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截止到20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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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截止到2011年7月22日)

时间:2011-07-28     人气:397     来源:华人物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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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下列企业符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条件,予以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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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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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办公厅    厅水字〔2011〕13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促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0〕27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4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的有关精神,经商有关部委,现公布第一批定点船舶拆解企业名单(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申请促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资金补贴的船舶,应在本通知公布的船舶拆解企业内,按照《实施方案》和《资金办法》的要求进行拆解。

      二、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资金办法》的要求,加强现场监督,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确保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如实拆解。

      三、列入名单的船舶拆解企业,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借机抬高价格或者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服务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报我部取消其定点资格。

    附件:

    1. 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定点拆解船企业名录表(第一批).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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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公司已终止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无船承运业务,交通运输部已退还其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及其利息,注销其提单并收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这些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附件:

    1. 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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