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截止到2011年7月29日)
时间:2011-08-03 人气:747 来源:华人物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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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公司已终止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无船承运业务,交通运输部已退还其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及其利息,注销其提单并收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这些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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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下列企业符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条件,予以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
备案提单查询网址:www.chineseshipp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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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第40号
现发布《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05-1-2011,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226-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第3.1.1条、第4.1.4条、第4.1.6条、第15.1.1条和第17.0.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部组织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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