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作假收受17.5万元家具 武汉原中院副庭长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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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作假收受17.5万元家具 武汉原中院副庭长获刑

时间:2010-12-16     人气:1652     来源:中国家具网     作者:
概述:身为案件执行员,原市中院执行庭副庭长李绪腊利用职权之便,将被执行的财物低评,使得300余万国有财产凭空“蒸发”;同时,这些低价的财物在李绪腊的“协助”下,被一位熟人“顺利”拍得,李绪腊也因此得到了价值17.5万元红木家具的“回报”。......
    身为案件执行员,原市中院执行庭副庭长李绪腊利用职权之便,将被执行的财物低评,使得300余万国有财产凭空“蒸发”;同时,这些低价的财物在李绪腊的“协助”下,被一位熟人“顺利”拍得,李绪腊也因此得到了价值17.5万元红木家具的“回报”。昨悉,江岸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李绪腊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2005年8月18日,在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江岸支行与武汉华钢工贸有限公司、炉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李绪腊为该案件执行员。8月22日,由李绪腊签发民事裁定书,对炉料公司分别在金汕公司占有20%的股权、在金帆公司占有三分之一的股权及炉料公司所有的21件红木家具予以冻结、查封。

    金汕公司、金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郭巍为了低价获取上述股权,经人介绍找到李绪腊,请求他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对上述股权的评估、拍卖及购买股权等方面提供帮助。而后,李绪腊将湖北东方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负责人瞿东生介绍给郭巍等人认识,为东方公司在股权等财务的低评“牵线搭桥”。

    同年11月11日,在李绪腊的操控下,中法司法鉴定处委托东方公司对被执行人炉料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及21件红木家具进行评估。瞿东生在收受了郭巍1万元的感谢费后,故意指使其公司评估人员采用错误的房地分估的评估方法及虚增负债的方式,对上述股权和实物进行评估。

    同年12月8日,东方公司评定炉料公司持有的金帆公司的1/3股权价值为人民币27万余元(实际价值为149万元);炉料公司持有的金汕公司的20%股权价值为人民币13.3万元(实际价值为222万元);炉料公司拥有的21个(套)红木家具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4.3万元(实际价值为50.9万元)。这意味着,炉料公司有300万余元的国有资产在李绪腊等人的暗箱操控中“蒸发”。

    后来,李绪腊在未经合议庭对拍卖方式及拍卖底价进行合议的情况下,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将上述股权与21件红木家具以人民币57万元的合拍底价交由翟东生负责的东方拍卖公司以捆绑方式进行拍卖,其间,瞿东生看上了拍卖中的红木家具,并告诉了李绪腊,委托郭巍代购。

    2006年1月5日,郭巍以其实际控制的南京吴楚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人民币86万元的价格顺利竞拍到上述股权及21件红木家具,并将21件红木家具按15万元的低价转交给瞿东生。

    瞿东生为感谢李绪腊对其业务上的帮助,将7件红木家具送给了李绪腊,经鉴定,这些家具价值人民币17.5万元。

    2010年11月30日,江岸区法院作出判决:李绪腊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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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先生花28万元从杨先生的家具店购买了36件全红木家具,并约定“假一罚二”。事后,他鉴定发现家具的部分边材不是红木,为此告到法院要求双倍赔偿。昨天,这起历时3年的“红木第一案”在一中院终审宣判,红木家具商杨先生被判赔偿何先生56万元。据悉,判决对“全红木制品”的定义,将对红木行业内的同类案件产生判例效应。

        2007年8月,何先生从个体户杨先生开的家具店购买了一套36件紫檀属全花梨木五斗柜等家具。双方特别约定,所售家具木材依据国家红木标准GB/18107-2000属全红木制品,假一罚二。何先生收货后,委托北京市木材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其所购家具中的写字台、床进行鉴定。检验结论为:上述家具中含有边材,边材不能称作红酸枝或花梨木。

        事发后,何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双倍赔偿货款。诉讼中,他再次申请法院对自己购买的家具材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再次载明:家具中的部分边材不能称为红木。

        “这属于红木行业的惯例。”卖家杨先生称,北京市场上的全红木家具都含有一定的边材,他卖出的家具质量合格,没以其他木材替代,只在一些零部件部位使用了边材,根本不是假货。

        诉讼中,双方对家具是否属于“全红木制品”以及属不属于“假”争执不下。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明确约定适用国标。国标中,“全红木制品”并无明确定义;而红木的规定如下:“红木是指的紫檀属、黄檀属、柿属、崖豆属及铁刀木属树种的心材……”。据此文意,可得出结论:全红木必须全部为心材。

        庭审中,杨先生还认为,自己只是在一些零部件的部位使用了边材,根本不是假货,不应该适用“假一罚二。而何先生则认为,合同约定必须全部是心材才能合格,否则就是“假货”。

        法院最终认定,从合同全文理解,此处的“假货”并非通常意义所说的假冒伪劣,不符合合同约定品质即为合同约定的“假”。法官同时强调称,杨先生的行为尚不属于欺诈行为,其错误之处在于“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

        据此,法院判决杨先生双倍赔偿何先生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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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日下午1点30分左右,位于江都新区浦江路(2号路)的正和木业有限公司发生爆炸,十几分钟后又发生一次爆炸。第二次爆炸相当严重,响声巨大,传出几公里远,天空中还出现了类似“蘑菇云”的浓烟,令人惊骇。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该事故已造成2死9伤,其中1名死者为该厂老板。

    意外之外的意外险引人关注

      悲剧总是这样一次又一次地重复上演。我们在为逝者哀伤时,也应该好好思考一下,作为生者,应如何从悲剧中吸取教训。

      意外发生之后,伤亡者的赔偿问题浮出了水面,意外险也再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现在选择投保意外险的人越来越多,但并非人人都清楚该如何买意外险。专家提醒,买意外险首先要了解产品,看价格,更要看服务。

      公众对于意外险最大的误解在于,将意外险及意外医疗险混淆,认为只要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应承担起包括医疗在内的所有责任。

      保险专家表示,意外险中的意外伤害责任与意外医疗责任是两回事儿,意外医疗弥补的是直接损失,通常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而意外伤害责任弥补的是间接损失,通常是直接给付相应保额。

      可以说,两者的理赔责任是分离的,意外险保障是针对意外身故、致残、下落不明情况的一次性赔付,而意外医疗险则通常作为附加险种,对意外引发的疾病医疗费用单独给付。

      所以,在购买意外险时,可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它与上述两个保险不冲突。

      而像因爆炸导致的意外烧烫伤,并不是所有意外险条款中都有。如果有意外烧烫伤条款,除了医疗费用外,还能再根据烧烫伤等级,再获得一笔烧烫伤给付,以应付将来的收入损失。如果没有这项保险责任的,也就不能赔付了。

      普通人一般只需要投保一份额度适中的意外险就足够了,而交通意外险更适合经常出差的人。经常外出旅游的人士可以选择专门的旅游意外险。

      同时购买数家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是互不冲突的。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则不同,一般最高限额是以本次花费为限或合同约定的限额。

      当然,此次事件对于家具厂来说,也是个意外。如果家具厂投保了财产险或公众责任险,也可以获得相应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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