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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余女士在商场家具专柜购买了一组1+2+3皮沙发,刚刚过了“三包”期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暴皮现象。刚过质保期就发现质量问题,这让余女士觉得钱花得冤枉。于是,余女士向家具专柜经理反映,对方称解决不了让她与厂家交涉。余女士随后给家具厂家售后服务打电话,工作人员让她把沙发送到经销商处,经销商再送回家具总部维修,同时需要她支付一定的维修费用和运费。
调查显示,许多问题均在一年的“三包”服务期满之后才发生,并且目前此类投诉已占全部投诉量的20%。于是,今年有一些商家采取了延长质保期的举措,如居然之家将“三包”服务期由1年延至3年,家具建材非定制类产品90日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修理、换货或退货;180日内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选择免费修理或换货;在“三包”余下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商家负责免费修理。
记者点评:所谓“三包”是指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方负责包修、包换、包退。过了“三包”期但是仍希望得到免费维修的顾客不在少数,销售人员在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时,如果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产生售后投诉。一般遇到这种情况,企业都会出于维护品牌形象的考虑,帮助消费者进行维修。延长质保期有利于规范家具市场,高于行业标准的新举措将进一步提升家具行业的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更多的合法权益。
人工合成材料冒充“实木家具”
案例:刘女士在家居卖场花了近三万元购买一套“实木家具”。半年后这套红木家具的边缘就出现了破损,经过辨认发现所谓的全实木家具的坐垫、背靠处,都不是实木,是用合成材料冒充的。虽然该店负责人在上门查看后,也确认情况属实,但该品牌家具的厂家方面却坚称是全实木,拒绝退货,只同意帮刘女士更换全实木坐垫架、背靠架。
2012年已发生多起类似案例。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很可能是家具厂家为了节省成本,以价格极为低廉的杂木或合成材料充数造成;同时,一部分厂家脱水处理不过关或脱水未充分就制作家具,导致家具在使用后出现变形和爆裂。
点评:新版的《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将实木类家具分为全实木家具、实木家具和实木贴面家具三大类,并作了准确的界定:全实木家具,要求所有的零部件(镜子托板、压条除外)均采用实木锯材或者实木板材制作;实木家具,是指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的家具;实木贴面家具,是指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并在表面贴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的家具。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前,可逐项同商家进行确认。
因为听信商家的虚假宣传而买到非实木家具的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如果商家涉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旦证据确凿,消费者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退一赔一的请求,工商机关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违法商家处以1万元至20万元的罚金。
家具安装遭遇“偷梁换柱”
案例:赵先生在某家具经销中心订购了合同价格2万多元的A品牌家具,一个月后经销商开始给消费者安装家具,但在安装过程中消费者发现该家具货不对板、无商标标示。消费者和经销商交涉要求更换或给予赔偿,但经销商对此不予理睬,无奈之下赵先生只好投诉到消协,调查发现,经销商因断货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给消费者安装了B品牌家具。经调解双方同意安装B品牌家具,经销商给消费者赔偿因故造成的损失一万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一案例中的家具经营者未能给消费者尽到提供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消费者在购买家具之前,最好掌握一定的相关产品知识,切忌盲目信任商家或销售人员的不实宣传。在订货前要核实生产厂家电话及厂址,要求商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三包”凭证,并签订正式的《家具买卖合同》。
不明码标价 以低价“诱惑”买家
案例:罗小姐上周花了1500元买了一套餐桌椅,正逢商家“3·15”搞活动,这套餐桌椅的标价为4000元。罗小姐转了一圈发现,整个卖场几乎都不明码标价,没有一家是按照标签上的价格销售的,皆有“杀价”余地。罗小姐对商家打折的行为并不以为然,在她看来,一些家具看上去折扣蛮低,实际上标价太高,给消费者一种心理安慰罢了。而消费者不知道商家的底线,商家往往虚标一个价格,让消费者砍价,砍到既让消费者觉得心里舒服,商家同时也赚到了钱为止。
记者点评:不明码标价是一些家具卖场普遍默认的通行规则,究其原因,还在于各品牌为争夺消费者,扩大品牌影响力,不得已以低价吸引消费者,以“标高价、卖低价”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让消费者从心理上认为自己得到了实惠。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商家在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商家确实应该明码标价,但交易双方都同意协商交易价格,也是允许的。若消费者认为商家涉嫌虚标价格,可留下证据,向物价部门投诉。
落入团购陷阱 附加费上吃哑巴亏
案例:许先生有一天去逛街的时候,看到某木门卖场参加团购的人特别多,挤来挤去好不容易订购到一款心仪的品牌木门,让利价格都是打出的五折动心价。参加团购后让许先生没想到的是,一周后被告知由于团购数量过大导致该产品缺货,如果想尽快取货的话,还需要交“加急费”。许先生迫于无奈交了加急费后,却又被要求交纳远高于行情的安装费用,货物送到的那一天,许先生又支付了一大笔卸货费和上楼费,待一切都安装好后他才发现,买木门占了小便宜,附加费上吃了大亏。
记者点评:很多商家为了增加产品的销量,就打出超低的价格吸引消费者,待消费者抢购到货品后,常忽略了产品的售后服务。这样的商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种情形下,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全款。另外,由于消费者无法提供有效的凭证,而商家又坚决否认过失,这使得责权判定很难。无论产品是否以团购形式购买,消费者都有权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及质保卡,其中,一定要注明产品的材质、产地、等级。消费者在验收时要多加留意,保留发票、单据以便于事后退货或者维权。
日前,记者从广东省消委会了解到,作为201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维权和宣传纪念系列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广东省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已向社会发布。本网记者发现,十大案例中,涉及家具建材的案例就占了三件,分别是:购买家具受欺诈,公益诉讼助维权;货不对板缺诚信,调解无效提诉讼;家具店携钱逃逸,管理处代付损失。以下是三大消费维权案情简介及点评:
购买家具受欺诈 公益诉讼助维权
案情简介:
家住武汉的丁先生与其妻子在2011年11月18日来到顺德乐从选购全屋家具。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奢奈家具店(订货单系盖“乐从伯爵公馆家具店”)看样板时,店员声称该店产品是全实木,丁先生与其妻子听到店员的保证和看到店里的样板后,便向该家具店购买床、柜、桌、椅、沙发等实木家具一批,双方在“订货单”上明确约定家具的材质为“货与样板一样,全实木家具,不含密度板,橡木做”,货物总价款为70000元,同时约定于2011年12月28日交货。当日丁先生与其妻子交付了2万元的订金后返回武汉等待家具的到来。随后,该家具店告知丁先生有些产品停售,于是被迫更换产品,总价由70000元降为66300元。丁先生也于2012年1月1日如约全额支付家具余额46300元。但丁先生2012年1月6日以后才收到部分家具,该家具店不但逾期送货,而且所送来的家具居然存在多处破损,做工粗糙,更为过分的是家具不是实木,是用类似纸屑压缩的纸木板做成的。为此,丁先生与该家具店交涉,要求退货退款。但该家具店态度恶劣,拒不退款。迫于无奈,丁先生多次向顺德区乐从消委会投诉,并从武汉过来参与调解,但该家具店始终不肯答应退货退款的合理要求,调解不成。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顺德区消委会将本案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全力协助消费者丁先生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家具店,要求家具店双倍赔偿家具款及支付维权的合理成本(交通费、住宿费等)。顺德区消委会不仅派出律师为丁先生无偿提供诉讼代理,还帮丁先生支付诉讼费用。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家具店双倍赔偿丁先生家具货款114548元,并赔偿交通费670元、住宿费572元。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规定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即“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该店的做法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顺德区消委会的帮助和法院的依法判决有效地维护了丁先生的合法权益,对不诚信经营者起到了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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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不对板缺诚信 调解无效提诉讼
案情简介:
因信赖百安居这个品牌,广州市消费者匡小姐选定了该店销售的强化复合地板——傲凯闲逸模压系列进行新房装修,并于2011年10月签订了相关合同。装修完后,匡小姐未认真检查装修质量,但觉得地板踩上去偶尔有响声。2012年6月份匡小姐联系厂家,对方派师傅过来检查,被告知只要多踩几下就会没声音了。随后又发现部分地板表面开始起泡,经由厂家师傅打开后才发现地板已经发霉且背面标识为“傲胜”而非“傲凯”。11月份开始,匡小姐多次到百安居寻求解决方案,但每次的答复均一样:保养不好造成的。于是匡小姐再向百安居上海总部投诉。11月18日厂家负责人与百安居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最终厂家同意将部分发霉地板换掉,而匡小姐要求全部更换。在双方看法完全不一致的情况下,匡小姐随后向省消委会投诉,质疑商家货不对板,要求退或换所铺的全部傲胜地板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省消委会接诉后,致电百安居了解情况,在核实匡小姐投诉所提到的“购买的是傲凯地板,给的却是傲胜地板”时,对方并未有异议。此后多次电话联系双方进行调解,百安居最终的处理方案是:发霉的地板重新铺贴;有一个小房间的地板可以免费更换7-8平方米;起泡的部分地板可以更换,而匡小姐坚持原诉求。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调解无效。在此情况下,省消委会建议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日前,匡小姐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
目前,由于部分商家信用意识淡薄,加上法律法规及监管缺失,以致家装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并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灾区。消费者在遇到欺诈、质量、退换货等问题时,勿有自认倒霉或嫌麻烦等消极心态,而是应积极维权,如通过与商家协商、向消委会投诉及向人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NextPage]
家具店携钱逃逸 管理处代付损失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至8月期间,中山市消费者程女士、吴先生等4位消费者先后在中山市火炬区太阳城购物广场一家具店订购了一批家具,价值共13000元,提货时间是8月的上旬。眼看日期到了,却迟迟未收到订购的家具,几位消费者赶到太阳城广场查看,却发现该家具店已关闭。经询问广场管理处,得到消息称该家具店经营者已携带钱财逃走。在与广场管理处再三沟通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吴先生等人找到中山市火炬区消委分会请求帮助。
经火炬区消委分会调解,最终管理处愿意先垫付13000元购物款给消费者,下一步再追究该家具店的责任。
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在本案例中,根据法律法规,管理方作为柜台的出租者及管理者,消费者是可以向其要求赔偿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