类。
最后强调:很多情况下,通过俗称可以认定材质,但在交易时最好还是要与商家确认学名,特别是在俗称有可能混淆和双方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下!
首先是工艺问题:
①很多工艺就会导致开裂,比如木材接缝接了以后没有做加强处理,比如内部加钢钉或者蝴蝶隼等方法来加强拼合后的拉力。
②原木本身开裂,很多工艺会在表面加一层奥松板然后做混油工艺,但是奥松板显然没有实木的纹理,但是防裂纹是没问题的。这是工艺问题。
同时有的木头天生有裂的根源,比如木质过硬,柔韧性不够等等,比如水曲柳比较硬,柔韧性差而榉木柔韧性好,木纹本身细腻。
以前中木商网陈昌文也回答过类似的问题,就是家里空气环境过分干燥,导致实木家具失水过多而裂缝,空气过分干燥的原因很多,比如长期通风不开窗子,北方就会非常干燥。
南方家具通风淋雨导致晒了太阳和过分失掉水分干燥裂缝。
就是正常家里常住人也不要把家具晒在太阳下,比如靠窗台的实木学习桌等等最容易出现裂缝,大家小心了。
修复方法很多:比如用专用胶水补缝后做油漆,和以前的相同。
还可以使用蝴蝶隼来解决,相对麻烦但是做出来可谓是很有意思的修补,您不妨找专业人士试试看,也许有惊喜。
原木市场:红木原材市场表现持续沉闷,柚木进口量萎缩;刺猬紫檀价格上涨,染料紫檀市场报价混乱;南美原木无亮点;东北俄罗斯材维稳。
1、东南亚原木市场:不断萎缩的市场需求直接抑制了红木市场交易热情。从记者调查情况来看,尽管不少商家看好红木原材的后市表现,但在当前市场如此低迷的销售情况下,只能采取谨慎观望的态度,有价无市成为了当前红木市场最佳写照。五一假期前后,深圳观澜、福建仙游等地红木原材甚少波动,目前深圳观澜大果紫檀20-30cm、方材12500-13000元/吨,鸟足紫檀20-30cm、长料9500-13000元/吨;奥氏黄檀20-30cm、长料22000-2500元/吨;交趾黄檀15-25cm、长料13.5-15万元/吨。
福建仙游方面,交趾黄檀15-25cm、长料14.5-18万元/吨;奥氏黄檀直径20-30cm、原木1.6-2.26万元/吨;檀香紫檀28公斤级47.2-63万元/吨,根雕料27-47万元/吨。
东南亚其他材种,据记者调查了解,由于去年缅甸柚木大批量进入中国市场,在库存消化缓慢的情况下,2016年一季度柚木进口量也出现明显的下滑。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一季度全国柚木进口量为7590立方米,其中云南进口量为2953立方米,上海1774立方米,北京999立方米,广东850立方米。
2、非洲原木市场:五一假期前后,尽管刺猬紫檀走货量远不如人们所预想的那么顺畅,但在成本压力下,近期部分产地的价格也出现了上涨。据记者调查了解,目前产地冈比亚120条/柜报4500-4600元/吨,100条/柜报5000-5200元/吨。产地尼日利亚塔拉巴报4700-4800元/吨,较上月上调了300-400元/吨。不过商家也表示,尽管价格往上调整,但成交量并没有明显的变化,并且涨价或许让原本就显冷清的的市场交易气氛更显低落,未来走势如何,我们静观其变。
染料紫檀(俗称血檀)方面,据记者调查了解,虽然赞比亚新货入市不断减少,但刚果产地的染料紫檀却逐渐取之成为市场主角。有商家透露,目前刚果的染料紫套已经受到了业内人士的认可,并且使用量也在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4月份有300多条柜的染料紫檀进驻中国市场,其中产地刚果的就占据大部分。“前些天有一批低价清仓的染料紫檀,由于外籍商家急于出手,在远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下抛售了,但这属于单次现象,目前张家港染料紫檀成交价主要集中在1.2-1.3万元/吨”商家如是说。
产地消息方面,据非洲木材供应商反馈,四月中下旬中国商家采购木材的数量和价格均有上涨,而中东市场需求也意外坚挺,采购的数量重新变回原来高水平,这使得供应给中东市场木材和木制品的非洲和东南亚供应商竞争也变得激烈。目前非洲供应商对贸易水平表示满意,一些出口的材种出口价格稳定,行业人士预测,热带木材的市场需求在今年前几个月会变得坚挺。
3、南美原木市场:由于缺乏利好消息提振,近期南美原木市场沉闷行情依旧,市场成交甚少。热门材种南美铁木豆尽管成本价下滑,但资金趋紧商家入货量也谨慎入货,因此从近期的新货到港量来看,铁木豆仍是有较大幅度的下滑。目前广东市场南美铁木豆成交价为2500-2600元/立方米,平稳。
微凹黄檀继续在底部运作,上下游商家经营人气不高。目前广东市场产地尼加拉瓜微凹黄檀报2.5-2.7万元/吨,产地巴拿马报2.6-2.9万元/吨,平稳。
园林材中瓦泰豆市场走货相对顺畅,但由于盈利能力偏弱,商家们经营积极性也较低。目前广东市场瓦泰豆报2500-2600元/立方米。沃埃苏木货源紧俏,价格报2700-3200元/立方米,红檀香报3500-3600元/吨。
4、东北原木市场:五一假期前后,满洲里、绥芬河口岸木材量价走稳,市场维持平稳走势。本周满洲樟子松、产地克市、直径38cm、长4m、选材报980元/立方米;直径23cm、长4m、产地卡拉不拉、混材报760元/立方米。落叶松直径40cm、长6m、选材、产地伊尔库报1160元/立方米。平稳。
据介绍,2016年至今,青岛两级法院共审结与环境资源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457件,其中刑事案件37件、民事案件385件、行政案件35件。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61件,其中刑事案件5件、民事案件156件。
2016年5月30日,青岛中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采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归口集中审判模式,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青岛法院紧紧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理念,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和破环土地资源犯罪,妥善化解环境资源矛盾纠纷,依法有序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为建设美丽青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青岛中院发布的全市法院近年来审理的10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资源类案件,涉及刑事类的污染环境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非法采矿犯罪,民事类的室内环境污染、火灾烟尘污染、污染处置费赔偿,行政类的黄标车治理、行政公益诉讼、环保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等多个领域。这些案件比较全面地反映了目前青岛市环境资源案件的特点,青岛中院通过“法官点评”以案说法,希望提高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全民环保的良好社会氛围。
青岛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1、邵某双等三人诉某家具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邵某双、杨某香系夫妻关系,邵某系二人之子。三原告于2004年购买了被告某家具公司生产的多件“环保型”实木家具。在使用过程中,三原告不同程度出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邵某双为慢性甲醛中毒、慢性浅表性胃炎、食管炎、直肠息肉等;杨某香为慢性甲醛中毒、胃肠功能紊乱、十二指肠溃疡、子宫腺肌瘤、胃息肉等;邵某为胃肠炎、咽炎、双眼结膜炎等疾病。经委托青岛市室内装修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对原告的室内空气进行检测,发现室内甲醛浓度超标,污染源为被告生产的实木家具。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生产的家具导致三原告甲醛中毒,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7834.56元。
法官点评作为一种特殊的环境污染,室内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隐形杀手”,不仅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且侵犯了室内环境权。如果按照一般侵权纠纷处理,受害者往往难以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法院将案由定性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并适用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相关规定,将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污染企业,有利于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2、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某村委负责人期间,召集村两委成员参加由村书记潘某某主持的村委会议,在未经国家土地管理等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本村村东南、村西处部分土地划归村民建房使用,后该村村民先后建成房屋255处。经国土资源局测量,建设的房屋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共计69.37亩。被占用土地种植条件已遭到破坏,无法恢复耕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该村委负责人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耕地划归村民建房使用,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点评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村集体不顾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将耕地、基本农田擅自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生产,造成大量农田毁损。国务院对此下文明确规定“耕地红线不能破”。本案依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进行了惩处,为有类似违法犯罪企图的犯罪分子敲响警种,具有警示意义。
3、某检察机关诉某水利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某市堤上砂场,负责人为张某某。从2014年10月起,被告某水利局发现堤上砂场大面积超采,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同年12月8日,被告在堤上砂场查扣运砂车一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后予以放车。
2015年11月,该市人民检察院向被告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某违法采砂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被告水利局书面回复: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撤销,不能对该案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后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水利局在监管过程中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求确认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责令被告对本案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及怠于履行职责的事实成立,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责令被告对本案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法官点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青岛被确定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地区之一。检察机关可以针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行为及对怠于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本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通过法律裁判方式纠正环保机关违法行为,督促其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该案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山东省首例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4、纪某某等三十三户果农诉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3年6月2日17时许,被告某化工公司发生火灾。2013年6月8日,胶州市农业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原告果园进行现场调查测产,发现果树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落叶、落果、叶片边缘焦黄现象,果园桃、梨、杏果实受损率达80%-90%。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该公司火灾事故与受损果园果木减产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结论为:火灾产生的氟化物最大影响距离不超过500米,而受损果园与火灾最近距离为700余米,故受损果园果木减产与火灾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在鉴定勘验时间为火灾事故发生两年后的客观现实下,法院通过该份报告难以确认2013年6月2日被告公司发生火灾事故而产生的有毒物质与果农果木减产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且除该份鉴定报告外,被告未能再提出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火灾事故与果木减产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审期间,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主动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撤回上诉。
法官点评本案的焦点是如何判断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的特点,有的损害结果往往不是显而易见,而是日积月累慢慢形成。即使产生损害,往往时过境迁,证据灭失。有的是一因多果或多因一果,很难判断损害事实是否由某侵权行为造成。
正是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受害人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有非常大的难度。为了减轻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同时防止滥诉,我国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采取的举证分配原则是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主,以被侵权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为补充。即被侵权人需要证明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以及不排除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而侵权人则需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具有法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5、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简介2012年以来,被告人逄某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开设电镀加工点,从事镀锌件的加工、销售。被告人逄某某私自铺设排水暗管,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经环境监测站对被告人电镀点排污口处水体采样监测,排污口PH<2,总锌为273mg/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加工镀锌件过程中私设暗管、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禁止被告人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作业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动。
法官点评本案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适用了《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缓刑禁止令”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该制度是针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采取的一种“必须遵守,否则可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法纪性制约。该制度的实施不但可以切实保障和强化刑罚的实施效果,同时也能体现我国刑罚制度“刚柔并济”、“因地制宜”的特点,可以切实有效地帮助犯罪人员迷途知返,充分体现我国司法制度中人性化的一面。
6、王某诉某环保局行政处理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5年12月7日,被告某环保局为原告王某所有的小型客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王某主张该车注册日期为2008年6月5日,初次领取的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局的上述行为严重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的上述行为违法,且一并审查《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合法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规定》的规定,被告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有权对原告所有的涉案车辆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规定,原告所有的涉案车辆类别为轻型柴油车,排放标准为国Ⅱ级,被告为原告所有的小型客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系环境保护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文件内容合法、发布程序得当。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当前雾霾现象严重,控制汽车排气总量是环境保护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一项有效举措。该行政行为旨在从源头控制车辆排气污染、促进报废淘汰高污染老旧车辆,从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本案依法维持了某环保局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并审查了《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合法性,维护了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7、某村民委员会诉高某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3年2月4日20时许,原告王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及挂车沿S21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村中石油站弯道处时,因措施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车内装载的30吨重柴油有20吨左右发生泄漏,导致原告村南小河流及周围土壤受到污染。事发后,村委为防止污染扩大,于当日组织了修缮队对污染河流及土壤进行了应急处置并对污染土壤进行了外运,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村委为防止污染扩大而支付的紧急处置费用,高某某、某物流公司作为污染行为实施者应予赔偿。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高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300元,某物流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周边河流、土壤被污染,严重危及村民的生活环境,原告为避免污染扩大和对村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而采取了合理的紧急处理措施,被告作为造成污染损害的实施者依法应赔偿相应费用和损失。
8、张某洲等七人犯非法采矿罪案
案情简介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洲等七人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或结伙至某岛屿海域盗采海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林某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潘某波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耿某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王某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张某威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官点评矿产资源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能源和矿产原料。同时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本案七被告人非法盗采海砂,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9、刘某某诉某环保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14年4月,群众向某环保局举报某村水塘出现死鱼现象,该环保局遂对刘某某建设经营的冷藏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其所建冷库200平方米未经环保部门批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未验收就已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故决定对刘某某罚款3万元。刘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环保局的上述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处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对违法“一般”与“较重”阶次的划分标准,因冷库生产面积200平方米,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目》中应报批类别,且因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属于“较重”阶次,应处6万元罚款;但考虑到冷库正处于停产状态,符合“一般”阶次,环保局决定对原告罚款3万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亦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原告建设经营的冷藏项目,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环保部门依法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并无不当。
10、王某某诉某机械制造公司、某石墨公司、某矿石加工厂水污染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某石墨公司、某矿石加工厂所在工业园内有一干渠通过,原告王某某在干渠下游经营苗圃种植。2014年春天,原告自干渠中取水浇地,几天后,苗圃中苗木陆续死亡。经环保局现场测试,干渠内水质为强酸性。后经调查,该干渠周围用酸企业为上述三家企业。
经法院委托鉴定,意见为:原告苗圃内树和苗的死亡与污水浇地有直接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三被告无证据证明未排放含酸污水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排放了含酸污水。在三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行为与苗木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认定三被告的排酸行为与原告苗木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三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095元。
法官点评水是一种具有流动性和自净能力的环境介质。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涉及水污染侵权纠纷案件的两项处理原则:一是污染行为一旦发生,不因水环境的自净改善而影响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机械制造、化工产品等排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更多的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本案在确定王某某苗木死亡的原因系受到含酸污水污染的情况下,将其灌溉来源上游仅有的三家排酸企业全部列为被告,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三被告无证据证明未排放含酸污水的情况下,认定损害的因果关系成立,应对原告方苗木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责任认定规则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水污染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同时在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改造、兼顾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起到了导向作用。
(来源:青岛新闻网)
目前,印尼贸易部正对大量进出口法规进行修订。但是该部门已经表示将保留禁令。贸易部农业和林业出口部门负责人NurlailaNurMuhammad表示将允许纸浆出口,但原木出口禁令将继续沿用。
印尼政府同意放宽对一些特定木制品的合法性验证程序,以减轻合法性验证给制造商带来的负担。
贸易部NurlailaNurMuhammad表示木材协会对政府简化铁木出口流程,以及撤销木材合法性验证体系(SVLK)对15种增值木制品(包括家具)认证要求的决定表现欢迎。
印尼政府方可SVLK要求引起欧盟和多利益方林业计划(MFP)的关注。MFP要求印尼政府对此决议进行进一步澄清。环境和林业部则反对相关修订工作,因为这可能破坏印尼政府长期在杜绝非法木材贸易方面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