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报送长江水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的函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我部经与长江沿线七省二市人民政府协商,以《关于成立长江水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函》(交函水〔2006〕230号)组建了长江水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于2008年以《关于调整长江水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的通知》(交水发〔2008〕182号)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名单见附件1)。三年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部分原成员工作发生了变动,为开好今年在江西举行的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现请重新明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并于2011年2月25日之前将确认的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办公室成员及联络员名单(报名表见附件2)报送我部水运局。
联 系 人:郭青松
联系电话:010—65292653(含传真)
电子邮箱:sys653@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请报送长江水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的函附件1、2.do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1年第1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税则号列:90221910,该税则号项下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除外〕,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90221910项下“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时,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本公告附件1中产品描述所称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商品编号应填报90221910.01;其他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包括能量小于或者等于100千电子伏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或者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商品编号应填报90221910.90。
二、凡申报进口商品编号为90221910.01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欧盟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5号)之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1年1月23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号.tiff
2.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税税率表.doc
下列公司申请退还其保证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现对其退款申请予以公示。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退款公示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