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6号 2011年度第二次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资质及初审、复审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26号
【发布日期】2011-05-09
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度第二次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及海关编码
(一)鲜或干的甘草(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成粉):1211903600。
(二)甘草液汁及浸膏:13021200。
(三)甘草酸粉:2938909010、甘草酸盐类:2938909020、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2938909030。
二、招标时间
从2011年6月起,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届时,招标公告将在《国际商报》、商务部政府网站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三、2011年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应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或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相关商品的出口规模。
(二)生产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四)2008-2010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其他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具体品种条件如下:
(1)鲜或干的甘草:凡在2008-2010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委托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吨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或中药材年平均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西部地区企业30万美元)。
(2)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08-2010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吨的生产企业。
(3)甘草酸粉、甘草酸盐及其衍生物:凡在2008-2010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供货值220万人民币以上的生产企业,或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额120万美元(西部地区企业6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2011年度第二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上述规定年份具有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按附件1所列表格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按附件2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有关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A. 2010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B. 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C.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书和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D.如企业是第一次申请资格初审,须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2008-2010年有关商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
(3)初审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集,与招标办公室一同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向有关招标办公室完整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报告、新增合格企业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
(4)资格初审于2011年5月25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上述时限内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复审。
1、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寄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3、资格复审于2011年6月16日前结束。复审结束次日,招标办公室将招标结果上报招标委员会。
4、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商务部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责成招标办公室对招标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业绩进行审核,有关生产企业须参加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出口供货业绩网上核查,具体办法由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为保证企业顺利投标,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参加招标的企业制作投标密钥并抽报企业信息。关于网上投标技术支持问题请与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电话:010-67870108)。
附件:1、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请表
2、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11-05-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10年8月3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补贴,中国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
被调查产品名称: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英文名称:Potato Starch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指标为: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马铃薯淀粉在中国主要用于食品行业,是生产乳化剂、增稠剂、稳定剂、膨化剂、赋形剂等的重要原料,广泛应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肠、火腿肠等肉类制品,冷冻食品,酱类、泥类、汤类食品,饮料,酱料,烹饪,制糖,水产品加工等行业。
税则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三、临时反补贴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1年5月19日起,采用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依据本初裁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各欧盟公司收取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如下:
1、法国罗盖特公司 7.70%
(ROQUETTE FRERES)
2、荷兰艾维贝公司 11.19%
(AVEBE U.A.)
3、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 11.19%
(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
4、其他欧盟公司 11.19%
(All Others)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24号
【发布日期】2011-05-11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赋予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河北华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海螺港务有限公司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