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截止到2011年7月29日)
时间:2011-08-03 人气:623 来源:华人物流网 作者:
概述:[标签: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下列企业符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条件,予以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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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和《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有关规定,现对已通过技术审查、拟发布的《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第1批)》进行公示(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部道路运输司(电话:010-65293754)或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电话:010-65293309)反映。
附件: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公示(第1批).xls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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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公司申请退还其保证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现对其退款申请予以公示。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 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退款公示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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