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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超标 儿童家具为什么走不出“质量门”

时间:2011-01-11     人气:1067     来源:中国家具网     作者:
概述:如果将儿童比喻为“祖国的花朵”,那么不妨将儿童家具称为“花篮”。“花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花朵”的身心健康。......
  如果将儿童比喻为“祖国的花朵”,那么不妨将儿童家具称为“花篮”。“花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花朵”的身心健康。日前,广东省质监局公布的对儿童家具的抽检结果让人心寒:62批次儿童家具合格率仅67.7%,有两批次儿童家具重金属超标,有3批次儿童家具的甲醛释放量超标。近几年来,消费者不断耳闻儿童家具甲醛释放量超标、产品结构不合理导致安全隐患、使用劣质油漆涂料喷刷产品表面等负面消息,并为此担惊受怕,疑虑重重。

  儿童家具为什么迟迟走不出“质量门”?一些生产厂家的负责人坦言困惑:由于国家没有专门标准,厂家也就不知道该怎样生产出安全环保的儿童家具。现在国内的行业因为缺乏专门的生产标准,只能套用成人家具标准生产。而按照成人标准生产的儿童家具,在安全性能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方面不一定适合儿童。业内人士称,比如家具中的甲醛含量虽然符合国家标准,但成人和儿童的承受能力不一样,对成人身体无影响并不代表对儿童身体就没有危害。近日,一项针对性极强的《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正在制定中,该标准是全国第一个儿童家具国家强制性标准,目前正处在最后的修订期,有望于今年发布实施。据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家说,《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首次明确了儿童家具应该适用于3~14岁儿童,标准包括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使用安全警示标志等9部分内容。另据介绍,标准中除了对儿童家具的尖角、突出部位、孔穴、缝隙大小和稳定性能等方面有详细明确规定外,在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上更有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物质限量主要针对甲醛、可溶性重金属等10种,这和儿童玩具的相关要求差不多。此外,标准还对一些软体家具的染料、pH值提出了具体要求。应该说,此项标准是一个内容翔实、规定清晰的儿童家具生产标准。

  目前,依据市场调查发现,不少家长在选购儿童家具时主要还是看家具的颜色和款式,虽然有部分家长对家具的甲醛含量是否超标有所关注,但很少有人注意到对儿童危害更为严重的铅、镉等重金属。还有,尽管一些销售商能提供儿童家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但很少有家具生产企业能够提供儿童家具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报告。调查还证实,不少儿童家具的安全性能也不乐观。有些家具的棱角显得非常突出、锋利,缺乏针对儿童的必要保护措施;有些家具有自动折叠功能,却少有固定螺丝,一旦用力挤压就可能受伤。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儿童家具市场存在着鱼龙混杂的现象。近几年来儿童家具的抽查合格率不高,主要原因还是由于缺乏相关标准的制约,多数厂家将重点放在产品款式和颜色上,一味只想如何在第一时间吸引孩子们的眼球,对于质量问题尤其是产品安全性能反而不够重视。

  当前,室内污染正在成为影响人们健康的杀手。许多少年儿童的鼻炎、咽喉炎、皮肤黏膜病甚至白血病、肺癌,都可能由室内污染引起。因此,儿童家具新标准的问世,将会为打造安全、舒适的“花篮”提供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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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日,四川省家具行业商会对外透露,2010年全省家具行业的年产值首次突破500亿元,同比增长22%,整个行业的从业人员达到了80万人以上。预计,四川家具业在未来五年将保持每年20%以上的增长速度,逐步实现对内外产业链条的完善与整合。到2015年有望实现总产值超过千亿元,产生年产值5亿元的规模企业上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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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111号 

      【发布日期】2010-12-31 

      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和《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8号),现发布《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9种,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及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以下6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 

      (二)特办负责签发以下32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大米、玉米粉、小麦粉、大米粉、锯材、活牛、活猪、活鸡、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镁砂、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标准砂)。 

      (三)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以下11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钼制品、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 

      二、在京中央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三、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口岸报关出口。企业出口此类货物,须向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口岸报关出口;发证机构须按指定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报关口岸。 

      (二)镁砂项下产品“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HS编码为3824909200)的出口许可证由特办签发,不再指定报关口岸;镁砂项下其他产品的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报关口岸。 

      (三)甘草的报关口岸限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甘草制品的报关口岸限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 

      (四)以陆运方式出口的对港澳地区活牛、活猪、活鸡出口许可证由广州特办、深圳特办签发。 

      (五)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的许可证签发:黑龙江省商务厅负责签发本省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大连和绥芬河海关;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签发本自治区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和青岛海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签发本自治区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阿拉山口、天津和上海海关;福建省外经贸厅负责签发本省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福州、厦门、莆田和漳州海关。 

      (六)广州特办、海南特办负责签发本省企业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福州特办负责签发本省企业对台天然砂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省的海关;福州特办负责签发标准砂出口许可证。 

      四、按照2001年国家林业局、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林计发〔2001〕560号)的规定,有经营资格的试点企业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的,须凭《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证明》向本公告第三条第(五)项列明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须在许可证备注栏注明“进口原木加工锯材”。 

      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 

      六、许可证局、特办和地方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商务部公布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8〕398号)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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