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第37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规定,现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37批),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2.车型等级对照表
3.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4.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通知相关附件.tx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海关总署发布了2010年第27号公告。鉴于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锦纶6切片商品的税则号列调整为39081012,现就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锦纶6切片时,相应的商品编号应当填报为3908101200。
二、对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2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1月25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25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税则号列:29337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己内酰胺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或美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或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欧盟或美国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己内酰胺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