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165—4—2011)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7号
现发布《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65-4-2011,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第1.0.3条、第3.0.3条、第5.1.1条、第6.1.2条、第6.1.3条、第6.1.4条、第6.3.6条、第8.2.4条、第9.2.9条、第9.2.12条、第10.3.1条、第10.3.3条、第11.2.3条、第11.4.1条、第12.1.1条、第12.1.5条、第12.2.1条、第12.3.1条和第12.4.2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部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各有关航运公司:
根据我部《关于延长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19号公告),请各有关航运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将申请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船舶清单(见附表)及有关资料,于3月1日前通过挂号信件或邮政快递(EMS)报送我部(水运局)。
联系人:韩京伟,电话:010-65292656,传真:010-65292648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电子邮箱:shipping@moc.gov.cn
交通部办公厅(章)
2011 年2月17日
附表:申请特案免税登记政策船舶清单
抄送:中国船东协会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11-02-22
根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关于2010/2011榨季第四批国家储备糖投放公告》(2011年第2号)要求,决定对部分中央储备糖(以下简称储备糖)以竞卖形式投放市场。现公告如下:
一、竞卖的组织管理
(一)竞卖管理工作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负责;
(二)竞卖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承担;
(三)竞卖通过华商中心电子网络系统公开进行。
二、竞卖的数量、品种、时间、地点和对象
(一)竞卖总量为15万吨;
(二)竞卖品种为白砂糖;
(三)竞卖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9时至17时。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或停止竞卖,另行通知;
(四)竞卖地点为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
(五)竞卖对象为食品加工企业。
三、竞卖底价
白砂糖竞卖底价为4000元/吨。
四、竞卖白砂糖的品质
本次竞卖的是2010-2011年加工,符合国标一级标准的白砂糖。
五、竞卖交易方式
(一)竞卖交易按储备糖竞卖交易规则执行。竞卖数量每份为300吨的整数倍,最高不超过1200吨,各库点剩余数量不足600吨的,视同一份竞卖。价款按实际数量和竞卖单价结算。
(二)竞卖交易会员须确认身份。具有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资格的会员,如参加本期竞卖,请于2011年2月27日12时前报名,经华商中心确认,报商务部备案。会员身份确认后,需要配备相关设备、软件和具备上网条件,方可参加竞买。
1.凡是2009年8月20日以后办理过储备糖竞卖交易系统终端升级手续的会员,具备上网条件,可直接参加竞买。
2.其他会员在资格确认后,会员单位须到华商中心办理密钥及软件升级事宜。办理密钥及软件事宜须携带会员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密钥押金人民币2000元整(更换密钥不收押金),押金在竞卖结束后可按规定退还。
(三)实行保证金制度。参加竞卖交易的会员,在交易前,需在“履约保证金专户”账户上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数量根据预购食糖数量按500元/吨存入。
(四)缴纳交易手续费。根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央储备糖竞买成交方按10元/吨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时,交易系统将自动按交易数量和510元/吨暂扣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
(五)按规定付清货款。交易结束后,竞买成交方按规定与华商中心签订购销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全额汇到华商中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储备糖竞卖结算专户”。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竞卖交易会员请于2011年2月27日15时至17时参加有关统一测试。
(二)本期竞卖成品糖的提货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辽宁省阜新市、营口市,山东省德州市、日照市,福建省漳州市,广东省湛江市、东莞市储存仓库。竞买成交方必须按挂牌交易时标明的提货日期提货,因提货方原因未按时提货的,至挂牌交易时标明的排队序列的队尾重新排队。因加工企业或储存仓库原因造成提货方未按时提货的,不需重新排队,由加工企业或储存仓库负责解决。同时,不能收取提货方相关费用。出库费不得超过20元/吨,由竞买成交方支付。
(三)竞买成交方根据标明的提货日期尽快提货,全部提货完毕并运离储存仓库不能超过30日,5日内提货的,不承担仓租保管费;因竞买成交方原因提货时间在5日-30日的,仓租保管费按照每日每吨0.6元的标准计算,由竞买成交方支付给储存仓库。超过30日的,取消竞买方竞价交易资格。因加工企业或储存库原因造成竞买成交方提货超过5日,低于30日的,不能收取竞买成交方仓租费。超过30日的,取消加工企业或储存库相应资格。由于未及时提货造成的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遇不可抗力,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商务部和华商中心书面报告,确认后可相应延长提货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