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
时间:2010-07-01 人气:630 来源:办公厅 作者:
概述: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 2010-06-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
2010-06-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40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税则号列: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杆径大于6毫米)和垫圈,以及非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应分别填报为7318120001、7318140001、7318150001、7318210001和7318220001;其他碳钢紧固件应分别填报为7318120090、7318140090、7318150090、7318210090和7318220090。
二、凡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0年6月29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0号.tif
2.碳钢紧固件反倾销税税率表.doc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办公厅
2010-06-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40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税则号列: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杆径大于6毫米)和垫圈,以及非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应分别填报为7318120001、7318140001、7318150001、7318210001和7318220001;其他碳钢紧固件应分别填报为7318120090、7318140090、7318150090、7318210090和7318220090。
二、凡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0年6月29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0号.tif
2.碳钢紧固件反倾销税税率表.doc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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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2010-06-25 14:09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财建[2010]304号
【缓急】急件
【发布日期】2010-0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
三、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2010-06-25 14:09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财建[2010]304号
【缓急】急件
【发布日期】2010-0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
三、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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