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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托运零担货物的流程

时间:2011-04-20     人气:706     来源:华人物流网     作者:
概述:  (1)办理零担货物运输,由托运人填写“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运单”。(5) 托运政府法令禁运、限运以及需要办理公安、卫生检疫或其它准运证明的零担货物,托运人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   托运办理程序: 零担货物的托运   (1)办理零担货物运......

  (1)办理零担货物运输,由托运人填写“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运单”。(5) 托运政府法令禁运、限运以及需要办理公安、卫生检疫或其它准运证明的零担货物,托运人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

  托运办理程序: 零担货物的托运

  (1)办理零担货物运输,由托运人填写“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运单”。运单填写必须字迹清楚。

  托运人对货物自愿投保汽车货物运输险、保价运输的,应在运单中注明。

  托运人注明的特约事项,经承运人同意后,承托双方签章生效。

  (2) 零担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包装标准和要求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改善包装。对不会造成运输设备及其他货物污染和货损的货物,如托运人坚持原包装,托运人应在“特约事项”栏内注明自行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货损。

  (3)托运危险物品时,其包装应严格遵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按承托双方协议办理运输易污染、易破损、易腐烂和鲜活物品,其包装必须严格遵守双方协议的规定。

  (4) 托运普通零担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禁运、限运和贵重物品。

  (5) 托运政府法令禁运、限运以及需要办理公安、卫生检疫或其它准运证明的零担货物,托运人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

  (6)托运时,托运人应在每件货物两端分别拴贴统一规定注有运输号码的货物标签。需要特殊装卸、堆码、储存的货物,应在货物明显处加贴储运指示标志,并在运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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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内运输

      1、《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简称货规)。它是铁路和托运人、收货人组织货物运输、划分权利义务和承担经济责任的基本规章,对双方都具有约束效力。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铁路和托运人、收货人都有应遵守《货规》的规定。

      2、《货规》引伸的规则和办法。(1)《铁路货物运输规则》;(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运输规则》;(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9)《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12)《货车使用费税收暂行办法》;(13)根据《货规》制定的其他办法。

      (二)国际铁路联运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在参加该协定国家间,它对联运货物的运输条件及铁路同托运人、收货人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作了规定。对铁路和托运人、收货人都具有约束力。我国参加了该协定。

      2、《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简称统一货价)。它是参加统一运价规程协约国间,关于办理联运货物的手续和各种运杂费计算以及罚款的规章,我国参加了该协约。

      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简称货协细则)。它只适用于参加国际联运协定的铁路内部工作,并用以调整铁路间的相互关系,不能作为调整托运人、收货人同铁路间的法权关系。

      4、《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简称车规)。它是参加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协约国对车辆使用的规章,我国参加了该协约。

      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它是国际联运有关规章的摘录与综合。本办法仅供我国国内铁路使用。

      (三)水陆联运

      《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是水陆联运中关于运输条件、办理手续、运杂费计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同铁路、水路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的基本规章。对铁路、水路和托运人、收货人都具有约束效力。

      (四)军事运输

      1、《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

      2、《军事危险货物铁路运输规则》

      3、《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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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常租约中订入的时间,比如在卸货后30天,船方提供装卸事实文件,然后双方结算速遣费与滞期费,这样即使船舶在几天内卸完,滞期费也要待30多天后才能给。因给付时间尚未到,也不存在可以去留置货物来追讨装卸港滞期费。但如果租约中没有讲明,那就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一般是在装、卸货工作各自完成后。而一般说来,装港的滞期费也不必去等待卸完货,在装港如已产生了巨大的滞期费,可以马上追讨,只要有“比如在金康租约第8条”的文字,说明租家本身要负责装港滞期费。但没有如此写明,而租约光是有一条责任终止及留置权条款,租家不必先负责装港滞期费,必须由船东在卸港留置货,向收货人追讨。如果滞期费计算方式是“共用”,则装卸只算一次,所有滞期费的计算更要待卸完货才能算。

      对租家最不利的是最新1994年金康的范本格式,它的第7条也是规定滞期费每天支付,但它更规定了租家在收到船东的付款要求96小时之后尚未支付,船东可以撤船并可以索赔。这会在装港发生,船等货时,装货时间一过,很快出发票要滞期费,每天可出一张发票,96小时一到,尚未见钱,船东在市场涨时就可以撤船。如果租家坚持要用这艘船,船东可以乘机敲一笔,不只是付清滞期费这么简单。这与NYPE要租家准时付租金后果一样,但租金明确,较少争议,而滞期费的争议可大了,比如租家认为较早准备就绪通知书无效,装货时间未开始,更不用说船已进入滞期了。但在金康1994第7条下,加上运费上涨又非要这船不可,租家往往只可先付钱,顶多是“抗议下”,以防止船东有借口撤船。当然对船家来说,这种情况也只出现在装港,在卸港因船东有提单的约束,往往除了留置货外也不会去撤船,所以租家不必太怕,连争议滞期多少的胆量也没有。整个做法与心态,实与期租在NYPE未准时付足租金,但少付是否有争议,船东该否考虑撤船一样。

      剩余运费的结算时间

      现在常有的做法是同意付一部分运费,剩下来的与速遣费/滞期费一起在卸完货后结算。这剩下来的运费,通常是5%或10%。一个原因是留下这些钱以保障有速遣费时租家手上有权留下,但这是说不过去的,因今天速遣情况不多,装卸都是速遣的情况就更少了,往往是一头速遣,另一头有滞期,两头对冲就正好抵消了。对船东极危险的是,已有一个案例在英国上诉法院判下来,说在此条款下,一天滞期费有纠纷,没法结算,该付剩余运费的一天就尚未到达。但双方对滞期费有争执,官司打了18年才完结,之后的问题是,余下的运费什么时候付?是18年前还是18年后?在这段时间里,光是利息已翻了好几翻。照说,既有滞期费多少的争执,从商业公道来说租家早该付清剩余运费。此案中的滞期费结算时间是太长了一些,这就不该去用“合理时间”来代替租约定明的时间,所以上诉法院判剩余运费要在18年后滞期费判定下来后才需支付。上述法院在此案中忠告船东,以后要用另一条款说明“余下的运费将在速遣费/滞期费结算后或卸货后X月的任一较早日期支付”。

      速遣费

      如果船东给租家10天的装货时间,结果租家5天就装完了,那么船东就会对租家表示感谢,但不存在欠租家什么,因为租家在10天内装完货是他根据合约应该履行的义务。很多时候,船东为了促进船舶周转,往往会在合约中订入速遣费条款,一般是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船家只有在合约中定明速遣费时才能拿到。如果未写明,租家于固定装卸时间完结前做了装卸工作,也只是替船东做了好事,船东除了感激你之外就不用给钱了。而滞期费则不必写明,只要违约就可索赔,只是不写明金额时,船东索赔滞期损失,证明起来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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