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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截止到2011年7月29日)

时间:2011-08-03     人气:605     来源:华人物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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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下列企业符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条件,予以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

  备案提单查询网址:www.chineseshipp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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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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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和《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有关规定,现对已通过技术审查、拟发布的《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第1批)》进行公示(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部道路运输司(电话:010-65293754)或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电话:010-65293309)反映。

      附件: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公示(第1批).xls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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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公司申请退还其保证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现对其退款申请予以公示。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附件:
    1. 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退款公示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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