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38号 商务部关于2010/2011榨季第六批国产白砂糖竞卖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38号
【发布日期】2011-07-04
根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关于2010/2011榨季第六批国家储备糖投放公告》(2011年第12号)要求,决定对部分中央储备糖(以下简称储备糖)以竞卖形式投放市场。现公告如下:
一、竞卖的组织管理
(一)竞卖管理工作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负责;
(二)竞卖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承担;
(三)竞卖通过华商中心电子网络系统公开进行。
二、竞卖的数量、品种、时间和地点
(一)竞卖总量为25万吨;
(二)竞卖品种为白砂糖;
(三)竞卖时间为2011年7月6日9时至17时。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或停止竞卖,另行通知;
(四)竞卖地点为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
三、竞卖底价
白砂糖竞卖底价为4000元/吨。
四、竞卖白砂糖的品质
本次竞卖的是2011年加工,符合国标一级标准的白砂糖。
五、竞卖交易方式
(一)竞卖交易按储备糖竞卖交易规则执行。竞卖数量每份为300吨的整数倍,最高不超过1200吨,各库点剩余数量不足600吨的,视同一份竞卖。价款按实际数量和竞卖单价结算。
(二)竞卖交易会员须确认身份。具有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资格的会员,如参加本期竞卖,请于2011年7月5日12时前报名,经华商中心确认,报商务部备案。会员身份确认后,需要配备相关设备、软件和具备上网条件,方可参加竞买。
1.凡是2009年8月20日以后办理过储备糖竞卖交易系统终端升级手续的会员,具备上网条件,可直接参加竞买。
2.其他会员在资格确认后,会员单位须到华商中心办理密钥及软件升级事宜。办理密钥及软件事宜须携带会员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密钥押金人民币2000元整(更换密钥不收押金),押金在竞卖结束后可按规定退还。
(三)实行保证金制度。参加竞卖交易的会员,在交易前,需在“履约保证金专户”账户上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数量根据预购食糖数量按500元/吨存入。
(四)缴纳交易手续费。根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央储备糖竞买成交方按10元/吨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时,交易系统将自动按交易数量和510元/吨暂扣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
(五)按规定付清货款。交易结束后,竞买成交方按规定与华商中心签订购销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全额汇到华商中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储备糖竞卖结算专户”。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竞卖交易会员请于2011年7月5日15时至17时参加有关统一测试。
(二)本期竞卖成品糖的提货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赤峰市,辽宁省阜新市、营口市,山东省日照市,福建省漳州市,广东省湛江市、东莞市储存仓库。竞买成交方必须按挂牌交易时标明的提货日期提货,因提货方原因未按时提货的,至挂牌交易时标明的排队序列的队尾重新排队。因加工企业或储存仓库原因造成提货方未按时提货的,不需重新排队,由加工企业或储存仓库负责解决。同时,不能收取提货方相关费用。出库费不得超过20元/吨,由竞买成交方支付。
(三)竞买成交方根据标明的提货日期尽快提货,全部提货完毕并运离储存仓库不能超过30日,5日内提货的,不承担仓租保管费;因竞买成交方原因提货时间在5日-30日的,仓租保管费按照每日每吨0.6元的标准计算,由竞买成交方支付给储存仓库。超过30日的,取消竞买方竞价交易资格。因加工企业或储存库原因造成竞买成交方提货超过5日,低于30日的,不能收取竞买成交方仓租费。超过30日的,取消加工企业或储存库相应资格。由于未及时提货造成的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遇不可抗力,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商务部和华商中心书面报告,确认后可相应延长提货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安监发[2011]3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 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部制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抄送:国务院安委办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国发﹝2010﹞23号和安委﹝2011﹞4号文件精神,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生产“双基” (基层、基础) 为重点,通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为构建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 工作目标。
1.企业安全全丰水平明显提升。通过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员工素质稳步提高,科技装备水平和管理能力明显提升,突出问题有效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各类事故明显下降。重大以上事故明显下降,到2015 年,营运车辆万车死亡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3% ;运输船舶百万吨港口吞吐量水上交通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5%;城市客运百万车公里死亡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百亿元投资死亡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1%。
3.推进企业全面达标。交通运输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力争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 爆竹等重点运输企业在2013年底前达标,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在2015年前达标。
二、实施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体从事公路水路运输、城市客运 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等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
三、管理分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分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 级最高,三级最低。交通运输部负责一级企业的达标评审管 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二级、三 级企业的达标评审管理。
四、主要内容
(一) 制订工作方案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 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 任,确定标准化示范企业名单,确保标准化建设有计划、有 步骤顺利开展。
(二) 建立相关制度和标准。
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 范,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评级 程序和达标标准,明确工作流程,细化安全生产达标标准。
(三) 确定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
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由交通运输部确 定;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由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确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确定的评审单位应向社会公布。评审一级企业的评审人员资 质由交通运输部认可,评审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人员资质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确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四) 示范推广。
部确定在港口、航运、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水运 工程建设企业各选择1至2家作为示范,以总结经验、深入推广。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也应结合实际,做好示范推广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部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国交通运输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部安全委员会办 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 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合理确定阶段目 标,分阶段、分步骤实施。2011年重点抓好政策法规、评级和评级标准的制订及宣传推广等工作;2012年开始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熟一批、评审一批,确保2015年底以前实现既定目标。
(二) 加强工作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 指导和督促企业、评审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 评审工作,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要实行分类 指导,加强对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专题培训,研究解决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新问题;要开展示范推广,发挥 榜样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经验交流,以点带面、推动 企业全面达标,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指导 服务。
(三) 加强跟踪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跟踪和监督检查,不断巩固建设成果,坚持与时俱进、突出建设重点、 解决突出问题,做到持续改进和升级,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要将安全达标与行政许可、日常安全监 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 批准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凡在规定的时间内仍 不能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扣或注销经营许 可证,并在媒体公开曝光。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以法律手 段督促达标;完善考核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以行政手段推 进达标;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激发企业自觉性,以经济手段 引导达标。要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信息化管理平 台,加强对工作进展的实时管理,及时掌握动态信息,提高 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 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 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广泛宣传工作进展和好的经验做法,为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凡经考评达标的企 业,要向社会公告,通过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带动其他企业 做好安全生产达标工作。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于2011年 7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5292133: 传真:010-65292124;邮箱:pengfp@mot.gov.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储水式电热水器、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太阳热水系统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储水式电热水器.doc
附件1-1:储水式电热水器.xls
附件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doc
附件2-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xls
附件3:家用太阳热水系统.doc
附件3-1:家用太阳热水系统.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