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办理流程
时间:2010-05-17 人气:785 来源:NET|DXZM 作者:
概述: 出入境货物报检须知 (一)报检资格和要求 1、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需办理登记的企业应持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办理报检单位登记:......
出入境货物报检须知
(一)报检资格和要求
1、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需办理登记的企业应持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办理报检单位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政府批文及复印件;
(3)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或报关备案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4)本企业境外人员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复印件。
2、无报检员证而需办理报检业务的,应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及其代理报检员办理。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3、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二)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如列入《目录表》的出入境货物。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或对外贸易合同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5、出入境鉴定业务
(三)报检时限和地点
1、入境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出境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四)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1、出境货物:
(1)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运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2)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2、入境货物: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2)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它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数)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需提供产地证书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 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报检单填制要求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入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收货人和发货人:按合同填写。
4.企业性质:根据收货人的企业性质,在对应的"□"打"√"。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如"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原产国(地区):指货物原始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报关单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
12.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所签订的书面贸易合同编号。
13.贸易方式:①一般贸易、②来料加工、③进料加工、⑨其他等。
14.贸易国别(地区):指本批货物贸易的国家或地区。
15.提单/运单号:指本批货物对应提单/运单的编号。
16.到货日期:按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的日期填写。
17.卸毕日期:按货物实际卸毕的日期填写。在货物还未卸毕前报检的,可暂不填写,待货物卸毕后再补填。
18.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19.启运国家(地区):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地区)。
20.启运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名称。
21.经停口岸:指本批货物在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停靠的口岸名称。
22.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管理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3.入境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名称。
24.目的港(地):指本批货物预定最后抵达的交货港(地)。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20英尺、4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6.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指贸易合同中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对需证单的,需在此注明需要证单的名称。
27.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卸货时存放的地点。
28.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29.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须自行填写提供的单据名称。
30.标记及号码:按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一)报检资格和要求
1、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需办理登记的企业应持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办理报检单位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政府批文及复印件;
(3)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或报关备案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4)本企业境外人员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复印件。
2、无报检员证而需办理报检业务的,应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及其代理报检员办理。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3、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二)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如列入《目录表》的出入境货物。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或对外贸易合同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5、出入境鉴定业务
(三)报检时限和地点
1、入境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出境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四)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1、出境货物:
(1)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运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2)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2、入境货物: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2)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它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数)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需提供产地证书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 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报检单填制要求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入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收货人和发货人:按合同填写。
4.企业性质:根据收货人的企业性质,在对应的"□"打"√"。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如"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原产国(地区):指货物原始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报关单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
12.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所签订的书面贸易合同编号。
13.贸易方式:①一般贸易、②来料加工、③进料加工、⑨其他等。
14.贸易国别(地区):指本批货物贸易的国家或地区。
15.提单/运单号:指本批货物对应提单/运单的编号。
16.到货日期:按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的日期填写。
17.卸毕日期:按货物实际卸毕的日期填写。在货物还未卸毕前报检的,可暂不填写,待货物卸毕后再补填。
18.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19.启运国家(地区):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地区)。
20.启运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名称。
21.经停口岸:指本批货物在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停靠的口岸名称。
22.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管理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3.入境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名称。
24.目的港(地):指本批货物预定最后抵达的交货港(地)。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20英尺、4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6.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指贸易合同中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对需证单的,需在此注明需要证单的名称。
27.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卸货时存放的地点。
28.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29.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须自行填写提供的单据名称。
30.标记及号码:按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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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分别是什么?
海洋运输提单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或港至港运输提单(port to port B/L),简称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
海运提单的作用: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海运提单的作用: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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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江苏省出台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
近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江苏省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暂行)》,进一步规范全省各地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行为。
该《规范》共分控温系统验证、冷藏药品发货、冷藏药品运输等12个大项91个小项,详细规定了冷藏药品在发货、运输、收货、贮藏等物流环节过程中的基本操作标准,以及有关温湿度控制、温湿度监测、设施设备配备、冷链验证、人员培训、系统管理等技术方面的管理要求,适用于冷藏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承担冷藏药品物流运输的企业等。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冷藏药品涉药单位及时组织学习,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凡不符合《规范》冷藏条件要求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冷藏药品的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该《规范》共分控温系统验证、冷藏药品发货、冷藏药品运输等12个大项91个小项,详细规定了冷藏药品在发货、运输、收货、贮藏等物流环节过程中的基本操作标准,以及有关温湿度控制、温湿度监测、设施设备配备、冷链验证、人员培训、系统管理等技术方面的管理要求,适用于冷藏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承担冷藏药品物流运输的企业等。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冷藏药品涉药单位及时组织学习,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凡不符合《规范》冷藏条件要求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冷藏药品的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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