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8号
根据国务院《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适用上述两个办法的受惠国名单调整如下:
一、适用海关总署令第149号的受惠国为:尼日尔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
二、适用海关总署令第192号的受惠国为: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吉布提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利比里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多哥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莱索托王国、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瓦努阿图共和国、也门共和国。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上述国家原产货物并享受有关特惠税率时,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以下简称《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26日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经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谈判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磋商确定,现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适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我国签证机构申领《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附件1所列格式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从文莱达鲁萨兰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进口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申报时,可以提交上述6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新证书或者按现行格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旧证书)。提交新证书的,适用《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旧证书的,适用海关总署2003年第8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自2011年3月1日起,对于自上述6国进口的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持凭上述6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新证书向海关申报,并适用《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柬埔寨王国和缅甸联邦进口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的货物,仍然适用海关总署2003年第81号公告的规定。上述4国适用《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的日期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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