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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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11-03-26     人气:581     来源:华人物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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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交安监发[201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安全监管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2011年以来,在河南、宁夏、福建、新疆、吉林、西藏、山西等地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特别是3月份以来,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4起,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要位置

  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要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坚决杜绝春运和全国“两会”结束后的麻痹松懈思想。要督促企业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责任考核,特别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一定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要认真吸取近期发生事故的教训,深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管理问题,针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状况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不强的现状,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安全管理缺陷和漏洞,并督促整改落实。对重大隐患治理要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严格把好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和驾驶员准入关,严格客运新增运力和营运线路控制。凡不符合技术条件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凡不符合从业资质的驾驶员一律不得上岗;对经常发生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一定要采取严格的整顿治理措施。

  三、加大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力度

  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要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GPS)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营运车辆全过程动态监管,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严格治理营运车辆以包代管等行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从事道路运输专项行动,重点打击营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非法违法行为。要落实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责任,规范长途客运公司安全管理行为。

  四、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教育

  要针对驾驶员思想麻痹、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驾驶员培训教育长效机制,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要强化驾驶员的跟踪管理,把安全意识淡薄、屡次发生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驾驶员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屡教不改的,要依法吊销其从业资质。

  五、严肃事故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确保按期结案。要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迅速部署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决定从4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请各地抓紧制定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方案,认真动员部署,迅速组织落实。交通运输部等3部门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地道路客运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事故多发地区,依法严格问责,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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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10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0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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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日,消费者周女士致电本报投诉称,去年五月在河北省香河某大型连锁家居卖场订了家具交了订金,可过完年再去卖场却发现卖家具的厂商已经撤柜,再打电话与厂商联系却始终打不通电话。律师表示,当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时,可联系家居卖场赔偿。

      周女士去年五月在香河某连锁家居卖场一家具店里订了4万元的家具,交了800元订金,在与商家签订的合约上也标注着送货日期为2010年10月31日。但过了交货日期却迟迟没有收到家具,周女士与家具店店长联系,店长表示,正在赶货,让周女士不用着急。周女士因新房还在装修便没有再催促。过完年周女士驱车前往香河,想当面催促一下家具商,可是到了家居卖场却发现家具商已经撤柜了。打电话给店长,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周女士通过家居卖场得到了厂商的电话,可是打过去却是空号。

      记者就周女士遇到的问题采访了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王颖律师,王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随后记者给柜台的出租者家居卖场打电话,询问周女士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家居卖场表示愿意承担周女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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