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孟加拉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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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孟加拉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7号公告)

时间:2011-04-12     人气:550     来源:华人物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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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卫生组织(WHO)2011年3月16日报告,孟加拉确诊1例H5N1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目前该病例已康复。为防止H5N1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孟加拉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孟加拉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头痛、全身不适等症状的,出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如实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口岸检疫人员要加强对来自孟加拉的出入境人员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卫生检疫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口岸加强禽流感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前往孟加拉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地区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s://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掌握禽流感的预防方法。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禽流感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四、前往孟加拉的人员要避免接触禽流感患者、染病禽类及其粪便或沾染了粪便的灰土、泥土;避免食用生的或未煮熟的禽肉;在疫情暴发点、禽类养殖、销售、屠宰、加工场所要采取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措施;勤洗手;要对禽流感病毒可能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有效。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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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3月11日报告,今年1月至2月间塞拉利昂发生2例黄热病病例。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塞拉利昂的1岁以上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需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时算起,实施6日的留验或居住地隔离。

      二、来自塞拉利昂的人员,如有发热、黄疸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如在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流行区人员的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主动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黄热病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采取隔离留验等医学措施。

      三、直接来自塞拉利昂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经过有效的灭蚊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塞拉利昂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蚊虫的,立即进行灭蚊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各项有效的措施灭蚊,清除蚊虫孳生地,降低口岸蚊虫密度,防止传播疾病。

      四、前往塞拉利昂的人员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情况,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s://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并应当接种黄热病疫苗。

      五、黄热病是蚊媒传播疾病,潜伏期约3至6天,症状表现为突然发热、头及背部疼痛、恶心和呕吐,重症患者可出现黄疸、肝脏肿大、蛋白尿等症状。新进入疫区的外来人员病死率可达30%至40%。前往黄热病流行区必须提前10天接种黄热病疫苗,并且在旅行时注意防蚊、灭蚊,避免被蚊虫叮咬,一旦发现上述症状,要立即就医。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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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故已对当地食品农产品造成严重污染,日本政府已从多个地区的有关食品农产品中检出放射性物质严重超标,并做出禁止流通和禁止食用的决定,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禁止进口日本福岛县、栃木县、群马县、茨城县、千叶县的乳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水生动物及水产品。

      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日本福岛县、栃木县、群马县、茨城县、千叶县生产的其他输华食品农产品中放射性物质浓度的检测,防止受放射性污染食品农产品进口。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输华食品农产品中放射性物质浓度的监测和风险分析,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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