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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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4-12     人气:722     来源:华人物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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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政法字〔20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公路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交通运输行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综合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公路安全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了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与成果,确立了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全面构建了公路安全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依法保障公路路网有效运转,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从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培训,抓紧制定培训计划,通过开展研讨、举办专题培训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对干部职工进行培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学习培训,熟知《条例》内容;要明确学习重点,根据路政许可、监督巡查、超限治理、养护管理、通行费征收、路网监测、应急救援等不同公路管理岗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要把学习《条例》纳入交通运输行业“六五”普法计划,坚持长期和系统学习,确保全行业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将《条例》宣传作为公路法律法规宣传的重要内容。从2011年6月1日至7月1日为集中宣传阶段,部将于6月1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学习贯彻《条例》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地也要统筹策划,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宣传《条例》。集中宣传期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发表署名文章,开展知识竞赛、标语征集、专题讲座、现场咨询等活动,在收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超限检测站、公路两侧、对外办公场所、货物站场等地张贴宣传标语、挂图,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公益宣传片,广泛深入地普及公路安全保护知识,使政府相关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养护作业单位、运输企业以及广大群众都能了解《条例》,熟知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公路、依法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

  四、抓紧做好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和制定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照《条例》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公路安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条例》相抵触的,要积极向地方人大、政府提出修订或废止的立法建议,使其与《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要结合部正在起草制定的《条例》配套规章和文件,重点围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超限检测站管理、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安全评价、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公路养护作业秩序规范、公路及桥隧检测评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急需的、必要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细化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公路安全保护法规体系。

  五、加大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力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条例》,切实履行公路保护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各项公路保护制度落实到位。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结合实际,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路政管理文明创建活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政府有关部门,统筹部署,统一行动,针对违章建筑、穿集镇路段、非公路标志、涉路设施等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深入进行专项治理。

  (二)组织开展治超专项行动。继续保持路面治超的高压态势,积极开展区域联动治理;推广运管人员货运源头派驻和巡查制度,加强货运源头监管;抓紧建立并严格执行超限运输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制度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对1年内多次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依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组织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在充分发挥武警交通部队作为国家公路应急抢险保通专业力量的基础上,抓紧组建以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为主体的地方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定期组织地方公路应急队伍和武警交通部队开展联合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实战水平。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快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专职队伍建设,加快建立与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切实提高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水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四)创新行政许可方式。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和规范涉路施工行为安全评价管理,逐步提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科学性;建立跨区域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实行“一站式审批”,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规范基层办公环境和窗口建设标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优化工作流程,逐步推行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等便民服务措施。

  六、加强公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条例》在《公路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了行使管理职责的必要权力和手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公路网络化运行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逐步建立“层次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地方公路管理体制,为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组织保障。要从公路交通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巩固和强化公路管理职能,确保公路管理机构独立、全面行使《条例》赋予的行政许可、路政执法、超限治理、养护管理、路网运行监测、公路损毁抢修等法定职责,预防和纠正多头执法、管理职责违规下放、执法与管理分离等职能弱化现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监督。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坚持从严治政、严格执法,加快建立业务精通、廉洁高效的管理队伍。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要成立单位主要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限要求,落实经费和人员,并加强督促检查。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方案,力争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程。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报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效果。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或报部。国务院法制办和我部将在2012年《条例》颁布一周年之际,对各地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张雅萍  吴春耕 

  联系电话:(010)65292601,65292752,65292781(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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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展会日期:2011-05-24 至 2011-05-26

      展出城市:深圳

      展出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展馆名称:深圳会展中心

      主办单位:全国高科技建筑产业化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州汉维展览有限公司 

      展会说明

      一、展会情况

      展会名称:2011第六届中国家具、家纺布艺及木工机械展览会

      2011 THE 6TH CHINA HOME FURNITURE,HOMETEXTILE AND WOODWORKING MACHINERY﹠MATERIAL FAIR

      二、展会概况

      新形象、新局面、新机遇

      2011第六届中国家具、家纺布艺及木工机械展览会是中国规模巨大的专业家具、家纺布艺及木工机械展之一,将于2011年5月24日至26日在深圳会展中心举行,展会将使用8个展馆,展出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继续雄踞中国同类型展会规模之最。

      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为适应展会不断发展的要求,2011第六届中国家具、家纺布艺及木工机械展览会将以一个全新的面貌隆重登场。

      2011第六届中国家具、家纺布艺及木工机械展览会将继续坚抚育走综合化和专业化相结全的发展道路,设立八大专业展区。本会已发展成集时尚发布、行业交流、商贸互动的综合性平台。本届展会将通过科学规划展区布局、举办高档次论坛与活动、提供优质现场服务等措施为与会者营造出最佳的洽谈环境与沟通平台,务求打造高品位的国际一流展会。

      一流展会 行业首选

      本会涵盖了全行业,极具代表性及权威性,为上游生产者和下游采购商实施有效对接提供了最佳的平台,本会观众达二十万人次之多。为了能更好地满足展商的需求,本会的宣传推广将力求精益求精。其一,加强对各专业大经销商的邀请,以满足展商拓展优秀渠道的需求;其二,继续加强对室内及建筑设计师、房地产商、承建商等的邀请力度,以满足企业推广品牌形象的需求;其三,扩大展会在全国的辐射力;其四,充分利用主办单位丰富的海外买家资源及海外营销网络,邀请优秀海外买家与海外采购团到会。

      从统计数据来看,2011第六届中国家具、家纺布艺及木工机械展览会在中国展览界获行了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且,本会的展会服务质量是公认为最好的。

      从深圳展馆情况来看,深圳会展中心的总面积是十万多平方米,这个面积在全国所有展馆中排列前五位,从展览面积来看,深圳会展中心在国内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是国内的知名展馆。

      三、展会宣传

      电视媒体

      《CCTV1》、《CCTV2》、《TVB翡翠电台》、《澳门有线电视》、《凤凰卫视》、《星空卫视》、《亚视本台》、《亚视国际台》、《阳光卫视》、《深圳卫视》。

      报纸媒体

      深圳报业集团《晶报》、华夏酒报、羊城晚报集团《新快报》、汕头特区报业集团《特区青年报》、《海峡导报》、《半岛都市报》、《北京青年报》、《成都晚报》、《文汇报》、《三秦都市报》、《新疆晨报》、《大连晚报》、《澳门商报》、《东南早报》、《辽宁日报》、《广西日报》、《海南特区报》、《海峡都市报》、《杭州日报集团》、《杭州都市快报》、《湖北日报》、《吉林日报》、《江西日报》、《今晚报》、《经济日报》、《兰州日报》、《内蒙古日报》、《南京晨报》、《宁波晚报》、《宁夏日报》、《青海日报》、《人民日报》、《三晋都报》、《三湘都市报》、《山西晚报》、《沈阳晚报》、《西安日报》、《西海都市报》、《昆明日报》、《新民晚报》、《燕赵都市报》、《南宁日报》、《郑州日报》、《中国建设报》、《中国经营报》、《重庆日报》、《齐鲁晚报》。

      网络媒体

      新浪、雅虎、google、网易、腾讯网、搜狐、百度、人民网、新华网、CCTV.COM、MSN、凤凰网、搜房网、大众网、意大利展会网、意大利会展信息网、俄罗斯展会网。

      四、展区划分及参展范围

      办公家具:

      办公家具:办公坐具、书柜、办公桌、保险柜、屏风、储物柜、高隔段、文件柜、办公配件、其他

      商用家具:公共场所家具(机场家具、剧院/礼堂家具等)、公共座椅系列、学校家具、实验室家具、酒店、宾馆、承造家具及其他商用家具、办公场所相关设备(照明系列、墙材系列、铺地材料系列等)

      民用家具:

      现代家具:客厅家具、卧室家具、软体沙发、藤制家具、餐厅家具、 儿童家具、其它

      古典家具:欧式家具、美式家具、新古典家具、古典软体家具、中式红木家具、其它

      家居饰品: 地毯、地毯类 、人造花卉类 、画、镜及框类 、树脂、塑料及金属工艺类 、陶瓷、玻璃类 、灯饰类 、电话、时钟类 、木、石(雕)刻类 、小件家具 、其它

      家纺布艺:各式窗帘及遮阳产品 、桌用及厨房餐厅用纺织品 、床上用品 、家居装饰用布 、巾类制品及浴室用纺织品 、布艺沙发及软体面料 、墙面专用纺织品 、窗帘饰品、辅料配件 、工艺纺织品 、其它

      木工机械:木工机械、喷涂设备、包装机械、工具、刀具等

      原辅材料区:板材、木材、木皮、贴纸、地板、玻璃、石材、金属、皮革、布料、胶膜、缝纫机、海绵、塑胶、家纺、床上用品、油漆、涂料、粘合剂、清洁剂、拉手、导轨、沙发脚、锁、连接固件、饰件等。 
    阅读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从事海员外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外派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员外派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负责,做好外派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及登、离船过程中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二章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五)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

      (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条 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四)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六)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七)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八)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九)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拟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从事海员外派。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和现场核验,并将审核意见和核验情况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第九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报送材料后,根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核验情况以及机构申请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准予从事海员外派决定的,向申请机构颁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上记载的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当按本规定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方可从事海员外派。

      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机构在中国境内招收外派海员,应当委托海员外派机构进行。

      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在境内开展海员外派业务。

      第十四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实施年审制度。

      年审主要审查海员外派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及合法经营、规范运作情况。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的2月份至4月份负责组织实施所属辖区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年审工作。

      第十五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月1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申请文书;

      (二)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通过年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予以签注。 

      第十七条 海员外派机构年审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如期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注明情况,予以通过年审;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年审中被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海员外派机构在改正期内不得继续选派船员及对外签订新的船舶配员协议,但仍应当承担对已派出外派海员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60日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

      (二)本规定第六条(二)至(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到核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一)海员外派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第二十一条 海员外派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备用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诚实守信义务。

      第二十三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保证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各项海员外派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 海员外派机构为海员提供海员外派服务,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下列单位之一签订有劳动合同:

      (一)本机构;

      (二)境外船东;

      (三)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

      外派海员与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外派机构在外派该海员时,应当事先经过外派海员用人单位同意。

      外派海员与境外船东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负责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现劳动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规定或者存在侵害外派海员利益条款的,应当要求境外船东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充分了解并确保境外船东资信和运营情况良好的前提下,方可与境外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第二十七条 海员外派机构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要求,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员外派机构及境外船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外派船员的数量、素质要求,派出频率,培训责任,外派机构对船员违规行为的责任分担等;

      (二)外派海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协议期限和外派海员上下船安排;

      (四)工资福利待遇及其支付方式;

      (五)正常工作时间、加班、额外劳动和休息休假;

      (六)船舶适航状况及船舶航行区域;

      (七)境外船东为外派海员购买的人身意外、疾病保险和处理标准;

      (八)社会保险的缴纳; 

      (九)外派海员跟踪管理;

      (十)突发事件处理; 

      (十一)外派海员遣返;

      (十二)外派海员伤病亡处理; 

      (十三)外派海员免责条款;

      (十四)特殊情况及争议的处理;

      (十五)违约责任。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与外派海员利益有关的内容如实告知外派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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