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2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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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2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的公告

时间:2011-05-19     人气:676     来源:华人物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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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11-05-12 

  2006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当年度第2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0年11月12日,商务部发布当年度第76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5月12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鉴于在规定时效内没有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自2011年5月1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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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26号 

      【发布日期】2011-05-09 

      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度第二次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及海关编码 

      (一)鲜或干的甘草(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成粉):1211903600。 

      (二)甘草液汁及浸膏:13021200。 

      (三)甘草酸粉:2938909010、甘草酸盐类:2938909020、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2938909030。 

      二、招标时间 

      从2011年6月起,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届时,招标公告将在《国际商报》、商务部政府网站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三、2011年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应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或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相关商品的出口规模。 

      (二)生产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四)2008-2010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其他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具体品种条件如下: 

      (1)鲜或干的甘草:凡在2008-2010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委托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吨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或中药材年平均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西部地区企业30万美元)。 

      (2)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08-2010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吨的生产企业。 

      (3)甘草酸粉、甘草酸盐及其衍生物:凡在2008-2010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供货值220万人民币以上的生产企业,或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额120万美元(西部地区企业6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2011年度第二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上述规定年份具有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按附件1所列表格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按附件2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有关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A. 2010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B. 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C.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书和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D.如企业是第一次申请资格初审,须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2008-2010年有关商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 

      (3)初审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集,与招标办公室一同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向有关招标办公室完整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报告、新增合格企业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 

      (4)资格初审于2011年5月25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上述时限内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复审。 

      1、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寄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3、资格复审于2011年6月16日前结束。复审结束次日,招标办公室将招标结果上报招标委员会。 

      4、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商务部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责成招标办公室对招标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业绩进行审核,有关生产企业须参加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出口供货业绩网上核查,具体办法由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为保证企业顺利投标,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参加招标的企业制作投标密钥并抽报企业信息。关于网上投标技术支持问题请与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电话:010-67870108)。

      附件:1、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请表 
         2、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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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25号 

      【发布日期】2011-05-10 

      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度第二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 

      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具体商品税号见附件1)。 

      二、招标时间 

      自2011年6月起,商务部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届时,招标公告将在《国际商报》、商务部政府网站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三、2011年度第二次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一)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应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或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相关商品的出口规模。 

      2、生产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4.自2010年1月1日起,镁砂、滑石、矾土企业的产品原料须来自具有合法采矿资格的开采企业。 

      5.流通企业所采购货物必须是来自符合上述第2、3、4款要求的生产企业所供产品。 

      6.2008年-2010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除上述标准外,投标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标准: 

      1、镁砂 

      A.轻重烧镁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 2008-2010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2008-2010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或2010年出口量达到10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00吨。 

      B.其他氧化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品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2008-2010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5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2008-2010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吨。 

      C.未煅烧的水镁石 

      (1)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2)该商品2008年-2010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00吨,或2008年-2010年年均供货量达20000吨。 

      D.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 

      (1)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2)该商品2010年有出口实绩。 

      2.滑石块(粉)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8-2010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0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8-2010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 

      3.矾土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08-2010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2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08-2010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 

      4.碳化硅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8-2010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600吨或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600美元/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8-2010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3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200吨或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600美元/吨。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2011年度第二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企业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上述规定年份内具有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按附件2所列表格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按附件3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A.2010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B. 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C.生产企业获得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书和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D.镁砂、滑石、矾土产品矿源企业的合法开采证明; 

      E.在2011年第一次招标中已经具备投标资格的生产企业,如需在本次资格初审中申请审核其2010年出口供货业绩,须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2010年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 

      如企业是第一次申请资格初审,则须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2008-2010年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 

      如企业不申请审核出口供货业绩,则不需提供上述资料。 

      (3)初审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集,与招标办公室一同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向有关招标办公室完整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报告、新增合格企业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含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合法开采证明复印件。 

      (4)资格初审于2011年5月25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上述时限内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注:对出口未经煅烧的水镁石(商品编码25309099.91)及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商品编码38249092)的投标企业,本次暂不硬性要求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报告、合法开采证明。自2012年度招标时将执行统一的社会责任标准要求。 

      (二)资格复审。 

      1. 有关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寄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3、为了进一步严格资格审查工作,招标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第二次招标开始,由招标办公室对企业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正本进行复核。企业在上报上述复印件后,须将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正本,及正本扫描(或照片)件的刻录光盘在资格初审截止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招标办公室进行复核。不提供正本文件的企业供货业绩不予核准。 

      如企业不申请审核出口供货业绩,则不需提供上述资料。 

      4.资格复审于2011年6月16日前结束。复审结束次日,招标办公室将招标结果上报招标委员会。 

      5、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商务部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责成招标办公室对各招标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业绩进行审核,有关生产企业须参加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出口供货业绩网上核查,具体办法由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为保证企业顺利投标,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参加招标的企业制作投标密钥并抽报企业信息。关于网上投标技术支持问题请与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7800208,67800369)。 

      附件:

      1.2011年第二次招标初审-招标商品海关税号
      2.2011年第二次招标-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 
      3.2011年第二次招标初审-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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