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安监发[2011]3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 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部制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抄送:国务院安委办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国发﹝2010﹞23号和安委﹝2011﹞4号文件精神,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生产“双基” (基层、基础) 为重点,通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为构建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 工作目标。
1.企业安全全丰水平明显提升。通过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员工素质稳步提高,科技装备水平和管理能力明显提升,突出问题有效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各类事故明显下降。重大以上事故明显下降,到2015 年,营运车辆万车死亡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3% ;运输船舶百万吨港口吞吐量水上交通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5%;城市客运百万车公里死亡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百亿元投资死亡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1%。
3.推进企业全面达标。交通运输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力争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 爆竹等重点运输企业在2013年底前达标,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在2015年前达标。
二、实施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体从事公路水路运输、城市客运 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等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
三、管理分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分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 级最高,三级最低。交通运输部负责一级企业的达标评审管 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二级、三 级企业的达标评审管理。
四、主要内容
(一) 制订工作方案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 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 任,确定标准化示范企业名单,确保标准化建设有计划、有 步骤顺利开展。
(二) 建立相关制度和标准。
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 范,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评级 程序和达标标准,明确工作流程,细化安全生产达标标准。
(三) 确定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
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由交通运输部确 定;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由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确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确定的评审单位应向社会公布。评审一级企业的评审人员资 质由交通运输部认可,评审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人员资质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确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四) 示范推广。
部确定在港口、航运、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水运 工程建设企业各选择1至2家作为示范,以总结经验、深入推广。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也应结合实际,做好示范推广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部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国交通运输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部安全委员会办 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 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合理确定阶段目 标,分阶段、分步骤实施。2011年重点抓好政策法规、评级和评级标准的制订及宣传推广等工作;2012年开始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熟一批、评审一批,确保2015年底以前实现既定目标。
(二) 加强工作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 指导和督促企业、评审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 评审工作,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要实行分类 指导,加强对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专题培训,研究解决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新问题;要开展示范推广,发挥 榜样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经验交流,以点带面、推动 企业全面达标,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指导 服务。
(三) 加强跟踪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跟踪和监督检查,不断巩固建设成果,坚持与时俱进、突出建设重点、 解决突出问题,做到持续改进和升级,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要将安全达标与行政许可、日常安全监 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 批准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凡在规定的时间内仍 不能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扣或注销经营许 可证,并在媒体公开曝光。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以法律手 段督促达标;完善考核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以行政手段推 进达标;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激发企业自觉性,以经济手段 引导达标。要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信息化管理平 台,加强对工作进展的实时管理,及时掌握动态信息,提高 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 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 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广泛宣传工作进展和好的经验做法,为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凡经考评达标的企 业,要向社会公告,通过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带动其他企业 做好安全生产达标工作。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于2011年 7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5292133: 传真:010-65292124;邮箱:pengfp@mot.gov.cn)。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39号
【发布日期】2011-07-21
2005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10年7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三氯乙烯,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3220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Trichloroethylene(TCE)。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对俄罗斯、日本的三氯乙烯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经调查,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1年7月22日起,继续按照2005年第37号公告,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1年7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1年7月22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