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9号(关于中国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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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9号(关于中国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时间:2011-08-15     人气:561     来源:华人物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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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1〕4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1-7-31 【生效日期】2011-8-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2号公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xls

  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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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1〕4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1-7-31 【生效日期】2011-7-3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977个税则号列的商品实施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15”。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2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四、本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哥斯达黎加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xls

      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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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公司申请退还其保证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现对其退款申请予以公示。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附件:

    1. 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退款公示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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