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以下简称《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26日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经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谈判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磋商确定,现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适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我国签证机构申领《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附件1所列格式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从文莱达鲁萨兰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进口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申报时,可以提交上述6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新证书或者按现行格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旧证书)。提交新证书的,适用《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旧证书的,适用海关总署2003年第8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自2011年3月1日起,对于自上述6国进口的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的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持凭上述6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新证书向海关申报,并适用《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柬埔寨王国和缅甸联邦进口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的货物,仍然适用海关总署2003年第81号公告的规定。上述4国适用《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的日期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办公厅
2011年1月1日起,《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将开始实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的557个税则号列项下的进口商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5号公布)适用协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必须是2011年1月1日及以后签发,且货物于2011年1月1日及以后起运。
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原产于台湾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当填写“14”。
三、货物经过大陆、台湾以外的第三方运输至大陆时,进口人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提交符合规定的单证外,还应提交该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交上述证明文件或者上述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相关货物符合海关总署令第200号规定的直接运输规则的,相关货物不能享受ECFA优惠税率。
货物经过香港、澳门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代理人或承运人应当提前告知香港海关或澳门海关,请香港海关或澳门海关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应确保所施加的关锁完好无损。
四、对于ECFA项下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X+“:”+需证商品序号,同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复印件或电子数据。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办公厅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105号
【发布日期】2010-12-30
【实施日期】2011-01-01
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120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