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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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时间:2011-07-28     人气:442     来源:华人物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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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38号 

  为加强国内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管理,我部于2010年和2011年分别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14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11号),对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实施宏观调控。调控措施的实施,有效控制了经营主体数量的增加,防止了运力盲目过快增长,优化了运力运量供求关系,在促进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和实现集约化经营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调控成果,现将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有关措施公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的经营者进入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市场,原则上继续暂停批准新增经营者,但此前已经我部批准筹建并在有效期内完成筹建、申请开业的除外。新的投资者原则上应以收购现有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经营者的方式进入上述市场。

  二、自2011年8月1日起,我部根据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市场状况,对申请新增运力经营者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等主要资质条件、岸基管理人员和高级船员的配备、船舶的技术水平、营运效率和安全记录、货源和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准予新增运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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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公司申请退还其保证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现对其退款申请予以公示。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附件:

    1. 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退款公示清单.xls

    阅读全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公司已终止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无船承运业务,交通运输部已退还其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及其利息,注销其提单并收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这些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附件:

    1. 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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