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终止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名单(截止到201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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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名单(截止到2011年7月11日)

时间:2011-07-28     人气:529     来源:华人物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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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下列企业已终止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交通运输部已注销其备案提单并收回《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这些企业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

  1. 终止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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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公司已终止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无船承运业务,交通运输部已退还其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及其利息,注销其提单并收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这些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附件:

    1. 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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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38号 

      为加强国内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管理,我部于2010年和2011年分别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14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11号),对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实施宏观调控。调控措施的实施,有效控制了经营主体数量的增加,防止了运力盲目过快增长,优化了运力运量供求关系,在促进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和实现集约化经营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调控成果,现将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有关措施公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的经营者进入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市场,原则上继续暂停批准新增经营者,但此前已经我部批准筹建并在有效期内完成筹建、申请开业的除外。新的投资者原则上应以收购现有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经营者的方式进入上述市场。

      二、自2011年8月1日起,我部根据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市场状况,对申请新增运力经营者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等主要资质条件、岸基管理人员和高级船员的配备、船舶的技术水平、营运效率和安全记录、货源和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准予新增运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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