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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师支招:同一客厅的4种变身方案

时间:2011-04-27     人气:944     来源:pchouse论坛     作者:
概述:季节交替更换,家怎可一成不变?色彩无疑是为家换装最快且效果显著的方法,将空间色彩做下改动,空间的整体气质立刻焕然一新。来自国外的4位设计师,为你现身解读明亮黄色、绚丽彩色、优雅黑白、纯净蓝色四种客厅换装方案,赶紧学学吧!......

  客厅改造前言:

  很多人想要去改变一下自己的客厅,却苦于没有具体的改造方案。今天我们特地请来了来自纽约的4位设计师,让他们分别解读各自设计的一款风格客厅,并给出可行性的方案。那些在杂志中才存在的美丽客厅就近在眼前,你还不心动吗?

  方案一:创造性地运用明亮色彩

  充满活力的色彩可以为任何空间增加戏剧性或者欢乐的效果。

  设计师:凯莱卡特 国外某著名家居杂志编辑   项目开场曲

  这个空间中最大胆的无疑是明黄色大书橱的运用。“明亮的黄色可以让任何一个空间变成欢乐的场所”,凯莱卡特说,“因此在整个空间中我选用了明亮的黄色作为主色调,然后点缀雅静的湖蓝色去平衡空间明暗色调”。

  巧妙地利用壁纸和颜料

变身

创造性地运用明亮色彩

  想要便宜但又充满艺术感的装饰?看看凯莱卡特是如何做到的:首先用明黄色的颜料画出一整块方形的“装饰画”,廉价却充满视觉美感。其次是对壁纸的运用,她并没有在墙面上通体铺满,相反地她只是在沙发下方的墙体上做了壁纸的铺贴。别处心裁的铺贴方式,给空间出众的装饰感。

  茶几也可以独一无二

变身

创造性地运用明亮色彩

  用一块湖蓝色为主的花布包在泡沫板上,然后将它固定在玻璃茶几的上方,一款别具一格的茶几就诞生了,与空间整体的色调非常协调。

  方案二: 一抹彩色点亮中性空间

  只要为一个呆板拘谨的空间加一点点彩色的元素——比如灯饰或者抱枕,就可以让空间焕发新的生命力。

  设计师: 史蒂芬 曼哈顿家具店的老板   选用不同深浅的中性色

  史蒂芬想要一个整体中性色的客厅,因此他将褐色、米色、黑色、奶油色和白色等中性色调糅杂在一起。他选择了黑白色的装饰画、毛茸茸的白色毛皮地毯、带有木质框架的沙发、黑红色的六边形茶几,并且在左边墙面上制作了一幅12个框的照片墙。

  将一抹亮色引入沙发背景墙中央

色彩

一抹彩色点亮中性空间

变身

一抹彩色点亮中性空间

  为了使整个空间具有戏剧性的美感,史蒂芬在客厅沙发墙的中央挂了一副硕大的装饰画。这是他用丙烯材料在特殊的壁纸上作画而成的。

  此外,史蒂芬选用了黄色的抱枕,以及红色的茶几边框,这些都是空间的点缀。

  保持空间对称性,但不可过之

变身

一抹彩色点亮中性空间

  整个客厅以沙发为中心,两侧尽量都保持着对称性,史蒂芬认为空间的整齐有序很重要。比如两边的装饰画、台灯、边桌都是在色调和形状上都是完全对称的,但是如果完全对称难免呆板,因此一侧选用墙面用吊灯和照片墙,而另一边则是同色系的大幅装饰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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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三:加强黑白两色

  经典的黑色和白色可以营造出别样的效果,只要你懂得如何去搭配。

  设计师:韦恩 室内设计师

  “为了成功地用黑色和白色来装饰,你需要混合起来这两种色彩不同的图案和深浅,从而制造出空间的一种层次和立体感,”韦恩说。在这个空间里,三角形图案的主题壁纸板铺贴在壁炉两侧,一直延伸到天花板,从而使房间显得很高。

  视觉重心——金色瓷砖

春天客厅整体大变装 教你打造春之家

 

加强黑白两色

  为了更好地衬托黑白两色,使空间避免沉闷,那么就应该加入一种不同的色彩。在这个空间中,视觉的重心就是壁炉——史蒂芬用了金色的瓷砖去铺贴,他还专门挑了两个小的茶几,而不是独立的大的,就是为了避免抢夺这个视觉重心。

  为空间增添一丝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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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空间增添一丝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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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空间增添一丝温情

  黑白两色往往给人冷感,所以史蒂芬致力于为空间增添一抹温情。比如在金属质感的瓷砖下,搭配脚感温暖的地板。玻璃生冷质感的茶几,搭配柔软温暖的羊毛披毯。此外增加一些花朵、绿植等自然元素可以增加空间的亲切感。

  方案四:追求好玩胜过完美

  不要去为自己的客厅设定各种风格,试着以一种放松的、无压力地方式去装饰,让它变得充满趣味。

  设计师:托宾

  同种色彩 深浅不一

  为了保持空间在整体色彩上的统一性,设计师拖宾选用了蓝色调,虽同属一个色调但深浅不一,从而让客厅更富有层次,蕴含了一种内在的律动感。拖宾说:“我经常告诉我的顾客,不要选用一种安全的方式、选用一个统一的模板去装修自己的家,以免出错。如果每个家都一样,那么就丧失了家的个性。在这个空间中,我大胆尝试了大幅的蓝色调,从地毯到墙面,轻重有序,协调又有变化。”

  划分墙面 

春天客厅整体大变装 教你打造春之家

追求好玩胜过完美

  一整面沙发背景墙如果没有巧妙的装饰方法,难免让人觉得大而空洞。拖宾选择了用木板将墙面分为垂直三块,并且在其中两块上面挂上趣味插画。

  色彩diy

春天客厅整体大变装 教你打造春之家

色彩diy

春天客厅整体大变装 教你打造春之家

色彩diy

  没有什么比色彩更容易制造出视觉效果了,如果家居饰品没有很强的设计感,那就用色彩来装饰吧!无论是墙面,是镜框,还是灯罩……都可以成为你diy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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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典装修色彩 让小家个性起来

      黑+白+灰=永恒经典 黑加白可以营造出强烈的视觉效果,而近年来流行的灰色融入其中,缓和黑与白的视觉冲突感觉,从而营造出另外一种不同的风味。家具配色是一门学问。客厅是黑色的天下,黑色沙发、黑色桌案、黑色坐椅、黑色天顶、黑色背景墙,由于黑色氛围的笼罩,客厅显得非常神秘。这时,点染几处白色块面,即刻营造出浓郁的艺术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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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复杂的图形和弯曲的细节置于乳白色的背景中,来营造一种温柔优雅的情绪,避免一种轮廓鲜明的男性化的情绪显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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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卧室就比较简单,白床配黑色装饰背景墙,整个卧室的氛围简洁明快。黑白灰这三种颜色搭配出来的空间中,充满冷调的现代与未来感。在这种色彩情境中,会由简单而产生出理性、秩序与专业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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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浴室台盆,最简单的长方形,白色,简约到底。将黑色运用在不同的板面上,活跃了浴室的层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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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白=浪漫温情:一般人不太敢尝试过于大胆的家具配色,认为还是使用白色比较安全。如果喜欢用白色,又怕把家里弄得像医院,不如用白+蓝的配色。就像希腊的小岛上,天空是淡蓝的,海水是深蓝的,把白色的清凉与无瑕表现出来。这样的白,令人感到十分的自由,好像是属于大自然的一部分,令人心胸开阔,居家空间似乎像海天一色的大自然一样开阔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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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厅,蓝白色印花墙纸、带渐变蓝色条纹的沙发面料,加上沙发上的纯蓝方形靠垫,这三种不同层次的蓝,互相区分却又彼此呼应,而且有条不紊。

    婚房装修 白领小窝换装六绝招

      卧室里充满了神秘诱惑的阿拉伯蓝,楼道里性感妩媚的玫红仿佛散发着迷幻的香。仿竹子造型的木榻,尽管就是本地造,却有东南亚家具的感觉,而三角形的中式木椅,却又有欧洲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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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浴室,当然也不可错过蓝色的参与。圆形蓝色条纹浴室地毯,让人仿佛踩着刚没过脚踝的海水般轻松自如,叠加了浅蓝与蓝色花纹的两层浴帘也是点睛之笔。

    阅读全文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

      第九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受移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案件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直至结案。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由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可以邀请法定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机构的人员或者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载明情况。

      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的询问调查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收集、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者押印等方式确认。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收集原始证明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等,并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收集、提取的证据应当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案件承办人员、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和拍照等方式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涉嫌假冒产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进行鉴别。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后,可以将企业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出具证明材料的企业对其证明内容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第二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在相应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载明情况,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

      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 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案件承办机构可以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决定终止调查并结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案件复核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有必要超过30日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因案件管辖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的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以及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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