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木之争拷问国有的边界\伍炳亮:“顶层设计”引领红木家具行业升级转型
□李思辉(特约评论员)
到手的宝贝得而复失,大抵是世间最倒霉的遭遇之一。广东惠州的林先生就摊上了这档子事。林先生花钱从江底捞出44根阴沉木,估价50万元以上。正在与买家谈价格时,当地警方介入,初步认定为乌木,暂扣了去。
乌木归谁?有人说应该归林先生,也有人认为应该归“国有”,坊间议论纷纷,且持不同意见者都能找出各自的法理依据。孰是孰非尚待权威认定,但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的说法却值得关注。惠城区文广新局一位官员称,“如果是乌木,就有经济价值和考古价值,肯定属于国家财产。如果经鉴定不是乌木,只是一般的木头,没有什么价值,就可以归还给发现者。”
同一物件,如果珍贵、有价值就归国家,不值钱就归发现者,这是什么逻辑?国家对无主物的所有权难道可以随意选择,挑肥拣瘦之后再决定要与不要?现实往往就是如此。在四川、广东的很多地方,农民从地里挖出乌木,公开随意买卖的现象很普遍,大多数人不会遭遇“被国有”的尴尬,可一旦挖出的东西相对珍贵就会招来麻烦。地方上又是出动警力盘问,又是进行鉴定、研究,积极得很哩。这种“选择性执法”,不是与民争利是什么?
权力并不总是绝对至公无私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个重要指向就是以法律约束公权力,使之不能趋利和任性。这一方面有赖公众的监督,一方面需要健全的法律。
近年来接二连三的乌木权属之争,根子就在法律规定的模糊,类似乌木这样的无主物到底怎么定性,是天然孳息、矿产资源、埋藏物、文物或是其他?其权属如何确定?规定不够清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甚至“政府怎么处理都有理”,这种规定上的模糊性造成的是操作上的随意性。有关部门不较真儿,挖出来的东西就归百姓;一较真儿就归国家所有。老百姓(603883,股吧)只能被动“看政府的心情”,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法治不彰的病态。
当务之急是完善法律法规,廓清“国有”边界。国有不是一个无远弗届的概念,国有与私有应该有相对明确的界定。不能让国家所有的外延无限扩大,更不能总是要求老百姓“损私就公”,把所有意外所得都交给国家。那样的要求在计划经济时代或许可行,在市场经济日益深入社会肌体的今天,显然不切实际。时代在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合法的权利、利益,我们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思维也应该有所改变。
中国的现代物权制度还不完善,颁布《物权法》只是一个起步。如何更有效保障公民私权,廓清国家所有(乃至“省市所有”、“县区所有”、“乡镇所有”)的边界,让法律清晰而有力地界定权属、定纷止争,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来源:燕赵都市报
从APEC会议上各国领导人身着的海水江崖纹图案中式服装,到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定址千年古镇乌镇,再到被当做国礼赠送的各类精美的陶瓷、家具、字画等等,无不显现出当今中国对弘扬传统文化的重视。而红木家具更是成为弘扬传统文化的一个亮点。从2013年一把黄花梨交椅被当作国礼赠送给塔吉克斯坦总统,到2014年APEC会议频频上镜的屏风、圈椅、几案等传统红木家具,再到日前陈设接待加拿大总理的全套大红酸枝浮雕西番莲花纹宝座,红木家具都不断进入人们的视野。据悉,本次陈设接待加拿大总理现场的整套红木家具由素有“岭南鲁班”美誉的传统家具设计大师伍炳亮设计制作。据伍炳亮先生介绍,宝座在传统家具中历来就属于礼器级别,用于陈设接待外宾,既是对传统家具文化的弘扬,也将提振红木家具行业发展的信心。
西番莲花纹宝座背后的故事
谈及大红酸枝雕西番莲纹宝座设计制作的过程,伍炳亮先生至今依然心绪难平,激动不已。据他介绍,这套被故宫博物院收藏的宝座,是他创新设计的系列家具作品。作品全部用交趾黄檀(大红酸枝)制成,其灵感来自于2008年北京嘉德拍卖的清乾隆紫檀雕西番莲大平头案。伍炳亮对这个平头案上的西番莲花纹饰与雕工可谓是“一见钟情”,由此也萌生了以此素材来设计开发成套系列家具的想法。
在此套作品的设计创新中,伍炳亮制定了以家具功能紧随时代需求,制作技艺秉承传统精髓,家具风格再现清宫御制神采的设计制作方向。在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上,伍炳亮认为必须在传承的基础上创新,以博古通今的方式对传统家具进行改良和创新设计。伍炳亮身居岭南,得以充分领略广作家具的传统风采,广作原料不吝其奢,做工不厌其繁的风格给了他重要影响。但他艺术风格并没有局限于一地一域,而是袭古制之精髓,集南北之大成,经过数年时间,全套清式浮雕西番莲花纹厅堂系列家具终于完成,这套家具总计二十多件,涵盖了大型条案、宝座、罗汉床、柜架等等。在选材上秉承广作传统,选用老挝大红酸枝老料制作,采取纯手工雕刻方式精制而成,成功呈现了用料宽绰、敦厚凝重、端庄华丽、精致繁美的清宫御制家具特点,一经推出便受到了业内专家和爱好者的交相赞誉并被故宫博物院甄选收藏。
据故宫博物院原科技部主任曹静楼介绍,“西番莲纹”自明代传入国内,盛行于清代。它集合了中式的缠枝纹和西方莨苕叶雕刻各自的特点,形成了极富张力的花卉纹饰,常被用在建筑雕刻、家具雕刻等地方。西番莲纹的寓意很好,它既是中西合璧的象征,又蕴含连绵不绝之意,用在接待外国嘉宾的场合可谓再合适不过。另外,西番莲纹也是广东地区“广作”的经典纹饰,嘉德拍卖会上的乾隆紫檀雕西番莲大平头案也与广东地区进贡至宫廷的贡品风格一致。伍炳亮先生来自广东台山,是当代“广作”的代表性人物之一,其作品多年来被中南海、国家博物馆、恭王府、故宫博物院等收藏。他此次的西番莲纹作品,可以说是对于“广作”传统红木家具又一次成功地发掘与弘扬。
作为中国家具协会传统家具专业委员会主席团主席,伍炳亮在谈及此次事件对整个红木家具行业的意义时表示,自己的作品能作为国礼级别的家具不仅仅是个人的一大幸事,更是整个红木家具行业的一大幸事,对处于转型期的红木家具行业来说不啻于一剂强心针,具有很好的提振作用。
红木行业发展离不开“顶层设计”
明清时期是红木家具发展最好的时代。回顾历史上红木家具在明清时期的发展原因,或许能给我们今天的行业发展带来启示。
推动明清两代家具发展的要素主要有三:一是商品经济的繁荣,二是文化生活的繁盛,三是自上而下的推动。明代工商业发达,文化繁盛,红木家具作为一种艺术性与实用性完美结合的文化载体受到广泛推崇,旺盛的购买力为高端家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得明式家具在中国古典家具史上达到了巅峰;随之而来的清代中前期,尤其是康雍乾三朝,虽然文化上多有钳制,但依然保持了基本面的繁荣,而在经济发展方面更是堪称盛世,这也使得清式家具成为中国古典家具发展的第二座高峰。而最后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就是明清家具的发展不缺乏顶层设计以及自上而下的推动。明清两朝皇室对于家具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汉唐宋元历代前朝,国家对于宫廷家具的制作尤为看重,连图纸都需要一一过目钦定。虽然他们自身或许并未意识到,但实际上他们已经为红木家具的风格及发展方向定下了基调,推动促进了整个行业蓬勃发展,直至臻于极盛。这也堪称是中国古代家具发展史上最早的“顶层设计”。总之,经济、文化及顶层设计这三个因素对于红木家具的发展来说,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顶层设计”为红木家具行业转型升级带来契机
我国红木家具行业前十多年的发展正是得益于经济的繁荣与商品消费的推动。十年来,红木家具一度成为人们消费和收藏的宠儿,红木企业、卖场和园区成倍增长,原材料价格更是直线上升。然而,自2014年以来,红木家具市场开始降温,产品销路不畅,部分企业陷入困境,行业开始进入盘整期。
伍炳亮认为,一个行业的发展变革是不可避免的,关键看它是否是朝着更优质、更长久的目标,是否是一个去芜存菁的过程。近年来,消费者的成长甚至已经超越了行业的成长。在传统文化复兴的大趋势下,已经成长起来的新一代消费者对于文化内涵和艺术美感的追求逐渐升温,市场已经开始发生变化,消费者更加尊重文化、理解文化、热爱文化。但很多红木家具企业并没有真正认识到消费者已经转型,没有意识到过去那种粗放式的、不重视红木家具文化内涵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
我们不难发现,红木家具行业现阶段的盘整,正是因为在驱动行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文化积淀及顶层设计的“三大因素”中,文化与顶层设计并没有完全跟上。其实,红木家具行业“危”与“机”并存,国家层面对于传统文化的倡导、新一代消费者对于文化内涵和艺术美感的追求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新的市场机遇,而这也正是红木家具行业新的发展契机。
在当今中国,传统文化的复兴已逐渐成为社会热潮。绵延数千年传统文化中的人文精神、审美旨趣和道德底蕴,正日益浸染和影响着现在的中国人,并成为国人取之不竭的宝贵财富。可以说,如果没有文明的继承和发展,没有文化的弘扬和繁荣,就没有中国梦的实现。
在国家层面上,弘扬传统文化、实现传统文化的复兴一直都是国家大力倡导和不懈引领的方向。中式服饰与红木家具在APEC会议上的高调亮相、大放异彩,黄花梨交椅以及陶瓷、书画等成为国礼,即将进行的G20会议采用西番莲纹缅甸花梨大圆桌……这些动向与民间日渐兴起的传统文化热潮遥相呼应,已经成为国学、茶道、文化收藏等相关领域蓬勃发展强有力的推手,同样也将成为推动红木家具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红木家具企业,对此应予以积极的重视与响应,惟其如此,才能顺应潮流发展,加快转型升级,走出行业发展的盘整阶段。
在国家大力倡导传统文化的今天,身处转型期的红木家具企业不应当忽视另一个重要因素:“文化”的归位。红木家具与文化氛围是鱼与水的关系,红木家具好比是鱼,没有文化氛围的“水”,也就失去了生机。消费者对家具的需求,已经由过去温饱实用型的普通家具转向追求设计与制作都富有文化艺术含量的精品家具,企业应当在红木家具的文化内涵和艺术意蕴下大功夫。这是市场的要求,也是红木家具企业发展的应有之义。
(来源:深圳特区报)
乌木绝对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无论从法理上还是现行法律上讲都存在瑕疵,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据并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就法理而言,乌木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乌木这一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有就应该归谁。
对偶然性的值钱物的发现,国有权大可不必介入,而是宽容对待公民之偶然所得,只要所得过程和方式不违反法律。
建议适时修改现行《物权法》,或出台司法解释,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出发,对《物权法》第116条之天然孳息进行广义上的解释。
就在彭州乌木事件尚未淡出公众视线时,江西修水县也发生了同样的事。
近日,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目前古树的性质和价值还未完全确定。与彭州乌木事件在自己承包地里挖出乌木不同的是,这次江西修水农民是在河里挖出的乌木,按照当地相关部门的说法“河流是国家的,出土的东西包括矿山资源都是属于国有”。当地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将和发现者协商确定古树归属。
“乌木之争”的本质,是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冲突。
政府收缴乌木必须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否则就有悖于依法行政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但现有的《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法律,均未对乌木的属性进行定性,这种模糊性导致古树的归属权难以确定。
乌木绝对归国家所有的观点,从法理上还是现行法律上都存在一定的瑕疵,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据并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这并不意味没有被列举的均当然地收归国有。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何为埋藏物或隐藏物进行界定,但乌木不属于埋藏物或隐藏物“埋藏”或“隐藏”是有意识地人为地将物品埋藏起来。如果政府主张这是埋藏物或隐藏物,那么就有义务举证证明是有人埋藏或隐藏的,而这显然无法证明。
就法理而言,乌木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乌木这一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有就应该归谁。谁先发现就归谁最具有合理性。
该乌木发掘于村民承包地或者村民能够自主占有的范围,地方政府引据《民法通则》关于“埋藏物”归公的规定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乌木本身应为“土地出产物”,与“埋藏物”概念差距甚远。“埋藏物”是经发现的但现今所有权人不明的包藏于地下的他人之物,早就存在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且在地下也并未发生质变而成新物,只是发现之时所有权人不明而已。乌木属于土地出产物,树木因自然灾害埋入淤泥,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经过成千上万年的碳化过程发生质变实际形成新物,未出产前应视为土地的一部分,分离之后为独立之土地出产物。
《民法通则》是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1986年制定实施的,带有明显的“国家立法主义”色彩,遵循所谓“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一律归国家”的立法逻辑。只要法律不回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以人为本的轨道,私人的权利就可能被堂而皇之假以法律之名不公正地变相剥夺。对于偶然性的有利益的值钱物的发现,强势地位的国有权大可不必介入,而是宽容对待公民之偶然所得,只要所得过程和方式不违反法律。
理论上讲,国有权是“全民所有”,而实际上很难完全实现全民普惠性。确权后的私权,往往更具备市场流转的功能,可以创造新的价值,国家也可以通过藏富于民增强综合实力。片面地规定将一切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反而不利于对资源的开采、保护、利用。
乌木权属争议之所以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折射的是公众对公权滥用的忧虑。
乌木究竟属于公有还是私有,应该得到法律明确的厘定,否则类似的纠纷依然会此起彼伏。建议适时修改现行《物权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出发,对《物权法》第116条之天然孳息进行广义上的解释,包含乌木等土地出产物。同时,将用益物权人扩充到包括以占有为条件的债权人等在内的一切自主占有人,将不经意发掘或发现的自然形成之物归属于用益物权人。
在现行法律依然不明确的背景下,解决乌木之争不妨采取协商的办法。可以由当地政府通过协商从发现者手中“购买”归属权,双方依法签署协议,这样既能有利于乌木的保护,也最大限度尊重发现者本人的意愿,保证发现者的利益。
乌木之争折射了市场经济背景下法律的缺憾和立法导向的偏差,也折射了基层政府公权力的“傲慢与偏见”,倘若还不能从法律上给个具体的说法,打上相关的法律补丁,或许类似的纠纷依然会此起彼伏没完没了。
(作者单位: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
据墨西哥民间城市森林组织(BosqueUrbanodeExtra,BUE)网站6月16日介绍,BUE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民间协会,作为企业家、媒体以及基金会负责人交流的平台,BUE推行城市树木种植项目,通过支持墨西哥居民领养树木,最终达到“每个居民至少养育一棵树木”的目标。
2015年1月7日,墨西哥哈利斯科(Jalisco)州(紧邻墨西哥城)政府将一块约8.9万m2的城镇用地批给BUE。自此,该组织以私人捐赠、企业赞助等形式,在该地区投入超过100多万美元,以推行城市树木种植项目,包括恢复城市自然景观、购买种子及肥料、安装灌溉系统、聘请专业人员等。
城市树木种植项目涵盖了从树木培育到居民领养的全过程,一共分为5个步骤:①选择优质种苗;②种植优质种苗;③每个树苗贴上一个二维码标签;④交给领养者养护;⑤领养者反馈树木生长信息。
在树木育种方面,该组织的专家先对种苗进行筛选,以确保树木能健康生长,最大限度地净化空气,改善环境。其种植区域约7万m2,其中包含5块苗圃,其面积合计3900m2。该组织的目标是至2023年,墨西哥城的树木数量增加一倍,并且让墨西哥城每一个城市居民都领养一棵成熟健康的树。
据该组织2018年公布的年度工作报告称,其种植并被领养的树木达20.5万棵;被领养树木的存活率达94.2%;工作人员平均每周给树木领养者打300个电话,询问树木情况并解答相关问题,并对每一棵树的健康状况和位置进行监测跟踪。该组织在其网站上还开展了相应的问卷调查,通过设计一系列衣食住行等问题来计算每个墨西哥居民产生了多少温室气体以及需要多少树木来吸收。
最近,潼南县的8位村民还有些想不通:一年前,他们在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由于不属于文物,当地文物管理所接到村民的报告后,未予以收藏。之后村民将乌木卖得19.6万元,大家分了这笔数额不小的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近些年,各地乌木争端频发,崇州、什邡、南充等地发现大型乌木后,都由当地政府收归国有。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更是将乌木争端推向顶端。
乌木该归属于谁?如何通过立法来确定?如果发现宝贝应该怎么处理?带着这些问题,光明网采访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渠涛,以下为文字实录。
乌木是自然生成,并不是文物
乌木,又称阴沉木,发黑,主要沉于河床底下。乌木是一些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数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炭化过程而形成的。并不是所有被碳化的木头都是乌木,真正的乌木是特定的硬质的木头,比如说楠木、红椿等。有的树木被严重碳化,比较脆,一碰就碎,那就没有价值了,也称不上是乌木。乌木的质地比较密,是硬质木材经过自然条件的变化形成非常有价值的木头。它的价值在于:首先,年代久远,地底下埋藏千年而不腐,很多人认为它有灵性,能辟邪纳福;其次,经过化学变化,在河床下那么多年、湿度那么大,木头反而更坚硬,本身就是好东西,有价值。
其实乌木本来就存在,历史上也有过,但都非常稀少。现在城市进行大规模建设,有时会挖出巨型乌木,价值连城,所以现在市场上就开始炒这个东西。
乌木不是文物是毫无疑问的。文物一般是指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有人类创造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纪念价值的古代、近代乃至现代的物质文化遗存的总称。文物,首先是要有人类活动的色彩或成分,更重要的是认定和鉴定。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域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乌木是自然形成的东西,所以难以界定为文物。
应通过立法明确乌木归国家所有,并给发现人较高奖励
虽然说在现在的法律体系框架下,乌木的归属是一个空白。但是适用、准用或类推适用现有的法律来界定所有权和归属也是有可能的。很多民法学者讨论过乌木归属问题,基本上有以下几种观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草案)主要起草人之一梁慧星教授曾认为,乌木适用于《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柳经纬对此并不赞同,他提出:“讨论孳息就必须要有原物,没有原物就不能称作孳息。”柳经纬曾表示,“果树结果,果子是孳息,果树是原物;母牛产小牛,小牛是孳息。但乌木找不到原物,因此不能认为是孳息。”所以,国家不对其拥有所有权。
也有学者认为,乌木应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应“归国家所有。”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乌木应该属于矿产,归国家所有。他们认为,千年万年以前的树木埋到地下,最后变成了煤,乌木可类比于煤炭。
我觉得乌木归属为天然孳息没什么问题,虽然说讨论孳息就必须要有原物,但说到底,它就是土地生出来的东西。乌木不属于埋藏物,因为埋藏物需要人去埋藏,隐藏也是人去隐藏,不可能是自然隐藏。
乌木归属是国家亟待立法解决的事情,用单行法、司法解释都可以。因此涉及到立法取向与利益衡量,立法是一非常无奈的选择,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利益。不同的立法取向会造成不同的乌木归属的结果。我更倾向于乌木归属之争类推适用于《文物保护法》,即乌木归国家所有,给发现人一定的奖励。因乌木价值非常高,所以发现人获得的奖励不能像过去那样少。
当然,不得不提的是乌木现在很值钱,大家不是自然发现乌木,而是去发现乌木,到处挖掘。如果乌木不归国家而归发现人所有,那么这种现象就会泛滥起来。私采乱挖造成土地、森林、矿产、渔业、野生动物等资源的破坏,这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相违背。不是自然发现,而是主动寻找挖掘乌木,这个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
民众可以收藏无法判定是否是文物的宝贝,但不能售卖
综合各地乌木争端,无论说政府运走乌木,还是发现人拿走乌木都无法律依据。政府出于管理者的角度,可以暂时扣留,但是把乌木所有权拿走不合适。
潼南县的乌木案件,虽然文物保护单位拒收乌木,但是买卖乌木仍是违法,因为村民没有完全取得所有权。而文物管理部门只管文物,它管不了村民怎么处理乌木。在这些问题上,不能站在一个不利于整个社会良善风俗发展的角度上来处理问题。
现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实际上不利于已发现的珍贵资源的保护。这个问题应该得到强调。如果物归国家所有,但是物不得其用,被随意放弃或不好好开发利用,这个责任应该谁来承担也要做出明确规定。国家拿走乌木,怎么保存、开发,获得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等信息都应该公开透明。
如果民众发现一个宝贝,自己判断是文物,当然有义务去文物部门上交。如果根据自己的知识没办法判定是文物,那可以自己留着收藏。虽然我国没有“无主物先占”的原则,但是《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善意取得”可以解释,即“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捡到宝贝又无法判定是文物,不要去售卖,自己留着收藏,这相当于善意取得。
(光明网记者李爽采访)
近期,北美木材市场难有亮点,行情持续维持低位。在各种类材种当中,北美针叶材再次遭受重创,价格继续下滑,原木跌幅大约在30元/立方米左右,建筑木方在50元/立方米左右。
商家表示,自今年三月份以来,北美当地的针叶材几乎以每月5美金/立方米的价格下调,同时受到国内针叶材积压严重的影响,导致国内市场针叶材的销售价也因此不断下滑。目前广东市场美国铁杉长2—4m、A级加工报价1320元/立方米;美国铁松长2—4m、A级加工报收132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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