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号 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对《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猪肉及副产品、牛肉及副产品、羊肉及副产品(详见附件1)纳入《目录》,自2011年4月1日起对上述品种实行进口报告管理。进口上述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办法》履行有关进口信息报告义务。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上述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三、进口上述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并将备案登记表抄报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京的中央企业抄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四、商务部每半个月一次(遇节假日顺延),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发布有关进口信息。
附件:
1.猪肉、牛肉、羊肉及副产品目录
2.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
商 务 部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附件1:
猪肉、牛肉、羊肉及副产品目录
序号
类别
海关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1
猪肉及副产品
0203111010
鲜或冷藏整头及半头野乳猪肉
0203111090
其他鲜或冷藏的整头及半头乳猪肉
0203119010
其他鲜或冷藏整头及半头野猪肉
0203119090
其他鲜或冷藏的整头及半头猪肉
0203120010
鲜或冷的带骨野猪前腿、后腿及肉块
0203120090
鲜或冷的带骨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0203190010
其他鲜或冷藏的野猪肉
0203190090
其他鲜或冷藏的猪肉
0203211010
冻整头及半头野乳猪肉
0203211090
冻整头及半头乳猪肉
0203219010
其他冻整头及半头野猪肉
0203219090
其他冻整头及半头猪肉
0203220010
冻带骨野猪前腿、后腿及肉
0203220090
冻藏的带骨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0203290010
冻藏的野猪其他肉
0203290090
其他冻藏猪肉
0206300000
鲜或冷藏的猪杂碎
0206410000
冻猪肝
0206490000
其他冻猪杂碎
2
牛肉及副产品
0201100010
整头及半头鲜或冷藏的野牛肉
0201100090
其他整头及半头鲜或冷藏的牛肉
0201200010
鲜或冷藏的带骨野牛肉
0201200090
其他鲜或冷藏的带骨牛肉
0201300010
鲜或冷藏的去骨野牛肉
0201300090
其他鲜或冷藏的去骨牛肉
0202100010
冻藏的整头及半头野牛肉
0202100090
其他冻藏的整头及半头牛肉
0202200010
冻藏的带骨野牛肉
0202200090
其他冻藏的带骨牛肉
0202300010
冻藏的去骨野牛肉
0202300090
其他冻藏的去骨牛肉
0206100000
鲜或冷藏的牛杂碎
0206210000
冻牛舌
0206220000
冻牛肝
0206290000
其他冻牛杂碎
3
羊肉及副产品
0204100000
鲜或冷藏的整头及半头羔羊肉
0204210000
鲜或冷藏的整头及半头绵羊肉
0204220000
鲜或冷藏的带骨绵羊肉
0204230000
鲜或冷藏的去骨绵羊肉
0204300000
冻藏的整头及半头羔羊肉
0204410000
冻藏的整头及半头绵羊肉
0204420000
冻藏的其他带骨绵羊肉
0204430000
冻藏的其他去骨绵羊肉
0204500000
鲜或冷藏、冻藏的山羊肉
0206800010
鲜或冷的羊杂碎
0206900010
冻藏的羊杂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1〕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1-2-14 【生效日期】2011-2-14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支持西藏自治区经济发展,海关总署决定适当放宽2010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拉萨考区合格分数线。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0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拉萨考区合格分数线放宽至100分。
二、考试成绩在100分至119分区段的拉萨考区考生,可以向海关申领报关员资格证书(B证),该证仅适用于在拉萨关区内报关员注册、执业。
B证持证人今后仍可报名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全国通用的报关员资格。
三、拉萨考区考生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报关员注册、执业地域不受限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2010年以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部分进口冰鲜三文鱼中检出寄生虫鱼虱、致病微生物、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并已依法做了妥善处理。为保护我国消费者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应加强对进口三文鱼的检验检疫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从2月20日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进口养殖三文鱼实施进境检疫审批。所有进口养殖三文鱼(HS编码:0302121000、0302122000、0302190090、0303110000、0303190000、0303221000、0303290090、0305411000、0305412000)须事先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获许可证者不得进境。进口野生捕捞三文鱼须提供出口国(地区)官方出具的、注明捕捞渔船编号及捕捞区域的书面证明,否则一律视为养殖三文鱼。
二、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做好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准备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9]6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冰鲜三文鱼(HS编码:0302121000、0302122000、0302190090、0305411000、0305412000)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国内收货人及代理商做好备案管理。
三、要对进口冰鲜三文鱼(HS编码同上)加强现场查验,官方卫生证书等证单不符合规定,或货证不符者不得入境。要按照中国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对进口冰鲜三文鱼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入境。
四、请消费者注意防范潜在风险,若发现进口三文鱼存在安全卫生问题,请及时与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联系。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