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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业315 200万索赔创纪录

时间:2010-03-19     人气:1078     来源:全球铁艺网     作者:
概述:作为2009年“国家新专利法首案”的被告,东莞宝威家私厂昨晚高调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其一审胜诉的消息。而记者从宝威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原告目前已上诉北京高级法院。......
    作为2009年“国家新专利法首案”的被告,东莞宝威家私厂昨晚高调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其一审胜诉的消息。而记者从宝威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原告目前已上诉北京高级法院。

    200万索赔创纪录

    涉入“抄袭门”的宝威家私厂是石碣一家港资家具厂,创立于1989年,以生产欧式家具为主,其玉石家具更是有20多年的历史。 

 去年10月26日,在业界同样以欧式家具著名的上海亚振家具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宝威家具一款欧美式床涉嫌抄袭。上海亚振要求宝威停止生产并且当众销毁此床,并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道歉,索赔200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当日,北京某媒体的报道称“这是国家新《专利法》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的首案”,报道指出200万元的索赔金额挑战《专利法》上限。 

 案件也在今年被网络评为“2009年中国家具行业十大新闻”之一。 

 宝威一审胜诉

  上海亚振提起诉讼后,宝威应诉成功。 

 名家具展会现场,宝威创始人麦桂波接受记者联合采访时说:“1989年我们从香港转移到东莞后就着手做内销,现在国内网点除了西藏外,其他省市都有,是国内欧式玉石家具的领先者。公司有独立的设计团队,有自己独立的创作,不可能去抄袭。” 

 一审判决之后“抄袭门”并未尘埃落定。宝威代理律师杨志强告诉记者,上海亚振已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但上诉请求已经发生了两处明显变化:一是之前被媒体称作“挑战专利法上限”的200万元赔偿金降到了50万元;二是除掉了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一审判决中法庭已就两物品的外观区分进行了判断,并下了结论。因此案件的原则性问题已经界定得相当清晰,同时也不存在证据不完善的情况,为此宝威在二审胜诉的可能性依旧很大。

  记者微博 

 “抄袭门”透出东莞企业重防守 

 “抄袭门”背后,有趣的是上海亚振和东莞宝威分别在2006年和2008年对各自生产的这款欧美床进行了外观专利注册。 

 名家具俱乐部常务副秘书长王猎认为,把山寨扣在东莞家具的头上很不公平,因为东莞家具在行内是原创、中高档的象征。“在专利纠纷没有明晰之前,进行有意炒作是对行业的伤害。” 

 麦桂波告诉记者,通过这次事件,他们接下来会有意识地去搜集国内市场上欧式家具的产品信息,先有了解然后再加强对自身专利的保护。

 王猎和杨志强也都认为,“东莞家具企业更多的会把专利当成盾,不会把它当成矛。”很多家具企业会把专利作为企业研发实力的标志,尽管被仿的大有所在,但莞企不会去追究。因为家具产品更新得太快,很有可能官司打赢了,市场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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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差异化和个性化需求的不断增多,越来越多家具生产经营者开始为消费者提供包含规划、设计、制作、安装等在内的全方位定制家具服务,受到消费者欢迎。然而,由于标准欠缺等原因,这种“量身定做”的家具产品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个难点。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宗平表示,目前,由于定制家具服务缺乏统一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经营者销售服务缺乏应有的服务技能,消费者又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在合同约定内容中难于自身保护,特别是如果双方事前没有对家具的尺寸、价格、材质、交货时间、安装、退换货等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约定,一旦产生消费争议,消费者难以退货并要回货款。

        对此,长春市消协方面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家具生产和销售企业实施动态监管的力度,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标准、质量欺诈等违法行为。家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切实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义务,不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家具产品;经营者应严格把握进货关,不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消费者购买家具应选择有信誉度的生产、服务企业,对定制类商品应注意合同内容约定,对所购商品应注意产品标识、使用说明注意事项、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消费者购买家具应就送货时间、产品质保期、退换货要求等内容认真签订合同,以便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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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16日晚7时,作为2009年“国家新专利法首案”的被告,东莞宝威家私厂高调地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其一审胜诉上海亚振家具的消息,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亚振家具诉讼请求。 

        然而这起在业界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抄袭门”事件并未以此终结,据宝威家具代理律师介绍,目前原告上海亚振家具已上诉至北京高级法院。 

        “抄袭门”的由来 

        东莞宝威家私厂是石碣镇的一家老家具厂,创立于1989年,以生产欧式家具为主。 

        2009年10月26日,同样在业界以欧式家具著名,享有“上海著名商标”的亚振家具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宝威家具的一款欧美式床(型号:GZ-505AL)涉及抄袭,存在非法侵权、非法销售的行为。亚振家具要求宝威停止生产并且当众销毁此床,同时要求宝威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道歉,并向宝威索赔200万元的经济损失。 

        就在10月26日法院受理案件当日,北京一媒体报道了此事,指出“这是国家新专利法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的首案”,这篇报道指出,新专利法已经把赔偿额上限从原来的50万元调整到100万元,这起案件格外引人关注的原因还在于它200万元的索赔金额,挑战专利法上限。但是上海亚振的代理律师姚克枫认为这并不足以惩戒侵权行为。 

        宝威家私厂董事长麦桂波告诉笔者:“起诉当天媒体就同步报道,对方的意图很明显。” 

        “这本来是一起很普通的专利纠纷案件,但因为媒体的介入而变得特殊。”宝威家具代理律师,东莞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杨志强说。 

        这起案件也在今年被网络评为“2009年中国家具行业十大新闻”之一,原文提到“家具企业频现‘抄袭门’,行业呼吁自主创新”,宝威家具就这样被卷入了“抄袭门”。 

        二审胜诉可能性依然很大 

        “20年前,我在香港生产了第一件大理石家具,成为行内的首创。1989年将厂移到东莞后,我就着手做内销,现在国内网点除了西藏外,其他城市都有。去年别人刚开始做内销时,我已经做了10多年了。”麦桂波说,“我说这些经历只是想说明,我们宝威是有实力的,有自己独立的创作,不可能去抄袭,也没有必要去抄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文提到:“经当庭对比,涉案床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所体现的产品存在较大区别。”并提到:“该区别足以使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两者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 

        随着一审的落定,“抄袭门”的纷争也逐渐露出端倪,但事情并未因此尘埃落定。杨志强告诉笔者,现在上海亚振已经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但是其上诉请求已经发生了两处明显变化:一是之前被媒体称作“挑战专利法上限”的200万元赔偿金降到了50万元;二是没有了在《中国青年报》公开道歉。 

        据法律界人士分析,一审判决中法庭已就两物品的外观区分进行了判断,并下了结论。
        因此案件的原则性问题已经界定得相当清晰,同时也不存在证据不完善的情况,为此宝威在二审胜诉的可能性依然很大。 
        思考:为何不去“打”别人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亚振和东莞宝威分别在2006年和2008年对各自生产的这款欧美式床进行了外观专利注册。 

        由这张床而引发的经济案件,背后也给了东莞家具界些许思考。笔者昨日在采访家具业内人士的过程中,他们听到东莞家具企业被扣上“抄袭门”的帽子,都感到很痛心。 

        东莞市名家具俱乐部执行秘书长王猎说:“如果要把‘山寨’的帽子扣在东莞家具的头上,太不公平了,因为东莞家具在行内是原创、中高档的象征。对于在专利纠纷没有明晰之前,进行有意炒作,我觉得是对行业的伤害。” 

        麦桂波告诉笔者,通过这次事件,他们接下来会有意识地去搜集国内市场上欧式家具的产品信息,先有了解然后再加强对自身专利的保护。“事实上,我们的很多产品也被仿,价钱卖得比我们便宜。经历了这次事件,我们还是不会去‘打’他们,真要去‘打’太费精力了”。 

        “东莞家具企业更多的会把专利当成盾,不会把它当成矛。”杨志强说。 

        对此,王猎也有不同的看法:“东莞很多家具企业会把专利作为企业研发实力的标志,尽管被仿的不少,但莞企不会去‘打’,为什么?因为家具产品更新得太快,很有可能官司打赢了,市场却没了,与其把精力放在反侵权上,不如加快研发新产品。”王猎还说:“东莞商人很务实,我理解他们这种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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