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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退工行为及如何规范

时间:2010-04-23     人气:980     来源:管理世界     作者:
概述: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也给我国就业形势带来很大影响,不少用人单位出现了停止招聘、岗位流失、人员精简的现象。......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也给我国就业形势带来很大影响,不少用人单位出现了停止招聘、岗位流失、人员精简的现象。调查结果表明,自2008年9月以来,因用人单位解聘员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占到争议总量的30左右。而这类劳动争议当中,有不少是由于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不规范的退工行为所导致的。
  众所周知,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力的聘用和使用相分离的用工机制。就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规范的退工方式主要有以下3种。

  一是法定退工。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法定退工又分为即时退工和限制性退工。

  即时退工是指派遣员工在存在过错、过失或者试用期内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用工方可以立即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退工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派遣员工的下列6种行为,都会导致立即退工的发生: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工单位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四)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使用派遣员工;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性退工则是指派遣员工由于身体、技能原因不符合用工方的岗位用工需要,用工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后,将派遣员工退还给派遣公司的退工方式。限制性退工包括不胜任退工和医疗期期满退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用工单位的工作,用工单位可以行使退工权。

由于被限制性退工的员工没有过错、过失行为,用工方在退工时必须履行3项义务:
一是对派遣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在派遣员工由于身体或能力原因不能从事派遣岗位时,用工单位要对其培训或调岗,其后仍然不能从事或胜任的,方可退工;
二是要提前30日书面告知派遣员工被退工的事实。不能提前30日告知的,要向派遣员工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告知补偿;
三是根据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二是约定退工。

  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用工单位不能继续使用派遣员工的,法定退工方式基本无法使用。因此,能否实施退工行为,关键要看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劳务派遣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用工方和派遣方可以在派遣协议中约定退还派遣员工的情形。比如,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正在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能继续使用派遣人员的,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裁减人员的,或停产歇业或部门撤销、合并的,都可以约定为退工条件。

  但是在设定退工条款或者行使退工权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首先,约定退工条件内容必须合法。比如派遣协议中不能约定 “派遣员工患病休假超过30日,用工方可以退工”,也不能约定 “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用工方可以退工”,因为上述约定都违背了法定退工关于不胜任退工和医疗期期满退工的强制性规定。另外,约定退工权的行使要以合同约定清晰准确为前提。与裁减本单位正式职工不同,用工方退还派遣人员是不能利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 (三)款关于 “客观情况变化解除”以及第41条关于 “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的。还需强调一点,不能凭借约定侵犯派遣员工的合法权利。比如,不能利用约定退工规避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享有权或劳动合同履行权。

  三是协商退工。

  用工方在不具备法定退工或约定退工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与派遣公司的协商,在征得派遣员工认可后,实施退工行为。此外,派遣协议期满的,用工方也可以退还派遣员工。

  值得注意的是,用工单位将员工退还给派遣公司后,派遣公司能否解除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属于法定退工,派遣公司可以解除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约定退工,派遣公司不得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创造机会继续派遣该员工至其他用工单位;无法派遣的,在劳动合同期间应当保障其最低工资待遇;员工拒绝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或者不接受停工期间的最低工资待遇的,派遣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如果是协商退工,由于已经征求派遣员工的意见,因此可以根据协商的结果决定劳动合同的存续或解除。至于说派遣合同期满退工,由于劳动合同与派遣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因此,是否终止劳动合同,要看派遣公司和员工的共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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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这种近年来兴起的新型用工方式,正在被不少用人单位采用。然而,劳务派遣在给用人单位带来用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有些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手段之一。市总工会职工维权服务中心近期接到了多起此类投诉。 

      一位姓王的职工在本市一家服装企业工作了6年,不久前他与十几位同事突然被公司派到一个新公司工作。与这家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又被派回到原企业的岗位上。王先生注意到,与他和同事签劳动合同的是一家劳务公司。正当他们纳闷时,老板说,新公司与自己是合作关系,这样做是为了扩大公司的业务渠道,员工的待遇不变。 

      市总工会公职律师认为,王先生与他的同事工作性质看似没什么变化,但实际上已悄然改变,从正式员工变成了劳务派遣工。 

      同样的事也发生在本市一些金融机构,甚至还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理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这些单位却以成立三产企业为由,把在常年性岗位上工作员工的劳动关系转到新开办的劳务派遣单位,待遇与同样工种的在编员工大相径庭,实际上成了单位的“二等公民”。 

      职工维权中心调查发现,尽管劳动合同法专门对劳务派遣作了规定,对劳务派遣适用岗位作了限制,但并没有对劳务派遣公司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劳务派遣业务反而更兴旺了。这是因为,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在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补偿金,还可以斩断员工本单位工作年限,以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干脆自己或者与他人合伙成立劳务派遣公司,使企业员工变成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企业要裁员,就不需要走必要的法律程序了,只要“自己跟自己协商一致”就行。 

      公职律师指出,不久前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特别规定,今后,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都属于“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那种“自己派给自己”的行为,更不允许。 

      新闻链接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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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这个媒体碎片化的时代,最有聚合力和公信力的媒体无疑仍是最有影响力的。今天互联网不只有1.0模式,还有2.0,在2.0背后的是话语权的聚合。比如不管草根还是名人,如能聚合大量来自博客这种 “自”媒体的内容,这就是一种很强的话语权的聚合,这个特征就是互联网的聚合性。而在这种聚合下,互联网营销战略不仅仅是网络广告的销售,也不仅仅是先有眼球后有流量的人海战术,而是在高曝光、广而告知的基础上给客户提供一个聚合了互动性、精准性和创意性的投放空间。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互动的背后是沟通,我们希望通过网络互动的特性,帮助品牌和消费者之间建立沟通。一个好的互动设计可以为营销提供很大的空间。所以,我们不单是卖广告,而是通过广告带动一系列互动的沟通,解决企业需要解决的营销问题。 

      现在很多人都把媒体和新媒体的概念给混淆了,对传统媒体及网络媒体的认识存在着误读。我们看到,不管是投资者还是企业广告主,都会有人认为一种载体只要有人看、有人用,然后贴上广告面它就变成媒体了,这是对新媒体的一种误解;另一方面,从沟通策略来说,如果我们只是按照能够放广告面的角度去使用媒体的话,就忽略了这种媒体形态的变化给传播效果带来的变化。今天许多社会热点都是在互联网上形成的,我们做营销传播为何不能考虑一下用互联网作为发起的一个原点呢?我很希望今天的广告主会有一种突破性的思路,去看待今天媒体的构成,看待媒体构成背后所带来的传播规律的改变,然后根据这条传播规律去寻找自己营销策略的改变,而不是延用单一的传播手法。  

      建立符合消费者兴趣需求的沟通方式  

      网络互动工具的产生及运用已是媒体发展的一种基本趋势,在国外把这种趋势叫做自媒体,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这个渠道去表达自己的观点,去和周边与自己有相同爱好的人建立沟通。相对于传统媒体信息的接收与发布方式,自媒体这种可以沟通、交流的特性对人群有很大的影响力。利用互动工具能够发起话题,能够让受众参与到企业的活动中与品牌形成沟通,所以营销者在顺应这种趋势的背后,应当善于发现传播规律的变化,并在营销沟通上考虑如何做到与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相符合,如何通过互动工具平台去建立起符合消费者自己兴趣需求的沟通方式,最终达到我们所讲的2.0式的营销。  

      足够的接触频次使广告产生真正的影响力  

      当一个用户有忠诚度的时候,他的接触频次就会达到让受众建立印象的效果,反之当用户接触频率不足时,则不会达到建立深刻印象的效果,如果你的受众已经形成了去看新闻、收邮件、写博客的习惯,这就决定了受众把你这个网络媒体作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而有些网站可能资讯做的很出色,但很多人不是每天在买数码设备、不是每天在买车、不是每天在买其它所需产品时,它的接触渠道就不够广泛,即使接触了也达不到足够的频次,从而使广告无法产生真正的影响力及效果。  

      媒体的覆盖、媒体的流量、传统媒体人群的访问数对企业有很大的影响,聚合性是媒体的一个基本指标。由于媒体的碎片化,今天在中国的市场上你很难找到一种媒体,像中央电视台的某些节目一样能够在全中国产生影响力,你很难找到一两个能够全面覆盖所有人群的媒体,所以我们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应该选择一个有影响力、有覆盖率的媒体去做传播,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使企业的工作事半功倍。  

      聚合性的价值在于与流量背后的人群建立沟通  

      企业应该综合看待媒体的聚合性,不能单纯看流量,应善于去分析流量背后的因素,其中包括:每一个流量背后的消费者是带着何种心态来看的,而这种心态和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何关联,宏观流量下面有多少微观流量对我们是有价值的。通过分析后知道我们该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法去和流量背后的人群建立沟通,这样聚合性的价值就产生了。

      媒体定位决定公信力  

      一个媒体的定位决定了它的公信力。有些网络媒体在定位当中强调哗众取宠,就会去做一些爆炸性字眼的、捕风捉影的、耸人听闻的内容,这些媒体看起来很火爆很热闹,但是就传播价值而言,它丧失了媒体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感,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要以客观、公正、准确、全面作为定位标准。  

      公信力来源于媒体环境及主流人群的认可  

      首先,公信力不是你自己说了就能做出来的,还要看它在什么样的环境下被认同,如果你的做法能被主流媒体界广泛效仿跟随,说明它的公信力得到了加倍的放大与强化,这是一个乘数效应,不是自己单个而是多个媒体在帮你强化自身所造就的次序,最终形成公信力。其次,我们谈公信力还要看它在主流人群中的影响力,该媒体所影响的是什么样的人群,这些人群对该媒体有怎样的认可度,这些都决定了这个媒体是否具有公信力。  

      缺乏创新意识及创新形式的媒体是没有生命力的   

      一个缺乏创新意识及创新形式的媒体是没有生命力的。一般情况下,那些注重自身技术与产品创新的网络媒体,在创意方面比较超前,他们也更容易让企业的传播形式与众不同。同样,没有创意性的传播方案是平淡无奇的,它是很难激起市场响应波澜的。当代企业网络推广所需的,不仅是媒体资源的硬性优势,更需要媒体能否给自身提供别出心裁的营销策略建议,进而增加传播内容的闪光点,例如活动主题的创意、互动活动的创意、广告表现的创意、公关推广的创意、设计的创意及传播方式的创意、内容栏目的创意、事件营销的创意等等。  

      精准要依据于兼顾产品、目标人群及媒体覆盖  

      所谓的精准是跟着传播策略走的,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网络活动之前对自身的产品、目标人群进行差异化的精准定位,随之选择与自身传播相匹配的网络媒体,并在活动中有能力对各项执行细节及时间节点进行精准把握,当企业自我灌输了精准意识后,将会矫正在线营销方向选择。另外,讲精准首先要看媒体本身的受众,每个媒体都会覆盖具有共同特征的人,但针对某一部分人群每个媒体都有自身不同的表现特征及影响力,所以任何媒体所切分的范围都是一定的,例如分众所切分的一定是写字楼的白领,新浪所切分的则又不同,这本身就是一种精准,但是我们讲精准不能和覆盖背离开看待,所以还要强调广告投入的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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