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
时间:2010-07-01 人气:688 来源:NET|DXZM 作者:
概述: 关于国道收费权转让及转让期限审批等14项行政许可实行网上办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0年第29号 &nb......
关于国道收费权转让及转让期限审批等14项行政许可实行网上办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0年第29号 2010年06月28日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我部决定开通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系统,并对国道收费权转让及转让期限审批等14项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网上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以下14项行政许可项目通过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系统(https://xkpt.mot.gov.cn)实行网上办理:
(一)国道收费权转让及转让期限审批;
(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三)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四)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五)水运工程设计审批;
(六)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七)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八)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批;
(九)从事内地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十)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十二)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十三)外商与中方打捞人合作打捞审批;
(十四)交通运输系统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及水上无线电台频率和呼号的指配。
二、上述14项行政许可办理流程按《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监督管理办法》(交政法发〔2010〕233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行政许可办理业务问题请直接联系许可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可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系统(https://xkpt.mot.gov.cn)中查询。
系统使用技术问题请联系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联系人:赵辉,电话:010-65292337;刘佳,电话:010-65292373。
行政许可政策规定方面的问题请联系我部政策法规司,电话:010-65292615。
投诉检举和监督检查方面的问题请联系中纪委监察部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监察局,电话:010-65292546。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0年第29号 2010年06月28日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我部决定开通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系统,并对国道收费权转让及转让期限审批等14项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网上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以下14项行政许可项目通过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系统(https://xkpt.mot.gov.cn)实行网上办理:
(一)国道收费权转让及转让期限审批;
(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三)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四)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五)水运工程设计审批;
(六)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七)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八)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批;
(九)从事内地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十)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十二)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十三)外商与中方打捞人合作打捞审批;
(十四)交通运输系统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及水上无线电台频率和呼号的指配。
二、上述14项行政许可办理流程按《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监督管理办法》(交政法发〔2010〕233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行政许可办理业务问题请直接联系许可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可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系统(https://xkpt.mot.gov.cn)中查询。
系统使用技术问题请联系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联系人:赵辉,电话:010-65292337;刘佳,电话:010-65292373。
行政许可政策规定方面的问题请联系我部政策法规司,电话:010-65292615。
投诉检举和监督检查方面的问题请联系中纪委监察部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监察局,电话:010-65292546。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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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38号
【发布日期】2010-06-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09年6月24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正常情况下,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10年6月24日。
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10年12月24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38号
【发布日期】2010-06-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09年6月24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正常情况下,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10年6月24日。
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10年12月24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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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2010-06-25 14:09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财建[2010]304号
【缓急】急件
【发布日期】2010-0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
三、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2010-06-25 14:09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财建[2010]304号
【缓急】急件
【发布日期】2010-0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
三、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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