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号 发布关于赋予及注销企业石油经营资质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11-02-10
依据《行政许可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赋予广西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蓬莱安邦油港有限公司原油仓储经营资格;赋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海阳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林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那曲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山南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日喀则销售分公司、北京京源鑫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球冠集团德清石化有限公司、莱阳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省代县林红伟石化有限公司、湖南铭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金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赋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分公司、广东石东实业(集团)公司、东莞三江港口储罐有限公司、厦门中油港务仓储有限公司、广东省河源市港力石油实业有限公司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海阳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商 务 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根据《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对《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猪肉及副产品、牛肉及副产品、羊肉及副产品(详见附件1)纳入《目录》,自2011年4月1日起对上述品种实行进口报告管理。进口上述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办法》履行有关进口信息报告义务。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上述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三、进口上述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并将备案登记表抄报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京的中央企业抄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四、商务部每半个月一次(遇节假日顺延),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发布有关进口信息。
附件:
1.猪肉、牛肉、羊肉及副产品目录
2.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
商 务 部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附件1:
猪肉、牛肉、羊肉及副产品目录
序号
类别
海关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1
猪肉及副产品
0203111010
鲜或冷藏整头及半头野乳猪肉
0203111090
其他鲜或冷藏的整头及半头乳猪肉
0203119010
其他鲜或冷藏整头及半头野猪肉
0203119090
其他鲜或冷藏的整头及半头猪肉
0203120010
鲜或冷的带骨野猪前腿、后腿及肉块
0203120090
鲜或冷的带骨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0203190010
其他鲜或冷藏的野猪肉
0203190090
其他鲜或冷藏的猪肉
0203211010
冻整头及半头野乳猪肉
0203211090
冻整头及半头乳猪肉
0203219010
其他冻整头及半头野猪肉
0203219090
其他冻整头及半头猪肉
0203220010
冻带骨野猪前腿、后腿及肉
0203220090
冻藏的带骨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0203290010
冻藏的野猪其他肉
0203290090
其他冻藏猪肉
0206300000
鲜或冷藏的猪杂碎
0206410000
冻猪肝
0206490000
其他冻猪杂碎
2
牛肉及副产品
0201100010
整头及半头鲜或冷藏的野牛肉
0201100090
其他整头及半头鲜或冷藏的牛肉
0201200010
鲜或冷藏的带骨野牛肉
0201200090
其他鲜或冷藏的带骨牛肉
0201300010
鲜或冷藏的去骨野牛肉
0201300090
其他鲜或冷藏的去骨牛肉
0202100010
冻藏的整头及半头野牛肉
0202100090
其他冻藏的整头及半头牛肉
0202200010
冻藏的带骨野牛肉
0202200090
其他冻藏的带骨牛肉
0202300010
冻藏的去骨野牛肉
0202300090
其他冻藏的去骨牛肉
0206100000
鲜或冷藏的牛杂碎
0206210000
冻牛舌
0206220000
冻牛肝
0206290000
其他冻牛杂碎
3
羊肉及副产品
0204100000
鲜或冷藏的整头及半头羔羊肉
0204210000
鲜或冷藏的整头及半头绵羊肉
0204220000
鲜或冷藏的带骨绵羊肉
0204230000
鲜或冷藏的去骨绵羊肉
0204300000
冻藏的整头及半头羔羊肉
0204410000
冻藏的整头及半头绵羊肉
0204420000
冻藏的其他带骨绵羊肉
0204430000
冻藏的其他去骨绵羊肉
0204500000
鲜或冷藏、冻藏的山羊肉
0206800010
鲜或冷的羊杂碎
0206900010
冻藏的羊杂碎
关于公布2010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10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共抽查了河北、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0个烟花爆竹主产省区309家企业生产的492批次烟花爆竹产品。依据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9593-2004《烟花爆竹组合烟花》、GB 24426-2009《烟花爆竹 标志》、GB21555-2008《烟花爆竹双响(升空类产品)》、GB/T15814.1—1995《烟花爆竹 药剂成份定性测定》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引火线、燃放性能(烧成率、缺陷检查)、含药量、禁用药物(氯酸盐)、主体平衡性(组合烟花类)、标志、包装、外观等重点项目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有187家企业生产的347批次产品符合标准要求,145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主要不合格项目是标志、引火线、禁用药物和燃放性能。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生产企业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2010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