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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跃升成为家具营销的金字招牌

时间:2011-04-20     人气:1212     来源:中国建材第一网     作者:
概述:服务营销的目标,就是要不断完善服务,让消费者充分体会和认同品牌的服务,使服务产品“实体化”,这是解决家具企业服务软肋的一种有效途径。近年来,服务业和制造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

  服务营销的目标,就是要不断完善服务,让消费者充分体会和认同品牌的服务,使服务产品“实体化”,这是解决家具企业服务软肋的一种有效途径。近年来,服务业和制造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产品和服务、制造业和服务业不断融合,许多制造业的生产方式都可以引入服务业中。

  但是,服务具有自身的非实体性的特征,这就决定了服务企业必须把服务提升到一个应有的高度,系统规范地为客户做好每一个环节的服务,形成独具特色的新型服务模式。服务营销的目标,就是要不断完善服务,让消费者充分体会和认同品牌的服务,使服务产品“实体化”,这是解决中国家具企业服务软肋的一种有效途径。

  卖产品,不如卖服务

  强调“服务”,是家具行业近几年来的共同口号。家具的设计生产与消费者的需求往往存在差异,其原因一部分是为了适应建筑设计等要求而做出的相应改变,但更多的是由于消费者的人性化要求的多变性决定的。在家具产品的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对产品的保养和日常维护比较陌生,也会产生更多的服务问题。因此,在家具领域,“卖产品不如卖服务” 成了行业的同识,比如海尔的“361服务体系”等,都是“卖服务” 的鲜活例证。

  作为一向以优质服务著称的海尔品牌,也对售后服务表现出了极大重视,并将售服更加直观化,用简单明了的“361服务模式”进行高度概括:3即三位一体的安装服务;6即安装作业的6个一标准化;1就是一个电话服务到家。

“实体化”服务三大要素

  我们需要借助在品牌营销的各个过程中的有形要素,把品牌看不见,摸不着的服务产品尽可能地实体化。也就是说,品牌需要利用内部的实体环境、员工形象、员工的服务行为,以及外部的品牌载体、业务信息等一切“有形线索”,传达服务特色及优点,传递品牌提供服务的能力,让消费者产生期待、加深体验和形成记忆。这些“有形线索”看似微不足道,却极有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最终决策。

  服务的无形性,尤其是定制家具行业的信任性服务,往往使服务的结果很难衡量。这就需要家具企业,通过对服务过程的有效管理来提高用户感知价值。让无形的服务“有形化”,不仅意味着要“说出好服务”,还要“做出好服务”,让你的服务被人看见,被人知道,被人传诵。服务有形化,可以通过3个方面来实现:

  1.服务产品有形化。即通过服务设施等硬件技术来实现服务自动化和规范化;通过能显示服务的某种证据,如各种VIP 卡、票券等代表消费者可能得到的服务利益,区分服务质量,变无形服务为有形服务,增强消费者对服务的感知能力。

  2.服务环境有形化。服务环境是家具品牌提供服务和消费者享受服务的具体场所和气氛,它虽不构成服务产品的核心内容,但能给企业带来“先入为主”的效应,是服务产品不可缺少的条件。一个功能齐备、高雅、清洁、明亮、和谐的环境,会增强消费者享用服务的信心,对企业产生信赖,产生良好的口碑效应,反之,则会使消费者产生反感,对企业提供的服务采取排斥的态度。而对家具品牌来说,尤其要关注专卖店和展厅的“服务环境”。

  3.服务提供者的有形化。服务提供者是指直接与消费者接触的企业员工,其所具备的服务素质和性格、言行以及与消费者接触的方式、方法、态度,会直接影响到服务营销的实现。为了保证服务营销的有效性,企业应对员工进行服务标准化的培训,让他们了解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掌握进行服务的必备技术和技巧,以保证他们所提供的服务与企业的服务目标相一致。总之,目前家具业服务竞争的趋势已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而要真正打好“服务牌”,开展好服务营销,必须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经营思想,并以此作为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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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周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草案明显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拟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专家表示,本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正,主要是考虑到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法增加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刑事处罚的规定,是为了和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从而更好地有效惩治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 一律吊销驾照

        新修订的刑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现行规定

    暂扣驾照6个月以下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一年内醉驾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草案

    直接吊销驾照

        专家表示,刑法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要再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行拘留处罚,因此,应该删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

        据悉,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次修改或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直接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醉驾将被直接吊销驾照,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将终生禁驾。

    酒驾 处罚金额涨4倍

        专家透露,草案还将加大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现行规定

    罚款200到500元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外,还处以200元到500元罚款。

        随着醉酒驾车事件的猛增,社会上,很多学者将醉驾事件的飙升归咎于法律对之处罚力度太轻,犯罪成本太小。

    ●草案

    拟从1000元起罚

        据悉,本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将大大提高犯罪成本,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罚金方面,处罚金额“至少涨4倍”,即从原来的200元起罚变为1000元起罚。

        另外,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暂扣驾照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据悉,本次修改或将改为“6个月”,第二次饮酒驾车或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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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16号 

      【发布日期】2011-04-18 

      2007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 

      2010年3月8日,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代表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向商务部递交了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适用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的书面申请,主张2008年下半年以来,欧盟马铃薯淀粉向中国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重新计算欧盟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调整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9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2010年4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调查范围是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马铃薯淀粉,又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英文名称:Potato Starch。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11081300。 

      在规定时间内,共有三家欧盟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向商务部应诉。其中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在规定时间内向商务部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和补充答卷。法国罗盖特公司在应诉之后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商务部对欧盟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三十七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各公司倾销幅度如下: 

      (一)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 U.A.):12.6%; 

      (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Avebe Kartoffelstä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12.6%; 

      (三)法国罗盖特公司(ROQUETTE FRERES):56.7%; 

      (四) 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56.7%。 

      二、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1年4月19日起,按上述倾销幅度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1年4月1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1年4月19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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